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项目招标 >> 招标补疑 >> 正文
发布日期: 2015-3-24 数据编号: 32646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福建三明生态新城水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答疑纪要(一)

招标编号:升恒(招)[2015]012号
 
一、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质疑及回答
1、由于某些银行备注栏字数限制,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直接写该项目的招标编号“升恒(招)【2015F】012号”?
答:项目名称可简写“水南污水处理厂勘察、设计”,不得直接写招标编号。
2、福建省外的业绩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只有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存档使用,设计单位一般拿不到原件和复印件,投标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五年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是否可以改用设计合同和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原件备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没有体现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是否可以用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标书要求“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应已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①“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文)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就是网上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系统里查询打印即可?
答:标书P2原文“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应已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①“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文)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②根据闽建设【2011】7号文相关规定,非我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勘察单位在我省应具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土工试验室(或合作土工试验室)和技术人员并已按闽建设【2011】7号文规定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勘察单位和与其签定土工试验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更改为:
“根据闽建设【2011】7号文相关规定,非我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勘察单位在我省应具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土工试验室(或合作土工试验室)和技术人员并已按闽建设【2011】7号文规定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勘察单位和与其签定土工试验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本工程污水处理规模6.0万吨/d(近期1.0万吨/d),本工程资格审查与加分业绩要求4.0万吨/d及以上;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项目业绩要求各项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类似业绩应更改为“近期1.0万吨/d及以上规模,且远期规模6.0万吨/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才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相一致,请监察机构、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等明确!
答:本项目实际需要的污水处理厂规模为6.0万吨/d,要求业绩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处理能力为中型规模及以上【40000m3/d(含40000m3/d)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的工程设计业绩。
6、设计规模在4万吨/日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升级改造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业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