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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17 16:25: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染料工业企业dyeindustrialenterprise
通过有机合成方法生产的产品,该类产品能够使纤维和其他被着色物质获得鲜明而坚牢的颜色,这类企业被称为染料工业企业。按照应用特性可分为直接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酸性络合染料、反应性染料、冰染染料、氧化染料、分散染料和阳离子染料和其他。
3.6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fermentationpharmaceuticalindustrial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7磷肥工业企业newsewer-connected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及其他副产品。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3年4月19日起,新建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4.2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4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6.2在任何情况下,废水间接排放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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