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17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主机循环水泵设备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设 计 单 位: 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卷 技术部分
附 件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主机循环水泵设备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17 招标范围:主机循环水泵共计 台(套),详见技术规范书。 |
2 |
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
3 |
投标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
4 |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
5 |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8日19:00 (北京时间) |
6 |
投标文件的数目:投标原件PDF扫描件电子版一份(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
7 |
投标文件递交至:tqw@hoshinegroup.com |
8 |
开标日期:无 (北京时间) |
9 |
开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电子版投标方式 |
10 |
数量调整: |
11 |
交货期: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
12 |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
13 |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投标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4 |
备注:开标时,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查验。如不满足此项要求,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第一部分 招 标 书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现对其所需的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工程辅机,主机循环水泵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标书编号:HSDY(SS)ZB-2016-017
(1) 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内容为主机循环水泵设备及其指导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各投标商应提供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范围清单。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第二卷技术部分。
2. 设备及材料制造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
1.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外购件等均由投标商负责。
2.项目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保险、利税、管理、运输、材料费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服务事项等全部费用,该设备由投标方负责供应。
3.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项目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价格:无
五、投标地点:邮箱
六、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4月26日下午19:00(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无。
九、删除
十、联系电话及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107053429868 税 号:652122328873497 |
E-mail: tqw@hoshinegroup.com 电 话:0995-7678669 传 真:0995-7669028 联系人:申珍珠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项目法人/建设方: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投标人:由项目法人认可的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即招标阶段的卖方。
1.1招标范围和要求
1.1.1 本招标书对下列设备进行招标。
本招标文件仅针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工程配套的主机循环水泵设备。
1.1.2 投标单位应提供随机供应的备品备件的规范、数量清单。
1.1.3 投标单位应提供安装、检修用的专用工具规范、数量清单。
1.1.4 投标单位应说明提供的设备水平和已售出相同参数、容量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提供给本工程的设备已做及要做哪些改进,预期效果如何。
1.1.5 卖方应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包装、发运、交货。
卖方应按设备特点进行包装,达到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符合装卸、铁路、公路运输要求,以保证安全无损地运到现场。
1.1.6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投产验收过程中解决其中属于制造方面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应详细说明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7 设备制造过程中,业主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参加对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卖方对质量的责任。
1.1.8 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书要求日期提交设备材料,并列出交付进度表。
1.1.9 投标单位须在每份投标书中附满足电厂初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投标同时提供二套包括上述文件的光盘)。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为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力设计院做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7天内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台14份、电子文档3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分别列出上述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清单及交付进度表。其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2 招标书的解释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1.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1.4 投标单位的资格
1.4.1 投标单位应具有设计、制造主机循环水泵的经验并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1.4.2 投标单位应是国家专业定点生产主机循环水泵的工厂,主管部、委审查认为具备生产该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工厂。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1.4.3 凡投标厂商的扩散或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扩散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和责任说明书。
1.4.4 投标单位应提供配套厂及扩散厂的名字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扩散厂的产品及相关后果负全部责任。
1.4.5 投标单位应说明设计、制造加工、试验等专业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1.4.6 投标单位应说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定及标准规范详细清单(按部套及专业)。
1.5 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顺序及标号逐项逐条回答招标书的要求并可增加说明或描述性说明,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条款,均视为投标单位同意招标书要求。所有投标书与招标书要求有偏差之处,应统一汇总,列出差异表。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进行评估。
投标书一式五份,一正四副, 投标同时提供一套所有投标文件的光盘(含图纸)。 “价格表”、“投标保证金”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表”、 “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1.5.1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响应
(2)技术规范
(3)投标人承诺函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8)经使用单位确认的近三年销售业绩证明(复印件)。
(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分包商情况
(13) 大件部件情况
(14)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15) 差异表
(16) 投标人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 投标价格
1.5.2.1 投标单位应认真填写招标书要求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或分项价累计为准。
1.5.2.2 投标价格:报建设单位现场交货的含税价格,投标报价在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只能做为合同的最高限价,经商务谈判确定后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5.2.3 凡投标单位单项报价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单位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用户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如对某些单项,投标单位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1.5.3 投标货币
