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总干渠施工2标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投资除申请国家及省级财政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洛阳故县水库灌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拟对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总干渠施工2标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招标项目名称: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总干渠施工2标。
2、招标编号:洛直工施招标(2025)0061号。
3、资金来源:项目投资除申请国家及省级财政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筹。
4、项目概况河南省故县水库灌区工程位于河南省西部,洛河中下游浅山丘陵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1°17′~112°21′,北纬34°13′~ 34°44′。工程任务是建设从故县水库引水的灌溉供水骨干渠(管)系及配套建筑物,主要解决区域农业灌溉用水需求,并兼顾乡镇供水,同时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创造有利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64.2万亩,渠首设计引水流量为28.0m3/s,工程属于大
(2)型灌区,工程等别为II等。灌区从已建故县水库引水,灌溉范围西起洛宁县长水镇,经洛宁县王村、河底至渑池县天池镇;东达洛阳市涧西区和洛龙区,以洛宁高速(G36)为界;北邻涧河,南至洛河滩区,以洛北渠和洛卢高速公路(S92)为界。灌区涉及洛阳市洛宁县、宜阳县、新安县、涧西区及三门峡市渑池县、义马市,共2市6县(区)。工程从故县水库坝址上游右岸1600m处新建竖井式进水塔,经有压输水隧洞引水至崇阳河处稳压塔,作为取水工程,总长7.18km,后接总干渠将水输送至灌区。总干渠沿洛河南岸向东布置,穿兴华涧河后预留南分干分水闸,后转向北分别穿越洛河、郑卢高速,后沿灌区北边界向东北方向布置,在东宋镇马村西、河底镇杨坡村北分别穿渡洋河和连昌河,在河底镇北、后凹村南分别穿韩城河、渑淅高速,线路在河底镇小中村东进入宜阳县高村乡,继续向东北方向,穿越S242省道,在沈沟村北穿越汪洋河进入渑池县天池镇,沿东北方向布置,在西天池村西穿越S318省道和郑西高铁,然后沿郑西高铁北侧向东布置,在陶村东南进入宜阳县盐镇乡后,沿着与新安县交界位置,走洛河和涧河分水岭向东布置,至宜阳县香鹿山镇聂沟村北结束,沿线分出25条支渠,线路总长109.48km。总干渠设计流量25.5~3m3/s,加大流量28.0~4m3/s。
5、标段划分:根据工程需要,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6、招标范围洛宁县境内新建总干渠(桩号ZG8+941.7~ZG14+602.2范围内)渠系建筑物工程,包括新建隧洞3座、倒虹吸3座、水闸2座、运行管理道路等,以及相关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等安装,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水土保持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验收及相关资料等。
7、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8、计划工期:施工工期36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任何职务,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不予认可);5、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任何职务,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供的不予认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7、投标人需出具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企业自行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8、投标人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截图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委托代理人(如有)须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人员(提供网页截图,截图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9、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