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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污染条例今日实施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0-3-1 16:00:3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记者刚刚从河南省环保厅获悉,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资质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增大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使违法排放废水行为面临严厉处罚和诚信危机双重打击。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渐突显,每平方公里COD的排放量为4.1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88倍,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带来的饮用水缺乏和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企业和单位受利益驱使,守法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十分突出,加剧了水污染程度。

    为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条例》规定,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由按月计算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变为按年计算,大幅度增加违法排放成本。《条例》还做出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期间,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规定,防止运营单位借维修等原因长期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方面征收污水处理费,一方面却不处理污水任由其排向环境的现象,有效地堵绝一些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通过进入了“城市管网”逃避缴纳排污费的企图。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诚信体系的建设,条例》规定了企业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制度,并规定了公布企业违法信息的情形。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或上市的重要参考因素。违法企业将被银行信贷部门列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等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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