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 (1)供应商须具备国家物业管理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组成员中至少一人持有泵站运行工职业资格证书,另一人持有闸门运行工职业资格证书(须提供投标单位开标前连续三个月为物业项目经理、泵站运行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备查,原件由社保部门提供));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若是余姚市外企业且中标的则需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五天内办妥外地企业进姚登记备案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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