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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2-5-18 10:05:1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十一五”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压力。

“十二五”时期,我省面临着经济转型,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纳入“十二五”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相当艰巨;松花江水质持续改善压力巨大,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加大。

“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6%、10.4%、2%和3.1%;围绕改善松花江水质,推行“以支促干”治污模式,确保“支干”水质同步提升;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不断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建设项目,提出了保障措施,是指导我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分析

(一)“十一五”取得的成效

1、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松花江干流Ⅲ类水体比例比“十五”末提高57.1个百分点,由轻度污染转为良好,珍稀鱼类、鸟类已在沿江有稳定的种群栖息地。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全部建成投运,目标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开工建设89座污水处理厂,建成47座,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90.8万立方米/日,提高245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6%,实现省辖城市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另有18个县(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取得了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性突破。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沿江建立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有效控制了面源污染,流域生态得到保护与恢复,提高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的功能。

2、污染物减排实现预期目标

主要污染物减排成绩斐然,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分别削减11.79%、3.46%,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全省共实施重点减排项目990项,新建脱硫项目71个,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5.43万吨、二氧化硫13.33万吨。淘汰电力、炼铁、炼钢、水泥、焦炭和造纸落后生产能力174.85万千瓦、60万吨、66万吨、669万吨、322万吨和58.7万吨。深入开展环境执法监督、“寒剑行动”、后督察等系列专项行动,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管,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出不得进行试生产要求,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监管,铅封了燃煤电厂21台脱硫机组旁路烟道挡板。省财政厅安排重点减排项目“以奖代补”资金6950万元,省物价部门批准总装机容量731.7万千瓦机组执行脱硫加价。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研发的煤化工废水多级生化组合处理技术,解决了大型煤化工多元酚污染问题。

3、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全省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各水期Ⅰ至Ⅲ类水质比例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全面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8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到省政府的批复,11个省辖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Ⅲ类标准。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工业粉尘、烟尘和汽车尾气等扰民“三尘”治理力度,省辖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幅增加,比例达到93.2%,“十一五”期间增加4个百分点。

4、生态建设全面加强

全省完成退耕还林92.5万公顷,治理“三化”草原80多万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2.2万公顷。农垦系统、佳木斯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8个保护区通过国家评审,新建4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截至“十一五”末,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达到201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达23个、77个,总面积为63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3.5%。组织完成了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编目。积极落实国家批复的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促进产业转型。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稳步进行

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落实“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治”政策,累计获得中央补助资金8017万元,省级专项和配套资金12226万元。启动了松花江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农村环境保护“161”工程。实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行县(区)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全面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高标准完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取得进步

根据“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快工程项目审批进程,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分别完成环评报告书613个、报告表1121个、登记表30个。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退回和暂缓审批86个不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停止审批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分级审批,落实分级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七台河经开区等规划环评,龙煤集团等企业上市核查。积极争取国家对全省二氧化硫减排实施特殊政策,出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解决国家重点项目的总量指标。

7、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十一五”期间中央、省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投入总计5.3亿元,是“十五”期间的6.4倍。为基层配备监察、辐射、监测应急车辆近400台、仪器设备近8000台(套)。初步建立省市两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率达100%,环境保护装备能力建设实现新提高。开展人才培养,连续多年组织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大比武,受教育面达4250人(次)。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迈出新步伐,落实与俄罗斯地方政府间定期会晤机制,开展中俄联合监测12次,获得数据2万多个。以“六进”活动为载体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开展了14项“绿色创建”活动,发展环保志愿者会员达15万人,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各类媒体上刊发稿件2万多条(次)。

(二)“十二五”面临的挑战

1、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逐步向城镇转移进入第二、三产业,工业和城市污染排放将急剧增加,经济快速增长所产生的巨大资源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将对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严重挑战。

2、刚性产业需求导致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黑龙江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份,“一油四煤”的能源产业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擎天支柱”,制度性、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一直是困扰全省工业发展的“症结”。虽然全省正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但随着世界经济的触底反弹,能源需求将快速回升,在短时间内全省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产业结构以资源能源消耗型为主的格局不会改变,资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局面不会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对资源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污染减排形势不容乐观。

3、松花江水质持续改善压力巨大,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虽然松花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环境逐步趋好,但水环境仍处在有机污染尚未根本解决阶段,一些水体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自然原因和水资源分配导致生态用水逐年减少;松花江流域地表植被和土壤有机质含量较高,致使一些支流中高锰酸盐指数偏高;支流污染严重,面源污染所占比重较高;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不足;水体环境容量有限,污染物总量持续削减空间较小;在资金、技术、政策和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4、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生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由于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分散,环境保护监管能力薄弱,加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速度有加快的趋势,农牧业生产的废弃物污染日益加剧,浅层地表水污染趋势加快。

