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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东城水务建设运营中心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平整及垃圾清运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平整及垃圾清运服务

  品目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人东莞市东城水务建设运营中心

  行政区域东莞市公告时间2016年05月04日 14:3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05月03日 08:30 至 2016年05月09日 17:00

  招标文件售价¥150 元(人民币),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开标时间2016年05月24日 09:30

  开标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预算金额¥36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采购人东莞市东城水务建设运营中心

  采购人地址东城大道丰顺楼五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黄先生,0769-22481916

  代理机构名称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小姐0769-23164455

  附件:

  附件1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筑垃圾清运服务采购文件(招标公告).docx  

  附件2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筑垃圾清运服务采购文件(发售稿).doc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东城水务建设运营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平整及垃圾清运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平整及垃圾清运服务

  项目编号:DCCG201603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东城水务建设运营中心

  地址:东城大道丰顺楼五楼

  联系方式:黄先生,0769-224819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0769-23164455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B、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C、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D、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08:30 至 2016年05月0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2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2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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