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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16-7-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本采购方拟以公开采购的方式采购 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 ,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采购信息和组织采购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采购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采购项目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进行公开采购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企业大宗商品公开采购信息公告表》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采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名称

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

采购企业

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GS1CD716GD1000041

项目类别

货物类

最高限价(元)

本项目设定最高单价限价每吨人民币410.00元,项目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1,271,000.00元

首次登载报刊

番禺日报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16 年 7 月 1 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16 年 7 月 14 日

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内容

本项目是对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进行公开采购,将确定1名供应方。以采购方订货单为准,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交货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具体由采购方指定供货地点)

供货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或累计货物交易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后(先到为准),本合同自然终止。每年签订单价供货合同,根据采购方需求供货。

项目需求

详见附件(如采购方要求的货物遇到产品升级换代或停产情况下,由双方协商更改供货内容)

结算方式

不设预付款,合同结算以实际送货量结算,每一项货物结算单价以意向供应方单价报价为准并保持不变,结算价格已包含税费、运费、售后服务费。采购需求清单只用作评审参考,不作为实际采购依据,实际采购数量根据采购方需要分批向供应方下单,采购方不承诺在合同供货期内采购总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总金额。

供应方资格及要求

一、意向供应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续存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意向供应方必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制造商)。
三、意向供应方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由市级或以上卫计委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意向供应方必须自2013年至今在广东省内完成不少于1项连续一年以上供给日供水量不少于20万吨的水厂供货业绩或提供不少于3项连续一年以上供给日供水量不少于10万吨的水厂供货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相关业绩的供货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采购方对供水日产量及项目验收的情况说明(如果由供水企业为其属下水厂统一签订合同的,须提供由供水企业出具的意向供应方正在为其属下水厂供货的水厂名称及日供水量等的相关证明)。
五、意向供应方需提供近三个月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合格报告(例如:广州市穗泉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意向供应方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交易条件

(一)意向供应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供应方将按照采购方提交的《采购合同》的合同版本签署。
(二)意向供应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供应方必须确保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承诺其所供应的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
(三)意向供应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供应方须响应货物结算以实际送货量结算,每一项货物结算价为意向供应方的报价单价并保持不变,结算价格已包含税费、运费、售后服务费。采购方按附表的货物型号规格和单价,根据采购方实际要求数量确定每笔采购订单。
(四)意向供应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供应方必须确保需求的货物遇到产品升级换代或停产情况下,由双方协商更改供货内容及价格。
(五)意向供应方须承诺提供24小时送货服务,以意向供应方承诺书为准。

采购方式

综合评审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详细

交纳金额(元)

127,100.00元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时间

意向供应方在信息公告期内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自行放弃供应意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供应方: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意向供应方缴纳交易保证金须知

意向供应方须在 2016 年 7 月 14 日 17 时前,将采购项目交易保证金用意向供应方名下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指定账户(户名:广州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 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 30100317000076 ),以银行到账为准。
1、意向供应方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交易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交易保证金,否则后果自负。
(1)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中准确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名称、账户,以及缴付金额、缴款人证件号码信息;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的备注/用途/附言等备注信息栏中 必须准确填写采购项目的项目名称和交易编号 。
(2)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时,必须在网上银行支付界面准确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名称、账户、缴付金额,备注/用途/附言等备注信息栏中 必须准确填写 采购项目的项目名称和交易编号。
2、缴款人名称须与意向供应方名称一致。
3、联合供应时,须以其中一名意向供应方的名称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所办理联合供应手续。

交易保证金的
设置与处理事项

(1)意向供应方应在信息公告期内向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自行放弃供应意向。
(2)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供应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将于出具《资格审核结果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未能确定为供应方的意向供应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所将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不计息地退回意向供应方账户。

意向供应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供应方在办理供应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其余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法人机构应提交:
(1)《意向书》原件;
(2)法人机构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公平竞争承诺书》、《承诺书》和《采购合同》原件;
(5)意向供应方必须是所投货物的生产厂家(制造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意向供应方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由市级或以上卫计委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意向供应方必须自2013年至今在广东省内完成不少于1项连续一年以上供给日供水量不少于20万吨的水厂供货业绩或提供不少于3项连续一年以上供给日供水量不少于10万吨的水厂供货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相关业绩的供货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采购方对供水日产量及项目验收的情况说明(如果由供水企业为其属下水厂统一签订合同的,须提供由供水企业出具的意向供应方正在为其属下水厂供货的水厂名称及日供水量等的相关证明)。
(8)意向供应方需提供近三个月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合格报告(例如:广州市穗泉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披露事项

获取采购须知的地点和方式:
(一)获取采购须知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A栋435室;
(二)获取采购需提交以下文件:(意向供应方凭以下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获取采购文件)
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是意向供应方授权代表,需提供合法委托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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