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5.4 投标语言
标书及相互往来的信函文件编写均为中文,如果投标单位提供的印刷文件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需有中文译本并附有相应的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5.5 投标单位保证金
1.5.5.1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可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现金支付,也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1.5.5.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要求而延长的日期。
1.5.5.3 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和价格来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2条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可不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或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投标保证金。
1.5.5.4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5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5.6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的要求而延长。
1.5.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投标单位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8 投标书的提交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开标现场。
1.5.9 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并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递送到,逾期无效。
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3天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
1.5.10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规范差异表附于附件中。
1.6 删除
1.7 评标和定标
1.7.1 评标原则
1.7.1.1 本标的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1.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标,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1.3 不徇私情,不明招暗定。
1.7.1.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1.7.1.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公平的任何活动。
1.8 评标方法
1.8.1 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本行业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以任何外部证据作为其评标的依据或标准。
1.8.3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评标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8.4 在评标的整个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
1.8.5 本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5.1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附件”要求的声明和文件如下:
1.8.5.1.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1.8.5.1.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或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及有关鉴定材料;
1.8.5.1.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1.8.5.1.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1.8.5.1.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1.8.5.1.6 资信证明;
1.8.5.1.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两项同等或以上机组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运行报告。
1.8.5.1.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8.5.1.9 其它文件和资料。
1.8.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评审又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7 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以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内容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形成了重大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可能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该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合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评审内容系指:
1.8.7.1 投标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8.7.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8.7.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1.8.7.4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的。
1.8.7.5 投标代表授权书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8.7.6 投标文件针对每一种货物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8.7.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设备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1.8.7.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8.7.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8.7.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8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8.8.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应以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合计为准);
1.8.8.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1.8.8.3 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
1.8.8.4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1.8.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实质上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1.8.8.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1.8.9 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9.1 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法,以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为依据,独立地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1.8.9.2 评标委员会将对下述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根据评委会每个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理解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商务部分权重占60%,其中投标报价满分为45分,商务条件满分为15分;技术部分权重占40%,满分为40分。投标人两部分的分值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A、商务部分(60分)
|
评审项目 |
分值 |
内 容 |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
45 |
报价得分=45*[1-(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最低分25分。 | |
商务条件 |
付款方式 |
5分 |
是否符合、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
交货期 |
7分 |
在招标文件交货期限内,是否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
标函质量 |
3分 |
标书制作是否完整、合理,出错率是否高。 |
B、技术部分(40分)
|
评审项目 |
分值 |
内 容 |
技术部分 |
配置 |
3 |
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产品质量认证、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等情况。 |
材质 |
7 |
设备的材质情况,选材是否优质、合理,质量是否可靠。 | |
工艺 |
5 |
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 | |
运行成本 |
5 |
综合评定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易损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是否有利于长期效益。 | |
功能 |
3 |
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是否最佳化。 | |
品质 |
2 |
