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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8-7 10:48:5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35吨标准煤/万元(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57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4.5%,比2005年的2.078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35.05%,“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400万吨标准煤左右。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含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1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万吨下降9.1%(其中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下降8.0%,农业源下降9.4%);氨氮(含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0.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0.71万吨下降15.4%(其中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下降10.8%,农业源下降29.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2万吨下降8.55%;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7.8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8.52万吨下降8.2%。
     二、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抓紧制定全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和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旗县区,严格控制国家、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旗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实施独立能评制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立资源环保型工业项目联审工作机制,对以森林和矿产资源为原材料的资源加工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实施和强化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五)推进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对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深加工项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逐步下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实施差别化审批流程。调整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不鼓励单一生产的火电、煤炭、电石、硅铁、焦化、钢铁等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集聚,推动产业升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中小企业“一业带百企”、“一园带百户”工程,构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提高优质钢比重。加快融入东北、华北及周边地区装备制造业分工协作体系,发展农牧机械、矿山机械、风机设备、输变电设备、精密零部件等制造业。推动水泥等建材行业整合重组,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提高行业生产水平。重组现有食品企业,培育新的加工企业,创立知名品牌,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
    (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工业;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推动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八)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着力点,以商贸、物流、旅游、金融为重点,认真清理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九)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抽水蓄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组织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和太阳能热水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5%。
    (十)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全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一)推进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煤炭、电力、钢铁、水泥、焦炭、有色金属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重点减排企业名单,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二)推进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加强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新建的钢铁烧结机、有色冶炼设备、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
    (十三)推进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所有新建建筑全部按建筑节能65%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稳步推进以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条件适宜地区发展工业余热回收供暖、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等。在全市居住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同步投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纳入物业管理。严禁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鼓励发展和使用煤矸石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以及各类轻质高强、性能优良的内墙板等新型墙材。到2015年,全市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周期内的建筑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面积达到 1000 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减少客运换乘,推进货运“无缝衔接”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加快我市国省干线的改造升级,提高路面铺装率;加大对连接线、断头路、拥挤路段等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提高车辆通行率。实施城市疏堵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促进公共交通等低耗能交通方式健康发展。调整运力结构,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鼓励采用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营运车辆,推广自重轻、载重大的运输装备及新型节能公路施工机械,提高节能标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推动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达到80%以上。
    (十五)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节能农用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牧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清洁工程。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和废水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牧业发展。
    (十六)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商业零售、餐饮、住宿、旅游等服务业领域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服务设施的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场所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提高节能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比重。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十七)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创建示范单位达到13家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高办公耗材再利用率。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到2015年,完成100栋大型公共机构建筑能源审计、20栋在线监测和10栋节能改造任务,提升示范带动效应。
     四、培育发展循环经济
    (十八)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范围。对已有的国家、自治区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评估验收,总结经验,选取典型模式在全市推广。以能源、化工、冶金和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重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改造提升,继续组织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园区。
    (十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农牧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作,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突出抓好具有代表性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
    (二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煤炭、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绿色矿山试点建设。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利用,提高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农林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二十一)加快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步伐。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
    (二十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广车载桶装密闭式垃圾收运模式和密闭式垃圾自动回收系统,社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收集。探索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十三)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农牧业、工业、城镇和生态用水,将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举措落实到各个领域和环节。实施雨水集蓄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节水灌溉工程,逐步将农牧业用水比重降低到70%左右。重点推进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提高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推进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自主研发。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活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二十五)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推广机制,加快在重点行业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投入。
    六、争取和组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二十七)继续实施节能工程。以国家实施的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为重点,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组织和实施好“十二五”节能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推动节能工程尽快竣工并投产运行,提高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运行效率和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
    (二十八)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危险废物全程化管理。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到2015年,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和城关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实施工业水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和污泥处置工程。到2015年,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完成工业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净减排量0.18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净减排量0.82万吨;完成工业和生活源氨氮净减排量0.06万吨,农业源氨氮净减排量0.05万吨。提高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管理水平,实施燃煤电厂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工程。加大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力度,实施燃煤锅炉及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及脱硝工程。到2015年,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完成二氧化硫净减排量1.3万吨;完成氮氧化物净减排量0.7万吨。
    (二十九)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一批示范项目。
    七、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政策机制
    (三十)落实“先试先行”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加大对我市“以奖促治”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投入,将我市纳入“以奖促治”农村牧区连片整治示范区;争取把我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地区;在重金属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环境监理等方面支持我市“先试先行”。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实施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的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收费政策,降低征收成本,加大征收力度。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加大对我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取生态保护保证金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和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定“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十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鼓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上网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发电,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风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模式。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管。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发电,开展城市试点,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三十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壮大节能服务企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三十七)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推广燃煤电厂脱硫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
    (三十八)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标准、规范,尽快组织实施。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搞好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牧业污染源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监督考核
    (四十)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旗县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旗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旗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四十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环境容量、节能潜力及重大投产项目等因素,将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旗县区、各行业,市政府与各旗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实行“问责制”。
    (四十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分旗县区、分行业用电季度统计制度,以及分旗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牧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和各旗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四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五”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旗县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四)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旗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四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等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的评估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三年内达不到75%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
    (四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教育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中。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实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牧区、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九)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自觉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为,做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表率。(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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