5、资源开发强度加大引发的环境资源问题会更加突出

由于长期大规模和超强度的资源开发,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甚至生态失衡。随着全省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由此所带来的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在此形势下应重视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6、保护国际界河水环境质量的外部压力不容忽视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山水相连,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松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既关系本地区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中俄关系和国家安全。近年来,俄罗斯经常通过高层交往提出改善水质的要求,给我国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加强跨界水体的污染防治,已经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7、基础能力建设仍滞后于环境管理需求

近年来,虽然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基础能力建设总体仍然滞后于环境管理的需要。尽快使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要求,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完善环境法制建设体系仍然是当务之急。

8、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加大

影响环境安全的因素增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不容忽视,核安全、辐射安全压力不断加大,尤其是松花江流域的企业多是高污染、高风险的重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为民的宗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实创新,着重解决关系全省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实施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落实城乡均衡发展战略,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保障环境安全。

(二)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环保惠民

从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出发,逐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重点解决与民生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避免因环境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以改善和优化环境质量为前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优化发展、以求实效

规划既要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方向要求,又要服务于黑龙江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把人口、产业、基础设施、资源和环境五大要素有机结合,以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方式和发展规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加强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融入环境保护思想。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消除环境安全重大隐患,减少环境事故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在搞好整体布局基础上,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为重点,分区、分类、分单元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改善。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实行有区别的环境保护目标。突出目标指标的区域差别,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富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模式。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强化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和公众义务。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努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目标与指标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控制,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功能有所提高,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重点地区和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具体指标

“十二五”环境保护具体指标见表3-1。

表3-1  “十二五”环境保护具体指标

序号

指标

指标属性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 2010 年减少 8.6%

约束性指标

2

氨氮排放总量比 2010 年减少 10.4%

约束性指标

3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 2010 年减少 2%

约束性指标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 2010 年减少 3.1%

约束性指标

5

松花江流域国控断面好于 Ⅲ 类的比例大于 60%

预期性指标

6

消除松花江流域地表水国控断面劣 Ⅴ 类水质

预期性指标

7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 Ⅴ 类水质的比例小于 20%

预期性指标

8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大于 80%

预期性指标

9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 300 天的城市比例大于 85%

预期性指标

10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 90% 以上

预期性指标

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 80% 以上

预期性指标

12

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80%

预期性指标

1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55 %

预期性指标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 达到 10 %

预期性指标

15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80%

预期性指标

16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2%

预期性指标

1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率达到 60 %以上

预期性指标

18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 85 %

预期性指标

19

森林覆盖率达到 47%

预期性指标

20

重点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控率达 50%

预期性指标

(三)规划时限

规划时段:2011年—2015年

规划基准年:2010年

规划目标年:2015年

中期评估年:2013年

四、主要任务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1、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保证饮用水安全

组织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已批复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进行规范化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并实施超标和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依法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与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来水达标。

开展水源地环境评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进行全面达标状况评估,将环境评估工作拓展到地级市和地下水类型水源地。开展城市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地藻毒素监测示范,提高水源地监测和管理水平。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到2015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2、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促进松花江流域水质改善

开展小流域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限期治理阿什河、安邦河等严重污染的支流。严格控制大庆市闭流区污染,逐步改善古恰断面水质。加强对绥芬河流域和穆棱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保护黑龙江、乌苏里江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强化松花江一级支流沿岸城市境内水体治理,重点支持哈尔滨市阿什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双鸭山市安邦河生态化建设。推广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经验,加强城市河流治理。利用沟塘、湖库、泡沼、湿地以及建立人工湿地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深度净化。

3、构建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恢复松花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

制订松花江、嫩江两岸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发展战略,加快松花江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建立松花江沿江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防御系统,提高流域的自我修复能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构建全国第一个江河生态廊道。加快实施哈尔滨市“百里生态长廊”工程。在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123公里范围内,通过退耕、封育、人工植被恢复、生态护岸、水质保护等措施,逐步形成河流湿地型生态长廊,打造“以松花江为纲,中央长廊带动两翼,‘一江三河三沟三湖’相连通,地表水、地下水兼顾,陆域与水域相呼应”的健康水生态系统。

4、按照控制单元进行水污染防治,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

科学调整水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国控、省控、行政区界水质目标与控制单元相关联的水环境分区管理体系。将松花江流域划分成15个控制单元,其中包括4个国家级优先控制单元,即哈尔滨市市辖区、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和双鸭山市优先控制单元,1个省级优先控制单元,即大庆市优先控制单元,识别控制单元的主要水环境问题,确定首要的控制指标,按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治理。加大优先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在控制单元内实行排污交易,控制总量。继续实施“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的流域治污模式。完善全省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流域跨行政区界断面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

