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质富营养,削减氮磷是关键”。经江苏省政府同意,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等市的太湖流域范围,全面开征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在太湖流域新开征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
江苏省推出的“收费办法”,旨在大力削减氨氮、总磷排入太湖总量,有效治理富营养化污染,加快太湖水环境的改善,并推进各类污水处理单位的提标改造工程落实。凡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
江苏省推出的“收费办法”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污水处理单位新开征的氨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为0.9元。其中,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收费办法”还规定,新开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和超标倍数来计征。如果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按照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来执行。
目前,全国各地征收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的污染因子,仅仅限于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对氨氮、总磷超标排放还没有开征排污费。据江苏省一份专项调查显示,目前,江苏省工业企业排放的氨氮年度总量约为9700吨,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年量约为13000吨;工业企业排放的总磷年度总量约为290吨,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年量约为1100吨。所以,江苏省这次新开征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重点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上。据悉,这次江苏省纳入太湖流域新开征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03家,每年可以增收排污费3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