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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4-10 数据编号: 331062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宁夏灵武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灵武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由宁夏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灵发改发【2014】5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灵武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自治区投资及地方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灵武市污水处理厂

2.2工程规模:改造粗细格栅,提升泵房,鼓风机房,氧化沟,加氯间及巴氏计量渠。

2.3招标范围: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资质,投标人拟报项目经理须具有本单位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外地企业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施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分为  一  个标段。

3.4根据宁检会【2010】3号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市、县(区)检察机关出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外地投标企业还需提供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示的检查结果,投标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参与投标。

3.5因违规,被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宁夏建筑市场以及限制在宁夏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被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银住建发[2015]107号发布的“关于2014年度建设行业违规企业处罚及信用评定情况的通报”中信用评定为A级的54家建筑施工企业,被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宁农工小组办发[2015]3号发布的“关于2014年度全区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不诚信企业名单的通报”中39家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如有以上情况弄虚作假投标者,一经发现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投标资格。

3.6根据宁建发[2014]225号文件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谢绝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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