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 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 受委托,对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2016年度道路雨污水管养护项目 采购项目进行国内 公开招投标 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其他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 (2) 供应商均须提供有效的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壹类或贰类作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CCTV类)资质证书; (3) 供应商须拥有相应规模的相关从业者队伍以满足本项目要求,并且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人若为福利企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及闵财库〔2009〕15号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6)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7) 按照《闵行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闵府办发[2011]32号)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2016年度道路雨污水管养护项目
2 、招标编号:SHXM-12-20160405-2062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3 、预算编号: 12-15-91434
4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能力的社会供应商积极有效地参与道路雨污水管养护等服务工作。本项目分为三个包件:(具体如下) 包件一:道路污水管养护; 包件二:道路雨水管线养护; 包件三:检查井清理。 注:投标人可以任意选择上述包件投标。 范围及内容:具体工作范围及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 服务期限:上述三个包件的服务期均为:2016年度。 (3) 项目预算及招标上限价 a) 项目预算: 包件一(道路污水管养护):人民币406000.00元; 包件二(道路雨水管线养护):人民币330000.00元; 包件三(检查井清理):人民币257000.00元。 b) 招标上限价: 包件一(道路污水管养护):人民币400519.00元; 包件二(道路雨水管线养护):人民币325545.00元; 包件三(检查井清理):人民币253530.50元。 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上限价,超出此价,评审时将被作为无效标
5 、交付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具体服务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6 、交付日期: 2016年度。
7 、采购预算金额: 993000 (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993000)
8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功能。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6-04-08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6-04-28 截止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 )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无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 、投标截止时间: 2016-04-29 13:30 ,迟到 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2 、开标时间: 2016-04-29 13:3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 、投标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会议室(闵行区莘松路282号,机动车入口闵行区莘西路406号,会议室安排详见开标会当日招标投标中心大屏幕)
2 、开标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会议室(闵行区莘松路282号,机动车入口闵行区莘西路406号,会议室安排详见开标会当日招标投标中心大屏幕) 。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 、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 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2) 无线3G或4G上网卡; (3) 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
六、其他事项
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 |
地址: | 吴中路1136号 | 地址: | 闵行区莘松路282号 |
邮编: | 201103 | 邮编: | 201199 |
联系人: | 张康华 | 联系人: | 洪晓明 |
电话: | 13817963884 | 电话: | 64985000-6153 |
传真: | 13817963884 | 传真: | 64888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