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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3-8 10:12:2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根据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抢抓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等战略机遇,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三强化、两提升、两突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强化贾鲁河、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突出中原区须水镇和郑州高新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确保省、市政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贾鲁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省政府2012年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市贾鲁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为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3毫克/升,较2011年目标(化学需氧量50毫克/升、氨氮7毫克/升)分别下降了20%和57%。为确保贾鲁河水质达到省政府目标要求,将强化贾鲁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作为2012年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及工程建设:

1.陈三桥污水处理厂2012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人:市国资委主任

2.中牟白沙镇镇区污水配套管网和西部工业园区污水管网2012年8月底前建成使用。

3.中牟县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完成前期准备工作,11月底前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县长

4.中牟白沙组团污水处理厂2012年8月底前完成调试,2012年11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人: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5.南三环污水处理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2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分别完成投资8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

6.双桥污水处理厂、马寨污水处理厂2012年11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人:市城管局局长

7.荥阳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和第二污水处理厂2012年11月底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8.继续实施贾鲁河生态补源工程,确保每日生态调水量达到20 m 3/s。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人:市水务局局长

9.加强生态水系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二)强化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登封市大冶镇污水处理厂2012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

2.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2012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2012年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3.新密市造纸群工业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新密市人民政府市长

4.新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一期一级a改造工程2012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5.新郑市辛店镇、孟庄镇污水处理厂2012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工程投资50%。

责任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市长

6.航空港区污水处理厂一厂二期工程2012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建成投运;二厂一期工程11月底前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航空港区管委会

责任人:航空港区管委会主任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之前的建设项目实施搬迁,2012年11月底前搬迁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2.推进《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建设,开展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和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建设,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1)九五滩地下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对36个井位各井口周围50米内造林。

责任单位:惠济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区长

(2)北郊地下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对72个井位各井口周围50米内造林。

责任单位:惠济区、金水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惠济区、金水区人民政府区长

(3)常庄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周边17个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中原区人民政府区长

(4)尖岗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周边23个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二七区人民政府区长

(5)少林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周边6个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建设少林污水处理厂。

(6)马庄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北边1个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

(7)李湾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对水库周边居民生活垃圾建设规范的垃圾收储场所,进行集中处理,对周边7个自然村分村建设生活废水收集池,采取综合利用等措施,严禁流入库区。

责任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新密市人民政府市长

(8)望京楼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周边15个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市长

3.对黄河水源保护区渔家乐进行整治,取缔黄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渔家乐和农家乐,对二级保护区内渔家乐和农家乐进行整治,2012年6月底前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惠济区人民政府,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区长,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4.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2012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上街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上街区人民政府区长

(四)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1.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2012年全面开展pm2.5的监测和发布工作,加强对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分析和研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2.继续强力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2012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到位,2014年10月底前,建成区以外市区五环以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各管委会主任

3.继续开展市区三环以外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指标,并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不少于10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烟尘升级改造和脱硫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4.巩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继续开展无燃煤区建设,2012年11月底前,各区新建无燃煤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并对已创建的无燃煤区设立明显标志。加大天然气、煤制气、太阳能、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各管委会主任

5.持续开展油烟治理工作。对市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基准灶头6个及以上)规范油烟治理设施;2012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各管委会主任

6.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出台《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对超标车辆排放的查处力度,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出台市区三环以内“黄标车”限行的管理办法;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2012年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6万辆,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人: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委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7.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对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密闭运输和喷水冲刷;依据《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持续开展建筑扬尘排污收费工作。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各管委会主任,市城建委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市交通委主任、市环保局局长

8.强化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

(1)交通噪声治理。加大机动车禁鸣查处力度,改善区域环境噪声质量;新建立交桥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交通噪声防护设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委

责任人:市公安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城建委主任

(2)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市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3)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的通知》(郑政办〔2011〕82号)要求,各区完成辖区内声源排查工作,并列出整治计划。责任单位: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责任人: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区长,各管委会主任

(五)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1.热电行业治理

(1)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开展电力行业的脱硝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责任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2)2012年10月底前,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2号机组、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热源厂一台锅炉完成除尘提升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上街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县长、上街区人民政府区长,市环保局局长

2.碳素行业脱硫治理继续开展碳素行业脱硫治理。2012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限期治理企业名单,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

3.水泥行业脱硝治理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启动水泥行业脱硝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2012年6月底前,天瑞集团荥阳水泥有限公司完成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的方案编制上报工作并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11月底前完成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的方案编制上报工作。

责任单位:荥阳市、登封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荥阳市、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环保局局长

4.污水处理厂污泥治理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郑州市区各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11月底前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新密市河南天源污泥处置利用工程2012年5月底前建成投运,辖区污泥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处理;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和其他县(市)2012年11月底前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责任人: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主任,市城管局局长

5.涉重金属行业治理规范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重点防控企业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设施;2012年3月底前制定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设施整治规范标准,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

6.市区重点医疗机构治理对市区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对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医疗机构分批限期安装。2012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下达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

(六)突出中原区须水镇和郑州高新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中原区须水镇(西流湖办事处、须水办事处)和郑州高新区辖区内微粉加工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属于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项目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改善索须河流域水环境质量。2012年3月底前,中原区、郑州高新区完成对辖区内微粉加工等排污企业的排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报市环保部门审查;2012年4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2012年6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2012年11月底前,完成以上治理任务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

责任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人:中原区人民政府区长,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市环保局对各地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261号);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和各区政府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2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超额、超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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