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是自治州“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昌吉州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自治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自治州“十二五”排污总量指标分配,减排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对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实现“三个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立州、环保优先”理念,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 基本原则
1.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经济社会发展是保稳定、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按照“科学跨越、富民强州”的要求,特别是有利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发展,必须预留足够的环境容量。
2.服从环境质量要求的原则。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满足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3.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对自治州各类污染源排污总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消除违法排污。
(三)规划时限及编制依据
1.规划时限
2011年—2015年,基准年为2010年。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9)2010年3月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
(10)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11)《新疆准东地区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发展规划纲要》
(12)《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功能布局总体规划》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14)《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5)《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6)《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1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6》、《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8》、《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9》、《昌吉回族自治州2010年统计公报》。
(四)规划目标和指标
根据《关于反馈<昌吉州“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审核意见的函》(自治区环保厅新环总量发〔2011〕72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不对昌吉州下达“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只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目标和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1.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大气、水环境重点控制区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和改善。
2.规划指标
(1)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绩效控制目标为2.83千克/万元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区不得新增排污口,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4313吨以内。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富藏区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
(2)氨氮: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总量绩效控制目标为0.34千克/万元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区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440吨以内。农业源氨氮排放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绩效控制目标为15.93千克/万元以内。大气重点控制区排放量控制在48882吨以内。
(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绩效控制目标为21.02千克/万元以内。大气重点控制区排放量控制在44103吨以内。
3.基准年基量
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依据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准年基量分别为:
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22394吨,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2119 吨,二氧化硫(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113190 吨,氮氧化物(工业、生活和机动车)排放量为104498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8480 吨,氨氮排放量为2861 吨。
二、“十二五”总量控制重点区域、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水污染物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和领域:昌吉州以头屯河、三屯河、玛纳斯河、呼图壁河、雀儿沟河、开垦河、塔西河等7条河流和天池作为地表水体敏感区,全州42个城镇饮用水源地为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以浆粕、化纤制造、制糖、番茄加工业等工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领域。
2.主要任务
(1)工业废水治理:力争到“十二五”末工业企业废水稳定达标率80%以上;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水落后产能企业或生产线实施关停;加强监督管理,州控以上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控;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浆粕、化纤、制糖、番茄加工等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和污水综合利用,加强废水治理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对白酒制造业废水的治理;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除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治理后废水外,其他处理后废水不得用于农田灌溉。
(2)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重点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城市、县城全部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中心城市污水收集率达90%以上,其它县城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全州生活和工业污水综合处理后北灌荒漠用于生态林建设。
(3)农业污染源治理:重点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畜禽粪便沼气化、肥料化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集中式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建立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化养殖和养殖小区)采取全口径管理模式,以2010年普查结果为依据,逐一核实畜禽粪便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对措施不完善的提出减排任务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和领域:以人群集聚区为大气污染物控制重点区域,涵盖全州各县市(园区)人口聚居区,控制面积690.55 km2。以煤电煤化工、大型焦化企业、大型水泥生产线、企业工业锅炉和市政采暖锅炉等脱硫脱硝,中心城市环保标志管理和辖区内机动车燃油油品升级,2000年前出厂的老旧机动车淘汰等作为大气污染物减排主要措施。
2.主要任务
(1)电力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末装机容量十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脱硫;结合实际,对现役十万千瓦以下未脱硫燃煤机组逐步实现关停;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一律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脱硝设施;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实施脱硝工程;其他保留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强火电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非电力行业污染治理: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总吨位20吨以上的集中供热站采用双碱法、炉内喷钙等国家认可的技术实施烟气脱硫;努力加快城镇供热方式转变,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和炼焦行业硫磺回收力度;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和“新五小”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予以关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重点非电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能力,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机动车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机动车油品质量标准要求和时限,积极推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严格执行新购与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报废退出制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与管理。
(三)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
