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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远县池河流域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定远县池河流域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czcg201903-048 )的答疑澄清如下:

  1、质疑: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获得在线分析系统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提供一个得4分,最高得8分,无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本项目为水环境在线监测项目,我方建议将评分标准要求的“在线分析系统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改为“水环境在线分析系统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提高针对性,避免与本项目无关奖项参与评标。

  回复:本项目须采购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以便未来建成环保大数据,其系统设备性能所需涉及的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同时为了降低实施过程的技术风险,鼓励具有相关技术的企业参与投标,因此要求投标人获得在线分析系统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以证明专业、技术实力。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的正当技术要求。

  2、质疑: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需具有较高的软件研发能力,完成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投标人获得CMMI 5级及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得6分;获得CMMI 3级及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得3分,获得CMMI 1级及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得1分。(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CMMI全称是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即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也有称为: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分为5个等级(初始级、可管理级、已定义级、量化管理级、优化管理级),无论是CMMI还是软件能力成熟度均是指对投标企业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考核。CMMI是英文表述,软件能力成熟度是中文表述,我司认为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获得CMMI…及软件能力成熟度…”重复累赘描述并有误认是两种证书的歧义,从而会影响投标和专家评审的公正性,请招标单位核实CMMI及软件能力成熟度描述的严谨性,并对此予以修改澄清。

  回复:此项经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符合项目特征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质疑: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于软件平台仅提出了功能要求,同时评分标准中,提出了“能满足2000个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非并发登录”、“自动站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满足至少200个用户并发访问”。

  (1)此描述为货物性能描述,是招标中技术参数的一个环节,不应该单独列出加分;

  (2)本项目建设内容仅为1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且招标文件仅对软件提出功能要求,而评分标准要求“能满足2000个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非并发登录”、“自动站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满足至少200个用户并发访问”,软件功能需求评分标准要求远超过实际建设内容,我方认为该评分标准要求的软件产品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唯一性,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回复:关于招标文件数据采集与平台管理能力功能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方检测报告具备有资质的专业测评机构及检测机构资质证明。评测中数据传输测试环境严格按照GB/T 25000.51-2016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以及GB/T 16260.1-2006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等相关国家标准中设定,未指向特定产品或特定投标人,本项目涉及新建站点数据(含监测数据及设备状态数据等)接入量较大,同时考虑后期新建站点数据接入与已建站点新增监测因子的数据接入,为保证数据有效性与完整性,因此需对站点数据采集传输提出合理要求;本项目监测数据涉及后期对相关单位开放数据权限,用户类型多,为保证平台稳定运行,因此需对用户并发登录量设定合理的要求。该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提出的正当技术要求。该项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质疑:原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需具有较高的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完成信息系统集成能力评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得4分,二级资质得2分,三级资质得1分;获得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得3分,其它或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以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单位“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电子联函[2019]3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1号)和《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联字〔2015〕2号)的通知。同时取消对所有评审机构的授权,已授权的机构不得再从事与资质认定的任何活动。我方认为此评分要求的资质无效,请修改纠正!

  回复:本项目涉及新建站点数据(含监测数据及设备状态数据等)接入量较大,同时考虑后期新建站点数据接入与已建站点新增监测因子的数据接入,为保证数据传输稳定、有效与完整,因此需对投标人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和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提出合理要求,此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提出的正当技术要求。

  5、质疑:招标文件第30、31页评分标准中规定:

  1、本项目涉及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和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系统复杂度高、技术难度大,为保证项目有序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具有较高的水质监测系统集成能力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经验。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额在1000万以上政府采购类项目且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信息平台软件,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近两年内投标人独立完成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小/微型站建设(站房形式与本次招标具有相同特征)且数量不少于10个的政府采购类业绩案例,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需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及中标公告截图,若合同内不能体现建站形式的,需提供业主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计分);

  2、自2016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投标人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水质自动站运行维护项目业绩(业绩至少包含10个水站)的得3分。提供项目合同、开具的发票及入款凭证。缺项不得分(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要求,“特定合同业绩”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应该作为加分项目,招标文件将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项目,且分值权重达11分,存在明显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的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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