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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区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8-8 10:16:4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确保“十二五”秀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11〕2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1.5%(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3%、农业减少3%以上)、1.5%(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3%、农业减少3%以上)、6%、4%。
全区2012年削减总量分别为: COD482吨(其中生活+工业389吨、农业养殖93吨),NH3N61吨(其中生活+工业44吨、农业养殖17吨),SO220吨,NOx135吨(其中机动车120吨);
二、减排工作措施
(一)结构减排
1、积极推广清洁能源
依托福建LNG终端站,积极实施“LNG替代计划”,进一步提高LNG燃气使用覆盖率。1家企业实施煤改气工程(具体见附件1)。计划削减SO219.1吨,NOX5.6吨。继续实施城区主要交通线路上的公交汽车改制为天然气汽车或直接采购天然气汽车;中心城区主街道实现商业、居民炊事用能燃气化。充分利用相对丰富的水、风能资源,加快石城石井风力发电场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煤炭消耗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
2、推进重点排污行业企业整合提升
(1)严格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对印染、化工、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企业内、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腾出指标,确保企业内、行业内增产减污,促进传统重点排污行业升级优化。
(2)鼓励传统重点排污行业企业“上大压小”。对实行行业内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鼓励整合、提升或者通过引进规模大、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消耗低、排放小的企业,现有企业淘汰、关闭后排污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新上项目使用。
(3)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规模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环保局
(二)工程减排
1.COD、NH3N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提高进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计划削减COD474吨、氨氮54吨(具体见附件2);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严格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完成规划控制区污水专项规划编制,配套管网建设30.05km,(具体见附件3)。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2)大力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督促1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必须于3月份前开展审核工作(委托咨询机构或自行组织),计划削减 COD4吨,NH3N0.25吨,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体见附件4)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贸局
(3)继续开展土海流域等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流域沿岸排污单位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土海流域等水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的拆除关闭任务。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各有关乡镇
2.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
(1)坚决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已到使用年限的,以及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黄标车(国一以下的汽油车,国三以下的柴油车),一律按期淘汰。
(2)做好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准备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并从2013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发改局
(三)监管减排
1、深入开展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全区部分污水源普查结果,要完成一半以上上述污水源排污口整治工作(中心城区要完成全部排污口整治),工业、生活、养殖等允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全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大秀屿区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收集量,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中规定,对全区禁建区、禁养区和可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分别进行深入整治(具体见附件5)。
(1)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拆除关闭
(2)禁建区: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要符合规定条件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关闭工作。
(3)可养区: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符合环评条件的,要限期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实现达标排放。
(4)在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规划环评未批之前,暂停审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3、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国控、省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体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4、严格污染减排核查。围绕全面实现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组织好对总量减排项目的核查,重点加强脱硫脱硝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项目督查,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投入运行并实现稳定减排。
5.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跟踪管理。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继续配备专门力量紧密跟踪,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做到每日一监控、每周一分析、每月一汇总、每季一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到位。
 6.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减排需要和各行业排污实际、减排潜力,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限、去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7.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印发的《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运行原则,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内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全区范围内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外的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7大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控制污染。大力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加强循环经济的学习研究和宣传造势,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政策减排
1.严格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根据《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对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把COD、NH3N、总氮、总磷、污泥处置、运行参数控制、中控系统规范化等统筹纳入运行管理标准。
2.严格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相关辖区,从2012年起暂停该辖区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开发区(工业园区)未按时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未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暂停其园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3.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对原已审批项目的治理实现统筹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督促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节能减排。
4.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配合市物价局、环保局、经贸委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未建成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玻璃企业的用电予以加价,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成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玻璃企业,将其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与玻璃企业用电电价挂钩,脱硫设施投运率、月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5、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政策。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相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五)责任减排
1.强化各有关单位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相关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自觉主动筹措资金,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要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防止“限而不治、关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现象。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减排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区环保局负责监督本《减排工作计划》的落实。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协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减排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行业减排项目的实施。牵头对各行业、领域、区域减排情况进行核查核算,并负责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对全区减排情况、重点减排项目进行核查核算。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区域、行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区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区经贸局牵头研究工业发展同工业污染减排相协调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发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配合做好工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污染减排措施,负责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牵头组织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性质进行甄别、论证以及与市政管网的对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的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生活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并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计划,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整合、提升、优化;监督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改进养殖方式或者实施养殖废物、废水综合治理,减排污染。配合做好农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根据重点流域整治要求,指导督促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点。
区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并落实减排计划,监督、推进、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科学合理控制柴油机动车增长速度。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淘汰老旧公交车辆和营运车辆,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推进国四油品替代。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并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重点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
区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减排经济政策并监督落实。
区统计局定期向区环保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检定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
秀屿供电局负责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脱硝电价款工作。
区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乡镇和区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各乡镇、区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全区减排工作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年度减排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排污企业每月4日前要向区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区环保局每月6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减排重点项目在网上减排管理系统中直报每日、每月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台帐。区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模式要求,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四)强化宣传培训,树立典型带动。深入广泛地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参与宜居城市建设和污染减排的良好氛围。深入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减排工作,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污染减排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自觉承担起污染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大力开展对企业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的环保法制培训、环境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意识,使保护环境和污染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莆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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