控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低能耗、低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和行业,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使四项主要污染物万元GDP排放量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目标值以内。
(四)建设项目总量管理
按照“十二五”大气重点控制区和地表水重点控制区等分区控制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选址、优化工业结构、工业布局、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布局,新建项目的新增指标首先从对辖区、集团的污染源实施治理或关停后削减的排放量中解决;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果新建项目不能落实“三同时”制度,超浓度、超总量排放,则该项目排放量作为非正常排放量纳入排污绩效考核。
三、减排潜力分析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总量控制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州计划安排各类水污染工程减排项目173 个,结构调整减排项目7个,总投资6亿元以上,累计减排化学需氧量 14412.33吨,其中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10317.64吨,工业结构调整减排309.69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减排3365吨,污水综合利用减排420吨。累计氨氮减排1063.75吨,其中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335.75吨,工业结构调整减排4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减排619吨,污水综合利用减排105吨。
1.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项目 138个,总投资3亿元以上,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0317.64吨,占“十二五”化学需氧量总减排量的71.6%,氨氮减排量335.75吨,占“十二五”氨氮总减排量的31.6%。其中:2011年度安排 50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5644.91吨,氨氮减排量201.48 吨。2012年度安排42 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324.1吨,氨氮减排量55.63 吨。2013年度安排46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572.27吨,氨氮减排量37.52 吨。2014年度安排 36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776.36 吨,氨氮减排量41.12 吨。(项目清单见附表)。
2.工业结构调整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关停项目7个,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03.69吨,占“十二五”化学需氧量总减排量的2.1%,氨氮减排量4吨,占“十二五”氨氮总减排量的0.38 %。其中 2011年完成6个,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07.9吨,氨氮减排量 4吨;2014年完成1个,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79吨。
3.新建(包括“十一五”期间结转)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减排项目:减排项目 5个,总投资2.46亿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365吨,占“十二五”化学需氧量总减排量的23.3 %;氨氮减排量169吨,占“十二五”氨氮总减排量的15.9 %。其中:2011年度安排 3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013吨,氨氮减排量66吨。2012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752 吨,氨氮减排量103 吨。
4.污水综合利用工程减排项目:减排项目 1个,总投资0.8 亿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420 吨,占“十二五”化学需氧量总减排量的2.9 %;氨氮减排量105吨,占“十二五”氨氮总减排量的9.9 %。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投资
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总量控制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州计划安排各类大气污染减排项目120个。其中二氧化硫减排项目81个,累计减排二氧化硫70673.27 吨;氮氧化物减排项目39个,累计减排氮氧化物30245.11吨。
1.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81个,累计减排二氧化硫70673.27吨。其中工程治理减排项目64个,减排量65060.62吨,占92.1%;结构调整减排项目17个减排量5612.65吨,占7.9%。
按行业划分:电力减排项目7个,减排量42356.17吨,占“十二五”二氧化硫总减排量的59.9%;兰炭、焦化项目53个,减排量20505.56吨,占29.0%;热力项目11个,减排量4408.48吨,占6.24%;其它非电项目10个,减排量 3403.06吨,占4.8%。
按完成年度时限划分,2011年度安排减排项目23个,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16609.45吨;2012年度安排 16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26395.01吨;2013年度安排24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23472.38吨。2014年度安排18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4196.43吨。
2.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减排项目39个,氮氧化物减排量34699.11吨。其中工程治理减排项目27个,减排量29708.63吨,占85.6%;结构调整减排项目12个,减排量536.48吨,占1.6%;机动车油品替代和车辆淘汰4454吨,占12.8%。
按行业划分:电力减排项目7个,减排量29313.37吨,占84.5%;非电减排项目32个,减排量931.74吨,占2.7%;机动车减排4454吨,占12.8%。
在2015年以前新疆机动车燃油标准由国三标准改为国四标准,“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预计可减排氮氧化物2450吨, 占“十二五”氮氧化物总减排量的7.1%。淘汰机动车减排氮氧化物2004吨,占“十二五”氮氧化物总减排量的5.8%。
按完成年度时限划分(机动车减排除外), 2011年度安排6 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2693.38吨;2012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12977吨;2013年度安排5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 14076.99吨,2014年度安排25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 497.74吨。
减排潜力及技术措施类别说明见附件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总量控制负责。建立健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将总量控制的各项细化内容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和督促落实;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落实;交通运输、畜牧部门分别负责机动车、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煤炭、电力等相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完善总量控制考核机制。在完善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同时把相关部门总量控制工作也纳入目标考核,并明确把考核情况纳入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建立总量控制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市,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县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支持企业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将城市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物;对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实现足额征收。
(四)完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环保投入,形成结构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各县市(园区)要逐步提高污染减排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
(五)建立和完善技术应用体系。加强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管理技术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州自然环境特征,并与之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染减排技术应用体系。
(六)加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与服务水平。在全州环保系统单独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机构,提高装备水平,加大减排管理、监测、监察等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发挥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能力。
(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努力使污染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
五、规划实施和考核
(一)规划实施
依据自治州本级总量控制规划制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辖区内不同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将总量控制计划中确定任务和项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县市。规划(计划)确定的减排项目全部安排在“十二五”前四年实施,2015年的减排项目主要由动态调整项目构成。
(二)考核
自治州对各县市的考核方法采用排放强度和排放总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对各县市行政区域实施排放强度绩效考核;对各县市辖区内流域、人群集聚区、地表水体、地下水源等各总量控制区域实施排放总量考核。(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发布时间:2012-3-6 11:21: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