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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城镇涉水价费将调整 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2-11 9:18:3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第37次肥东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理顺城镇供水价格。

  鉴于肥东县本次调价项目多、幅度大等原因,具体方案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主要调整水资源费、基本水价,同时部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实行工商业到户水价同价政策;第二步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进一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城镇涉水价费项目及标准

  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地表水水资源费由0.06元/m3提高到0.12元/m3;提高基本水价:基本水价由1.317元/m3提高到1.607元/m3;部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772元/m3提高到1.05元/m3,由于工、商业污水处理费同价,经营服务业用水由1.152元/m3降低到1.05元/m3,特种用水由1.696元/m3降低到1.20元/m3。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扩大阶梯价差:第一、二、三阶梯基本水价比例由1:1.56:2.11调整到1:1.5:3;改进计价周期:由按月计价改为按年计价;增加用水基数:第一阶梯用水基数由每户每月12m3增加到每户每年152m3,第二阶梯由每户每月18m3增加到每户每年240m3。实行工商业到户水价同价:将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三类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民族水厂向店埠镇城区供水的县城污水管网覆盖到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在农村安饮水价基础上征收污水处理费,执行县自来水厂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95元/m3;特种用水到户价格不调整。

  城镇涉水价费执行范围

  县自来水厂、合肥龙岗自来水公司向店埠镇、撮镇镇(除安饮)、东城新市镇、肥东经开区、龙岗开发区供水的执行上述方案;县自来水厂向合肥循环园、阚集部队、众兴(除安饮)供水的,因县城污水管网未覆盖到,价内不征收污水处理费,马合工业供水公司水价执行县自来水厂向循环园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另行价外征收;全县农村安饮项目价格仍执行原标准。

  相关配套措施

  “一户多人”增加用水基数。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用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户每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m3,每两年核定一次。“一户多房出租”适当分户安装计量。鉴于我县存在居民自建多面积住房对外出租现象普遍,因租房户大多数为弱势群体,考虑到租房户用水负担,适当降低分户条件,房主自愿申请,出具房产证明及租房合同,符合分户安装条件的,经供水企业审核,可以分户。低保户用水实行补贴。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县自来水厂、龙岗自来水公司城镇供水范围的、执行城镇供水价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括农村低保户),享受用水免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5m3调整为每户每月6m3;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减半收取。(肥东县人民政府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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