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的评定。 | |
企业管理 |
2 |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商业信誉等是否良好。 | |
生产能力 |
3 |
企业生产能力如何,能否满足购货方需要。 | |
售后服务 |
2 |
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 | |
业绩 |
3 |
投标企业同等及以上机组的类似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 | |
企业信誉 |
2 |
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信誉,以及其履约评价。 | |
财务状况 |
3 |
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
1.8.9.2.1 在价格评审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或成本的价格投标,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8.9.2.2 在技术评审中,产品性能应当考虑设备配置、材质、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使用或维护成本等因素,以及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等因素;售后服务应当考虑其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疆业绩应当考虑投标企业近三年的类似销售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1.8.9.3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上述指标的打分(除报价外)的算术平均分,加上经计算的报价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分。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得分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前一名至前三名投标人将成为中标候选人。
1.8.9.4 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1.8.9.5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投标报价过高、超出招标人承受能力的项目,可以不确立中标单位,做为流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或答疑。
1.9.2 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1.9.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1.9.5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或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确认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要求。
1.10 中标单位的确定
1.1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推荐一家或者一至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拒绝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对评标的任何解释工作。
1.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1 中标的标准
1.11.1 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1.11.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1.11.3 报价合理;
1.11.4 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产品功能,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无重大偏离;
1.11.5 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交货期;
1.11.6 能提供最佳的服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1.12 中标通知
1.12.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 在定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7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13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3.1招标人或招标人有权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相关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4 合同的授予、签订
1.14.1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由中标单位通知其担保银行。
1.14.2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与招标单位商定签定合同,逾期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3 在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投标条件签定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单位将按照评标结果顺序,递次另行选定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
主机循环水泵设备
经济合同
买 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新疆鄯善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合同审核单位: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0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0.1 “买方”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2“卖方”是指,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3 “合同”是指本文件中的所有部分。
0.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0.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0.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0.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0.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0.9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0.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0.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0.12 “电厂”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0.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0.14 “现场”是指位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现场,由买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0.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卖方需分项、分部件报价,交买方认可。
0.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0.17 “机组”是指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0.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0.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0.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0.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买方通知卖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列入(有关部门)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项目。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台(套)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
1.4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1.5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现场)、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供方按需方货物的明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不变。
3.2 合同的投标报价表见“附件1”。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闭口不变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对以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异议,但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将会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
4.3.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做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设备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
4.3.2 货款的支付
4.3.2设备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现场验明上述文件并开箱检验无误后, 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货款60%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
4.3.4每套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收款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并将该套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4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 (付款总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的90%)。
