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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药剂采购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16-9-1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药剂 采购项目 已由 开发区管委会 批准, 项目业主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采购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 药剂 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 ,现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二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药剂 采购项目, 供货期为一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2 交货地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2.3 交货 期: 供货期一年。

  2.4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活性炭( 3200 吨) ;

  每位申请人可申请参与 1 个标段的投标, 每位申请人对同种药剂只能提供一个型号的产品参与投标。

  2.5 其他: 合同估算价约: 1300 万元。

  三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3.3 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企业法人。

  3.4 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符合3.1至3.3所述条件)或具有相应销售资格的并取得生产厂商(或办事处)对本次投标 唯一授权 的经销商。其中进口产品需中国总部机构授权。

  3.5 同一种品牌的药剂只能由一个 申请人报名参加投标。

  3.6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在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

  3.7 具有 5 万吨/日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的应用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及发票)。

  3.8 具有年生产不少于5000吨(含5000吨)的生产能力,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产能证明资料(即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建和改(扩)建时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资料)。

  3.9 如在原先供货中发生过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厂的药剂投标。

  四.资格预审需提供下列材料

  4.1 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4.2 生产厂家 5万吨/日以上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的应用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及发票, 发票仅需提供复印件 );

  4.3 具有年生产不少于 5000吨(含5000吨)的生产能力,提供产能证明资料(新建和改(扩)建时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资料, 仅需提供复印件 )

  4.4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厂的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商营业执照及产品代理的唯一授权证明。

  4.5 投标申请人应提交以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正本 一 份,副本 二 份,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复印件需清晰,资料请 统一使用 A4纸 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特别说明:报名时 请各投标人携带以上所有资格审查材料原件供审查(已注明不须提供的除外)。因携带原件不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次投标资格,该投标人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

  (2) 报名时间: 2016年9月26 日 9 时- 12 时 ,过时不再接受 。

  (3) 资格预审要求:

  a.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由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递交资格预审材料。

  b. 投标申请人须按本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材料送达,并同时签到。

  (4) 资格预审材料送达地点: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新开北路宏兴路南)

  六. 确定投标人的方式:

  通过资格预审初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招标代理通知的时间将各自的参试样品药剂送至污水处理厂指定地点(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由招标代理编号,污水厂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率 作为最终质量要求的标准考核,合格者入围参加投标。药剂及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以下为质量要求

  1、 试验药剂数量:500 g 。

  3 、活性炭技术要求:

  a 、孔容积, cm 3 /g ≥ 0.65

  b 、比表面积, m 2 /g ≥ 850

  c 、水分, % & le;5

  d 、 PH 值 6 — 10

  e 、碘吸附值, mg/g ≥ 850

  f 、亚甲蓝吸附率, mg/g ≥ 150

  g 、粒度, ≤ 200 目

  4 、测试合格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

  七.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特别说明:招标人有权对根据评分所取得的前 3 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在考察中如发现厂家实际情况有与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外,前 3 名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到厂做生产试验,试验效果 COD 低于 50mg/L ,若不能,则取消本候选人资格,第四名候选人参与试验,依次类推。 生产试验顺序按照抽签的方式进行,各供应商按照排序到污水处理厂做生产试验,具体如下:

  a 试验数量、时间

  每家均送厂内生产所需一周药剂(一天用药量大约为 7吨),每周周六开始试验,周六周日送货,周一开始取样分析,至周五结束。

  b 试验技术要求

  ① 试验时,投加浓度由厂家决定,最高不超过 150mg/l,用量根据水量调整;

  ② 取样要求:所有水样均由生产科人员在招标代理及试验人员当面取样,每个样品试验时在上午九点准时取样。每次取样 1L,检测项目为COD,一周后计算平均去除率,排序。

  药剂试验费用由污水厂承担,药剂费用根据每家的试验用量及最后中标价的报价结算,运输费等所有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招标人与 生产试验合格 的 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分别订立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履约保证金分别为合同价的 8%,中标人试验剩余的药剂作为保留样,用于在合同执行期间与实际供货做对比检测。

  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按 3:2:1的比例供货,招标人应按此比例采购,如有较大调整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合同执行期间, 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

  7.1 、 不能及时供货违约:

  需方以 EMS 方式书面向供方递送采购清单,并注明该次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供方必须在从 EMS 到达日的次日起计算的 5 个日历日内,将该次采购单上注明的货物按照注明的数量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将指定货物按照指定数量送到指定地点的,认定为“不能及时供货违约”,招标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一年内不得参与 南通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的任何招标活动。

  7.2 、 质量不符违约: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供货过程中对药剂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取样时由供货商在场共同见证取样并密封,第一次抽查不合格者暂停一个月的供货资格,第二次抽查不合格暂停一个季度的供货资格,第三次抽查不合格招标人即可认为中标人违约并可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 3年内 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药剂招标时不接受该单位的投标。对于每批次抽查不合格的,除作以上处理外,该批次货物作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供货商承担,并可能会调整供货比例。

  九、 通过资格预审且样品测试合格的投标人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暂定,具体时间以招标代理通知为准) 在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跃龙南路 28号)领取招标文件。

  十、 本项目开标时间暂定 2016 年 10 月31日, 根据报名的投标人数量及样品测试情况,开标时间可能有所调整,到时会另行通知。

  十一. 招标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地 址: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联系人:刘海燕 电话 : 85997606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跃龙南路 28号

  联系人:王晓卫 传真:85505339 电话:85505339 邮 编:226001

  要求本公告的发布时间为 2016 年9 月 19 日至 2016年9 月 25 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2016 年 9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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