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 已由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批文名为: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号为:常发改行服【 2015】 186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常州市排水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 100.00 %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厂区勘察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工程地点: 江边污水处理厂既有用地及厂界北侧新征用地内
工程规模: 新征用地 14.38公顷,建设规模为污水处理能力 20万 m3 /d,其中 8万 m3 /d尾水排入长江, 8万 m3 /d尾水回用于已建新龙生态林, 4万 m3 /d尾水回用于新建人工湿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污水收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 1、污水处理工程。扩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20万 m3 /d,主要包括新(改)建 AAO反应池、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等建(构)筑物 19座。 2、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新建厂外配套污水管道( DN300~DN1200) 50公里;新建高田、赣江路污水提升泵站 2座,扩建环保园及小王家村污水泵站,同步对宝塔山路等泵站进行扩容改造。 3、人工湿地工程。新建人工湿地 5.5公顷,回用尾水规模 4万 m3 /d。同步实施厂区内道路、绿化、消防等配套工程。 4、中水管道工程。新建厂外 DN2000 ― DN800 中水管道 12KM。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并须通过审图中心审核。
工期要求: 自招标人确定进场施工后 60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投资总额: 86132万元
本次招标范围: 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提供有效、完整的勘察报告等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标段序号 |
标段内容 |
估算价 (万元 ) |
投标人资质类别、等级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3204111701180201-BB-001 |
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厂区勘察工程 |
170 |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
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3.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必要资格条件: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完成本招标项目的财务能力、人力资源和良好信誉。对于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或集团 (总 )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
3.1.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相关勘察资质,具体要求见上表。
3.1.3投标申请人拟担任项目负责人要求,具体要求见上表。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其他报名条件:投标企业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向前推算),投标人 独立 承担的 市政 工程勘察项目 13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业绩。
注: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①提供合同和项目所在地的合同备案表原件扫描件,金额以以合同价为准(合同中未明确价格的以审定价为准,提供项目审定单原件扫描件),时间、设计内容以合同上载明的时间、设计内容为准,如设计合同无法反映合同内容,则提供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为准。)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②上述业绩原件扫描件必须录入“常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5.0系统资料库),未入库的均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 即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登陆“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投标单位登录”栏目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元,售后不退。
五、公告发布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至 2017 年 6 月 2 日。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见附件一。
本项目资格审查办法:见附件二。
本项目评标细则:见附件三。
六、潜在投标人可从本招标公告的页尾了解本次招投标的“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招标控制价发布及答疑澄清”等所有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七、联系方式
本工程由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招标人:常州市排水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 96号 | |
联系人: |
牟杏妹 |
联系人: |
周亚娟 |
电话: |
电话: |
0519-85225032 |
注 1:如果您是第一次来常州地区参加电子化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登记 ,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请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 “办事指南” 栏目中的 “常州市诚信数据库操作手册” 要求办理。
投标人可在本招标公告页尾的信息发布栏内查阅本次招投标的“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招标控制价发布及答疑澄清”等全部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