4.3.5合同设备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5.2 交货地点:
设备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3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3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按照“第二卷”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买方可委托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 卖方应按招标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做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5]套、电子版图纸两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对附件没有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对急用的,应在三天内提供。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1 技术资料以买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包裹通知单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13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14 收货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提供中文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第二卷”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2注明上述内容。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11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卖方交付的各种货物,如买方委托代办运输的,在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应绑扎牢固,不能因货物移动造成碰撞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七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6 卖方要求,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7.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9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
7.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2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3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且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6 卖方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详细列于附件中。
7.17在第一个大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7.18机组投运后第一个大修,卖方负责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免费技术指导。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的规定。
8.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8.3 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第二卷”。
8.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4.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第二卷”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8.4.2 提前15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8.4.3 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第二卷”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8.4.4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方便。
8.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卷”中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由于买方原因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14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开箱检验之日起的六个月。
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9.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第二卷”中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第二卷”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0.7条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 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四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8及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 保证与索赔
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第10条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2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义按8.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二卷”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替换件。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5.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卖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发运单,经买方代表确认后,买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1条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但由于设备瑕疵和引发的事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和伤害赔偿不在此范围。
10.13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保留与卖方共同商定卖方向买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10.14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因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1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
11.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 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1.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1.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13.3 起诉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3.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3.6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14.2 本合同须经 审核备案。
14.3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8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审核方执正本1份。
14.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5 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8 本合同所包括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9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10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1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2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疆鄯善县
邮 编: 838200
电 话:0995-7678669
传 真:0995-7669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107053429868
纳税人登记号:652122328873497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签 字:
签字日期:
合同审核单位:
合同附件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招标前的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
主机循环水泵
设备招标文件
第二卷 技术部分
附 件
附件1 价格表
1.1 一般要求
1.1.1 本表中的设备/部套分项必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1.2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并注明优惠的金额。
1.1.3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4 价格表中报价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
1.1.5 报价应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点和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1.2 投标报价表
表1-1 报价汇总表(格式)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总 价 |
备 注 |
1 |
设备价格 |
|
|
|
|
|
2 |
备 品 备 件 |
|
|
|
|
|
3 |
专 用 工 具 |
|
|
|
|
|
4 |
技术服务费 |
|
|
|
|
|
5 |
综合运杂费 |
|
|
|
|
含保险等 |
6 |
其 他 |
|
|
|
|
|
7 |
合 计 |
|
|
|
|
|
报价说明:
1、报价有效期:
2、具体明细价格见表1-2~表1-7。
3、报价汇总表单独密封。
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2 设备价格分项表(单台/套) 单位:万元
投标人应按下表所列(但不限于此)分项(分部套)报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报价日期:
表1-3 随机及一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总价 |
|
|
|
|
|
|
表1-4 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小计 |
|
|
|
|
|
|
|
表1-5 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
|
|
|
总价 |
|
|
表1-6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含保险费)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
|
|
|
|
|
|
|
总价 |
|
|
表1-7 保险费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
|
|
|
|
|
|
|
总价 |
|
|
表1-8 其 他
序号 |
项 目 |
价 格 |
备 注 |
|
|
|
|
总价 |
|
|
说明:表1-2~表1-8各表合计数应与表1-1对应项一致。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9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
|
|
|
|
|
|
|
|
总价 |
|
|
|
|
|
|
表1-10 进口设备(部套)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
|
|
|
|
|
|
|
|
总价 |
|
|
|
|
|
|
表1-11 投标人推荐的三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可选项)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
|
|
|
|
|
|
|
|
总价 |
|
|
|
|
|
|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附件2 分包与外购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小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
设备/部组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厂家名称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3 大件部件情况
投标人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序号 |
部件名称 |
数量 |
长x宽x 高 |
重 量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
包装 |
未包装 |
包装 |
未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是为(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期) 签订第(合同号) 合同为买方提供(设备名称) 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即 万元人民币。
(a) 当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招标人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招标人。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招标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投标人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要提交下列文件:
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有关鉴定材料;
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
报告;
6. 资信证明;
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9. 其它文件和资料。
附件6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异表
|
|
招标文件 |
|
投标文件 |
序号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8招标文件附图
(根据具体设备的需要提供)
附件9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附件10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授权人签名:
职务:职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 工程
主机循环水泵
技术规范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自然条件 4
第三章 设备参数表 6
第四章 标准与规范 8
第五章 技术要求 10
第六章 供货范围 15
第七章质量保证及考核试验 17
第八章 资料交付进度 22
第九章 包装、储存及其运输和参考附图 27
第十一章 差异表 29
第十二章 投标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技术附录A 中压电动机技术规范 31
第一章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主机循环水泵及其附属设备。本技术规范书包括循环水泵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招标方在本技术规范书中仅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提供满足本投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优质服务。
1.3 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偏差(无论多少或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差异表”中,否则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4 投标方中标后,投标文件经技术澄清后,承诺内容和技术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投标方最终应无条件解决。
1.5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标准版本。若投标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定。
1.6 如果技术规范书的描述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或技术规范书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在供货范围的描述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由招标方决定最终采用哪种描述。
1.7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的排版格式和内容顺序进行编制,并严格按本技术规范书内容要求,明确响应或不响应具体的内容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方不利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若针对某条款,投标方有特别的建议、方案、技术特点或差异,请在该条款下加以描述和说明。
1.8 投标方对供货范围内的成套系统设备(含辅助系统及设备、附件等)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提出三个及以上制造商供招标方选定)。
1.9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保证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 投标方具有火电厂300MW及以上机组,且流量在12000m3/h以上的单级双吸水平中开离心泵的运行业绩不少于20个;且有使用单位证明安全可靠的资料;还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含首页、签字页、供货范围页)。
1.11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招投标双方共同商定。但合同价格不会因这些补充要求而有任何增加。
1.13 本工程采用统一的KKS编码标识系统,投标方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由投标方负责完成。
以上各条为本标书的最基本要求,投标方的投标书中应无条件响应,否则招标方有权对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自然条件
2.1厂址气象条件
厂址所在区域地处欧亚大陆中心,远离海洋属北温带大陆性气候,高空既受西风带天气影响,又受副热带天气影响,加之天山对北方冷空气的屏障作用和戈壁为主的下垫面作用,使其气候特点为:冬寒夏热,降水量小,蒸发量大,年气温差较大,降水主要集中在春秋两季。
主要气象特征参数:(资料年代1956~2009年)
年平均气压 970.4hPa
年平均最高气压 972.6hPa
年平均最低气压 967.0hPa
年极端最高气压 1009.0hPa(1987年11月27日)
年极端最低气压 943.5hPa(1984年7月15日)
年平均气温 11.8℃
年平均最高气温 37.4℃
年平均最低气温 -15.5℃
年极端最高气温 46.5℃(2000年7月11日)
年极端最低气温 -28.7℃(1960年1月21日)
平均日温差 16.0℃
最大日温差 25.1℃
最冷月(1月)最大日温差 15.5℃
最热月(7月)最大日温差 23.6℃
年平均水汽压 6.6hPa
年最大水汽压 38.6hPa(1972年8月6日)
年最小水汽压 0(出现5次)
年平均相对湿度 43%
年最小相对湿度 0
年平均降水量 26.8mm
最大一日降水量 28.8mm(1984年6月21日)
年平均蒸发量 2515.0mm
年最大蒸发量 3092.2mm(1959年)
年最小蒸发量 2109.0mm(1984年)
平均风速 1.5m/s
全年主导风向 E
最大积雪深度 12cm(1998年1月10日)
最大冻土深度 117cm(1977年2月、1985年1月)
平均大风日数 6.3d
平均雾日数 4.0d
平均雷暴日数 5.8d
最多雷暴日数 11d(1981年)
平均降水日数 17.8d
最多降水日数 25d(1971年)
平均沙尘暴日数 4.9d
最多沙尘暴日数 32d
2.2厂用电压系统
A、6kV 50Hz:适用于额定功率大于等于200KW的电动机。
B、380V 50 Hz:适用于额定功率小于200KW的电动机。
C、380/220V 50Hz:适用于其他低压用电设备。
2.3 设计和运行条件
安装地点:厂区间冷循环水泵房内,循环水泵房半地下室内布置。
室内温度:5~45℃
泵房地面标高:593m(1985国家高程基准)
室内最大相对湿度: ~83 %
循环水介质: 除盐水,水温≤80℃,硬度接近0,电导率:≤0.20μs/cm(25℃)
二氧化硅: ≤20μg/L
运行工况: 闭式、连续运行。
第三章 设备参数表
3.1 主机循环水泵运行参数
主机循环水泵参数表
名 称 |
单 位 |
额定工况 (保证效率点) |
型 号 |
|
|
数量 |
台 |
6 |
入口温度 |
℃ |
≤80℃ |
扬程 |
mH2O |
20 |
出口流量 |
m3/h |
12000 |
必需汽蚀余量 |
mH2O |
|
效率 |
% |
≥89% |
轴功率 |
kW |
|
转速(定速) |
r/min |
|
驱动方式 |
|
电动 |
进出口方向 |
|
水平进水平出, 进出口在一条中心线上。 |
旋转方向 |
三顺三逆 |
从水泵轴伸端向电机方向看 |
主机循环水泵电机参数表
名称 |
技术数据 |
备注 | |
型 号 |
|
| |
额定功率 |
|
| |
额定电压 |
|
| |
同步转速/额定转速 |
|
| |
频 率 |
|
| |
主要特性 |
效 率 |
|
|
功率因数 |
|
| |
堵转转矩/额定转矩 |
|
| |
堵转电流/额定电流 |
|
| |
最大转矩/额定转矩 |
|
| |
绝缘等级 |
|
| |
电机效率 |
|
| |
重 量 |
|
| |
冷却方式 |
|
|
第四章 标准与规范
4.1设计制造标准
1.投标方最低限度地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并采用最新版本的相应标准,具体如下:
GB3216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3214 水泵流量的测量
GB1088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GB10890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限值
GB10069.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1032-85 三相异步电机试验方法
GB/T 2100 不锈耐酸钢铸件技术条件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T 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
GB/T 7021 离心泵名词术语
GB/T 7233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9113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5对焊钢制法兰
GB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T 9439 灰铸铁件
JB/T8097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T 11352 一般工业用铸造碳钢件
JB/T9218 渗透探伤方法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及第1号修改单
JB4726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T4709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GB755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T 997 电机结构及安装型式代号
GB/T 1993 旋转电机冷却方法
GB/T 4942.1 电机外壳保护等级
GB/T13957 大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和基本系列技术条件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投标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性能达到本标书的要求,并确保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投标方可以不全部使用上述标准和规定。
4.2 设备符合相应的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4.3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投标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所提供的设备达到本规范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投标方方可使用。
4.4. 从订货之日起至投标方开始投料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投标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4.5 投标方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招标方提供一份执行GB/T19000或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以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规范与标准的目录清单。
4.6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第五章 技术要求
1、设备规范
(所有技术数据以设计院提供的最终数据为准)
1.1型式:单级、双吸、水平中开、卧式离心泵。
1.2布置方式:卧式并列布置
1.3 循环水泵与电动机的配合由水泵厂负责。
2、技术要求
2.1 水泵
2.1.1设备技术条件
2.1.1.1供货商所提供的水泵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满足机组各种运行工况的需要。
2.1.1.2水泵过流部件的材质应为高强度耐磨材料,其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年。
2.1.1.3 距离机组1.0米处测得的噪声声压值应不超过85dB(A)。
2.1.1.4 水泵在保证点的水量、扬程及效率所产生的偏差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水泵的水头曲线必须平稳地从设计点上升到关闭点,关闭点水头应在允许范围内,在任何条件下水泵均能稳定运行。
2.1.1.6 根据水质,选用合理耐用的各部件材质。铸件应符合JB/T6880.1~3标准的规定,不应有影响强度的缩孔、气孔、裂纹等缺陷。铸件表面应用喷丸、酸洗或其它方法清理干净。对需要焊接的部件,供货商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焊接,并向招标方提供焊接程序及检查方法。
2.1.1.7性能试验应包括从关闭点到最大流量125%的各点。
2.1.1.8每台水泵均应有排净口和空气释放口。
2.1.1.9每台水泵出口应配供压力表、一次仪表阀等附件,压力表应为耐振型、不锈钢材质,表盘直径:E150mm,量程选择为额定示值的1.5倍,精度等级:1.5级。仪表阀门应为不锈钢材质的外螺纹截止阀。
2.1.1.10泵的轴封采用机械密封,机械密封采用原装进口德国博格曼品牌,保证无泄漏。其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0000小时。
2.1.1.11泵、包括电动机、联轴器及对轮罩、辅助设备应安装在同一底盘上。
2.1.1.12电动机由水泵厂配套供给。
2.1.1.13泵的额定工作点应在泵的高效区内。
2.1.1.14水泵的流量与扬程的性能曲线(Q-H曲线)应当变化平缓,从额定流量(正常运行点)到零流量的扬程升高值应不超过额定流量时扬程的20%;水泵流量与效率曲线在水泵额定工况点±15%范围内保证平滑。
2.1.1.15泵的振动应在无汽蚀运转条件下测量,轴承处的振动值应符合JB/T8097的规定。
2.1.1.16凡须供货商配管连接的所有接口均采用法兰连接,其法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1.1.17水泵的结构强度应考虑地震力的影响。
2.1.1.18水泵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便于检修拆装的要求。
2.1.1.19供货商提供水泵进、出口各连接口的法兰及反法兰,法兰应符合国家标准。
2.1.1.20泵主要部件型号和材质的选择,应根据厂址气候类型、水泵的运行条件、水源水质情况。循环水泵为闭式循环工作,吸口为正压工作状态,循环水泵输送水温正常在45℃~75℃之间,要求供货商相应提出所供产品满足供货商运行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
2.1.1.21每台水泵组配地脚螺栓。
2.1.1.22设备色标(色卡)由招标方提供供货商。
2.1.1.23泵组使用寿命:
(1)泵组整机使用寿命≥30年。设备大修周期大于6年。
(2)泵、电动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性能保证满足工艺条件,并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连续运转。
(3) 正常运行时,水泵的噪声应控制在JB/T8098及DL5053-1996中的有关规定:“即距泵体外壁1米处的噪声不大于85dB(A)”。
2.1.2 设计及制造要求
2.1.2.1系统内所配所有转动机械设备(如水泵、电机等)应有良好的运行业绩,并获国家或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称号。水泵、电机的噪声、振动指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否则应设相应的防噪减振措施。运行噪音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2.1.2.2水泵及其它的所有设备制作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1.2.3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设备应能长时间无故障运行。除易损件不小于8000小时外,提供的设备整机使用寿命在30年以上。
2.1.2.4应充分考虑每个设备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2.1.2.5泵应具备在全扬程范围内能连续工作的能力。泵的设计应满足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连续运行而不出现过度的变形、磨损和振动。
2.1.2.6泵与电机均采用优质品牌轴承。密封均采用机械密封。
2.1.2.7水泵应保证运行平稳,噪音低,组件同心度高。泵组在正常运行时,其双振幅值不大于0.051mm(保证值),在距设备外壳1m处的噪声不大于85dB(A)。投标方提供水泵组轴承的振动监测装置(提供水泵前后轴承在X、Y向测点;提供电机前后轴承在X、Y向测点)。
2.1.2.8水泵本体需要考虑地震力及温度应力的影响。
2.1.2.9水泵要求考虑防水锤措施或防回水措施。
2.1.2.10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水质,选用合理耐用的各部件材质。水泵所有过流部件材质必须满足输送水质条件、使用寿命长的要求。各主要部件材质不得低于如下要求:
部件 材质 标号(厂家填写)
泵体、泵盖: 铸钢
叶轮: 碳钢
泵轴: 不锈钢
密封环: 不锈钢
机械密封: 德国博格曼
轴承: SKF
联轴器: 膜片联轴器
其它各部件材质由供货商以表格形式分别列出。
2.2 电气要求
2.2.1电气除此处要求外,具体要求详见技术附录A 《中低压电动机技术规范书》。
2.2.2 电动机应选用鼠笼式三相异步电动机,它的型式应符合所传动机械的性能要求,应有可靠的防止鼠笼断条的改进措施,转子笼条应有防位移措施。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级。电动机的设计应达到这类设备所需要的任何特殊转矩要求。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考虑到周围环境对电动机的影响,避免灰尘、水汽及腐蚀气体对绝缘造成的损坏。电动机按照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佳木斯电机厂、湘潭电机有限公司、南洋防爆电机,并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品牌由业主方确定。
2.2.3 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电机。所选设备不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里面,设备能效标准不低于国家1级能效限定值,能效优于国家1级能效的设备优先选取。
2.2.4 电动机应能在电源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10%内,或频率变化为额定频率的±5%内,或电压和频率同时改变,但变化的绝对值之和在10%内时连续满载运行。
2.2.5 电动机的起动电流,应达到与满足其应用要求的良好性能与经济设计一致的最低电流值。
2.2.6 在规定的起动电压的极限值范围之内,电动机转子允许起动时间不得低于其加速时间。
2.2.7 电动机应具有F级绝缘,但其温升不得超过B级绝缘规定的温升值。电动机绕组应经真空压力浸渍处理和环氧树脂密封绝缘。线圈端部应采用防电晕处理。绝缘应能承受周围环境的影响。电动机能满足空气湿度≥80%的大气环境下长期运行的要求。电动机的连接导线与绕组的绝缘应具有相同的绝缘等级。
2.2.8 电动机在空载情况下,应能承受提高转速至其额定值的120%,历时2min而不发生有害变形。
2.2.9 电动机的振动值符合或低于国际有关标准。电动机空载时测得的振动速度有效值不大于2.8mm/s。测量方法按GB10068.2-2000《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振动限值》。投标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将电动机的振动保持在允许限度内。
2.2.10 在现场和规定的工作制运行条件下,电动机的设计应能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2.2.11 电动机内部接线与外部电缆进行连接的连接器由投标方负责提供。电动机有吊环或其它起吊设施,使电动机能够简便安全地起吊。
2.3 外壳的通风与保护
2.3.1 电动机的冷却方式:空-空冷却。
2.3.2 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 IP54
2.3.3 接地
电动机应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应有指示接地的明显标志。每台电动机应装设有电动机机座接地的装置,两个接地装置应位于电动机完全相反的两侧。
2.3.5 测温元件的设置按照仪表和控制要求相关要求配置。
2.4 仪表和控制要求
2.4.1 供货商应成套供应满足泵组启停与安全监视和经济运行所需的、安装在本体范围内的仪表、检测元件或传感件,以及与检测元件/传感器相连接的特殊仪表。
2.4.2 随本体供货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选用通用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没有国家通用产品可选的情况下,应提供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性能符合工艺要求,并经过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并附有质量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选用的仪表不应含有水银等有害物质。
2.4.3供货商应采用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元件和设备组件,热电阻采用Pt100三线制(双只)。就地显示的压力表、温度计,其刻度盘直径为150mm。就地温度计应采用万向型双金属温度计。严禁采用非标准测量元件。所有仪表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热电阻采用国产优质产品。
2.4.4轴承温度测量热电阻应采用弹簧压紧,弹簧一定要支撑在轴承壳上,并要求弹簧有足够的强度,至少应能克服两倍于轴承最大振动的推力;电机线圈温度测量热电阻采用埋入式。所有测温元件应引接至由供货商所供的接线盒。热电阻采用国产优质产品。,配供接线盒至就地热电阻的电缆,长度满足工程需要。
2.4.5 供货商应提供轴承及线圈温度的报警值、跳闸值及联锁保护要求。
2.4.6 随循环水泵成套循环水泵油系统的仪表,油系统的仪表满足DCS对油站远方监视和控制。
2.4.7 随泵应至少设有以下仪表:
(1) 电动机的轴承应设有测轴承金属温度的Pt100双支热电阻。
(2) 泵出口就地压力表,要求采用不锈钢耐震型,表盘尺寸为150mm。
(3) 电动机定子绕组温度采用Pt100双支热电阻。
远传信号接口设在泵本体(或电机本体)接线盒上。
2.4.8 投标方应配置轴承振动测量装置及仪表控制箱,轴承振动应按水泵及电机前、后轴承及X、Y方向,水泵及电机两个轴承各用2个测振探头,并各通过2个双通道监视仪进行监控,并配置测振探头、前置器、连接电缆及安装前置器的接线盒。振动显示表能输出总线PROFIBUS-DP通信协议脉冲信号和4~20mA信号至用户DCS。测振装置选用江阴华恒、江凌科技、江阴泽源自控系列产品。
2.5 随设备供应附件要求
2.5.1供货商提供各部件需更换的时间,并由供货商提出建议的备品备件清单。
2.5.2供货商提供在安装、运行、维修、调试时的专用工具、提出名称及使用功能的清单。
2.5.3提供的所有附属部件应是成熟的、先进的,并具有制造该设备20台2年以上成功运行和实践经验,并经ISO9000质量认证厂家生产,不得使用试验性的设计和产品。
2.6 设备材质要求
2.6.1水泵主要部件材质要求除前面提出外,水泵其它部件材质还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
2.6.2电动机本体及各部件的材质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6.3水泵其它部件材质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6.4所有地脚螺栓螺母及垫片的材质均为Q235B碳钢。
2.7表面处理和涂层
2.7.1所有的碳钢表面用合适的底漆保护。
2.7.2供货商选择合适的涂层方式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和运行条件及环境条件下被腐蚀。
2.7.3供货商向用户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漆程序及使用涂层的特性说明。
2.7.4 设备表面涂漆颜色由招标方确定。
2.8设备标记
2.8.1在各设备的明显部位,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和制造年月、设备编码、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容器类别、设计压力、设计温度、额定出力、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净重。
2.8.2设备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应符合JBB-82《产品标牌》的规定。
2.8.3本工程项目采用统一的“设备编码标识系统”,供货商必须按照招标方提供的“设备编码标识系统”对设备及其附件进行编码,并将本体编码标注在金属铭牌上。
2.5 随设备供应附件要求
2.5.1供货商提供各部件需更换的时间,并由供货商提出建议的备品备件清单。
2.5.2供货商提供在安装、运行、维修、调试时的专用工具、提出名称及使用功能的清单。
2.5.3提供的所有附属部件应是成熟的、先进的,并具有制造该设备20台2年以上成功运行和实践经验,并经ISO9000质量认证厂家生产,不得使用试验性的设计和产品。
2.6 设备材质要求
2.6.1水泵主要部件材质要求除前面提出外,水泵其它部件材质还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
2.6.2电动机本体及各部件的材质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6.3水泵其它部件材质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6.4所有地脚螺栓螺母及垫片的材质均为Q235B碳钢。
2.7表面处理和涂层
2.7.1所有的碳钢表面用合适的底漆保护。
2.7.2供货商选择合适的涂层方式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和运行条件及环境条件下被腐蚀。
2.7.3供货商向用户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漆程序及使用涂层的特性说明。
2.7.4 设备表面涂漆颜色由招标方确定。
2.8设备标记
2.8.1在各设备的明显部位,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和制造年月、设备编码、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容器类别、设计压力、设计温度、额定出力、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净重。
2.8.2设备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应符合JBB-82《产品标牌》的规定。
2.8.3本工程项目采用统一的“设备编码标识系统”,供货商必须按照招标方提供的“设备编码标识系统”对设备及其附件进行编码,并将本体编码标注在金属铭牌上。
第六章 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1.1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
1.2投标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投标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2 供货范围
2.1设计和供货界线及接口规则
投标方负责提供自循环水泵入口法兰至出口法兰间所有设备,包括反法兰、密封垫、螺栓等附件,并且包括循环水泵本体内的管路及阀门、水泵基础附件,电动机润滑油设计和供货。
2.2投标方应列出能满足需方要求的供货清单,备品配件清单和安装维护专用工具清单,以上清单所列设备项目应是实现设备功能所需的全部,不得有意漏列以谋求二次要价。投标方有义务补充招标方漏列的必要项目,有义务配合招标方提供要求的部分进口配件及部套。
2.3供货商所供的供货范围应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但不局限于下列设备和装置。
2.4供货商应提供详细专用工具供货清单。
2.5供货商应提供详细备品备件供货清单。
2.6投标方应提供间冷系统循环水泵组本体范围内的辅助设备及附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此,按两台350MW机组开列)
2.6.1循环水泵
每台循环水泵的供货范围包括:
(1) 水泵本体;
(2) 底座和地脚螺栓组件;
(3) 水泵轴承自润滑水系统和密封水系统(如有);
(4) 电动机(包括电动机底座、通风隔栅和过滤器、空间加热器、轴承、接线盒、接地装置、起吊钩或起吊环,起吊螺栓、定子绕组电阻式温度探测器(RTD)、轴承温度探测器和热电偶、在上机架上装设测量推力油温度的双金属温度计、水泵及电动机轴承振动测量装置、装拆推力头工具及盘车工具各两套;
(5) 电动机润滑油系统、油位观测平台及爬梯;
(6) 电动机测温元件、引出线及相应的接线盒;
(7) 电动机中性线出线侧电流互感及相关设备。
2.6.2 专用工具
(1) 供货商应提供一套设备及附件的安装、运行、维护和调整所必须的专用工具。
(2) 供货商应提供专用工具清单,并附有这些专用工具使用功能详细说明书。
(3)专用工具应包括:全套专用板手、工具和拆卸附件、调整用轴承、轴吊装夹具、泵体拆装用支承梁。
投标方提供的备品备件数量和种类满足设备的常规维护、起动和连续运转一个大修期(六年)的需要。备品备件按随机备品备件(免费)和满足六年需要的备品备件分别提供,并单独报价。投标方提供招标方一份备品备件清单,其中,附有鉴别这些备件备品、零件和更换、使用的详细说明,如系外购件,则注明这些备品备件的规格、性能、材料、制造厂家及验收标准等。
成套供货清单(数量按两台机组)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用工具清单(两台机组使用,随机提供)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品备件清单(两台机组使用,随机提供)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包外购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质量保证及设备检验监造
1.质量保证:
1.1 投标方应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要求。
1.2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且经国家鉴定合格的全新产品。并附有质量证明书,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在图纸设计和材料选择方面应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板式热交换器安装、启、停及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1.3 投标方应具备有效方法,使其承包和委托分包出去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和服务,均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招标方有权派代表到投标方制造工厂和分包及外购件工厂检查制造过程,检查按合同交付的货物质量,检验按合同交付的元件、组件及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及其它合同上规定的要求,并参加合同规定由投标方进行的一些元件试验和整个装配件的试验。投标方应提供给招标方代表技术文件及图纸查阅,试验及检验所必需的仪器工具、办公用具。
1.6 在设备开始生产前,投标方应提供一份生产程序和制作加工进度表,进度表中应包括检查与试验的项目,以便招标方决定哪些部分拟进行现场检查。招标方应向投标方明确拟对哪些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事先通知投标方。
1.7 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投标方应尽快免费更换。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货商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货商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2.3 应按要求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不少于30min,然后将压力保持在试验压力的80%较长时间,以便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如有渗漏,修补后重新试验。
2.4 供货商检验的结果要满足以上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货商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货商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3 现场试验
3.1 设备安装完毕后,招标方要作试验来验证是否达到指定的性能。
3.2 在进行现场试验时,投标方应安排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出席验证,并协助这些试验。
3.3 投标方应对本设备进行现场水压试验时介质的温度提出要求。
3.4 如果性能不满足,经调整消缺后再做试验,重做试验全部费用及劳动力应由投标方负责。
4 设备监造4.1 原材料在加工前在投标方复检后,由招标方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在现场见证前必须完成相应的文件见证。
4.2 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需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4. 3 投标方将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具体见证时间投标方将提前七天通知监造代表。
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焊工资格、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等审查),投标方将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不发生任何费用。
4.5 对于设备制造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及制造缺陷,一经发现投标方将及时通知监造代表,不隐瞒。
4.6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监造代表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监造项目或调整监造方式。
4.7 投标方应提供监造和检验所需的物资、设施及其它条件,并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交通、通讯等的方便,负责承担招标方监造代表在监造期间当地的食宿和交通等费用。
4.8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以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三种方式进行,即R点、W点、H点和I 点。
4.8.1 R点: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由监造代表查阅见证文件。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现场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点:停工待检。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停工待检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
R 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在投标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上述工作均在投标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8.2 招标方应在设备进入监造检验工作前通知投标方,H点投标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招标方,W点投标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招标方,R点、I点招标方应在检验工作前1个月通知投标方。
4.8.3 招标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实施监造工作。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招标方应书面通知投标方,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招标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4.8.4 监造内容(以下表格的R点、W点、H点及I点和监造方式及内容以合同为准)监造的主要项目如下表。(监造实施前,商谈三方监造规范时将细化本项目表)
4.9详细的监造范围:
2 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2 关键部件的装配。
2 关键的性能试验。
2 关键部位的焊接。
2 在厂内的最后总装配、试验、及试验后的检查等。
2 对重要的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必要时招标方人员有权到零部件分包厂进行监督和检验。
2 合同设备的包装质量的检查。
2 投标方应向监造者提供下列资料:
2 重要的原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型号及必要的工厂检验报告及材质单;
2 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验收试验报告及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全部出厂试验报告;
2 设备出厂试验报告、设备的生产进度表;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备忘录。
2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4.9.1 具体监造内容见下表:
序号 |
零部件或 工序名称 |
监造内容 |
监造方式 | |||
R |
W |
H |
备注 | |||
一 |
轴及轴套 |
1. 化学成分 2. 机械性能 3. 无损探伤 4. 总挠度 |
|
|
|
|
二 |
导轴承 |
1. 化学成分 2. 机械性能 |
|
|
|
|
三 |
叶片及叶轮 |
1. 化学成分 2. 机械性能 3. 叶片安装孔节距偏差 4. 叶片安装角偏差 5. 叶片打磨质量 6. 叶轮静平衡 |
|
|
|
|
四 |
导叶及叶轮 |
1. 化学成分 2. 机械性能 3. 打磨质量 |
|
|
|
|
五 |
组装 |
1. 叶轮轴向间隙 2. 密封环间隙 3. 导轴承与轴套间隙值 |
|
|
|
|
六 |
承压部件 |
1. 化学成分 2. 机械性能 3. 静压试验 |
|
|
|
|
七 |
试验(轮、诱导轮轴套等) |
1. 叶轮管平衡试验 2. 动平衡试验 3. 性能试验 4. 振动试验 5. 噪音试验 |
|
|
|
|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填写上表的监造方式(在相应方式下打V),最终由招标人确定。
4.9.2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4.9.2.1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4.9.2.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4.9.2.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4.9.2.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供方便。
4.9.2.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5、设备性能验收及标准
5.1 要求
5.1.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
5.1.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在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后6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5.1.4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货商提供,招标方配合。供货商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5.1.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水泵要在制造厂内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通知招标方及设计院参加,并提交性能试验结果交招标方审核。
性能试验内容包括每台泵各运行工况保证点的流量、扬程值、效率、振动、噪音等,水泵在10%设计流量下的稳定运行条件,以及如下标准中所规定的所有试验内容。
5.1.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
GB/T13008 混流泵、轴流泵技术条件
GB3216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3214 水泵流量的测量
GB1088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GB10890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限值
GB10069.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1032-85 三相异步电机试验方法
5.1.7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
5.1.8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