5、搞好水专项课题研究,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持

推广“十一五”期间所研究的水专项课题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松花江“十二五”水专项课题研究,开展阿什河、牡丹江典型区域水质达标综合关键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松花江流域环境风险防范技术、北方寒冷地区氨氮减排技术体系研究等科研课题。研究黑龙江、松花江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背景值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和季节性变化特征,探索冰封期水质评价模式,科学评价水环境质量。开展以农产品加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技术的研究,探讨适用于北方地区的水处理技术和水资源利用新途径、新方法,为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6、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地下水水质

开展基础调查和典型示范。在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地区,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禁止渗井、渗坑、固废堆放等污染地下水的工业企业行为,着力解决城镇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逐步控制农业源对地下水的污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推进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和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与大气污染控制

1、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全面落实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制定总量分配方案和全省及各地市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制度。与2010年相比,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8.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3.1%。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结构减排

严格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制度。完善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对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实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制淘汰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引导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3、加大源头预防,减少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严格落实限制“两高一资”各项政策,强化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逐步推行和实施主要行业单位产品或工业增加值的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促进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

4、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严格执行造纸、制糖、淀粉、糠醛、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化工和农药、电力、钢铁、有色、焦化、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制定地方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对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环境保护审批、环保验收、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核算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因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科技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百分率达到85%。

5、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加快小城镇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推广污水无动力处理装置及湿地处理技术。推进具有生态资源化、经济适用性强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示范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小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湿地和氧化塘污水处理、食品加工业废水土地利用等示范工程。大力推广电力、化工、水泥、造纸、焦化、食品、医药等重点行业和大、中型工业锅(窑)炉脱硫、脱硝等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技术攻关,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综合处理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6、严格防控工业污染,实化监管减排

加强已形成减排能力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运行监督制度,抓好减排核查核算,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现排污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业务服务。

7、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政策减排

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停运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坚决扣减脱硫电价,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主要污染物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要在辖区和松花江流域控制单元内首先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型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8、以水污染深度治理为重点,推进工业行业水污染物减排

加大工业点源污水治理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和中水回用,鼓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饮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禁止在江河源头新建造纸、印染、化工、皮革等重污染项目。

9、全面启动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工作,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优先开展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推进雨污分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新建配套管网4485公里,使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负荷率提高到80%,松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增加脱氮设施。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和3万人口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农垦、森工局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黑龙江、绥芬河、穆棱河和兴凯湖等界江界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3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哈尔滨、大庆市污水处理率达95%。扩大中水回用规模,加快矿井水利用和缺水地区再生水厂及利用工程建设,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10%。

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重点抓好大中型城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建设一批污泥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55%。

10、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推动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推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改进养殖方式,大力推行清洁养殖,推广干清粪,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沼气生产利用。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使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11、继续实施电力行业污染减排,从重点行业总量削减向全面减排转变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应加快淘汰或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已投运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全省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进程。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示范工程。加强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的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示范,规模在2000吨/日熟料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进行脱硝。新建大中型燃煤锅炉应安装脱硫脱销设施,35蒸吨以上的现有燃煤机组实施烟气脱硫。

12、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有效管理和监控营运车辆,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全省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和标志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布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线,加强检验机构的委托评审。严格执行“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对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城市加强机动车需求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

13、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改善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

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必须进行除尘器改造;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推广使用干熄焦、转炉干法除尘技术;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

积极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恶臭异味、道路运输扬尘和建筑扬尘的管理与控制。加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力度,禁止原煤散烧,减少燃煤污染。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大于80%,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00天的城市比例大于85%。

14、密切监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区域特征污染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试点,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首先开展监测,严格控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过程排放控制,科学监控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环境影响,推进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油气回收,建设有机废气回收利用与治理设施。鼓励溶剂和涂料使用类企业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减少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产生点位。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汞、铅、二噁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的监测,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有毒有害废气排放。

15、强化环境噪声监管,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

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严格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城市环境噪声监测体系,绘制大中城市、重点区域的噪声地图,建立省级环境噪声源数据库。强化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避免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究,推进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和重点区域声环境质量。

(三)生态保护与建设

1、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

继续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恢复,重点实施“天保”工程、“水保”工程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湿地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工程。全面启动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重点建设三江平原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哈尔滨市磨盘山水源地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等10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完成黑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分区环境管理目标,制定分区环境管理要求和政策,指导地市完成环境要素功能区划。

建设生态农业区、生态示范区、生态旅游区,建立一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典型和模式。力争填补国家级生态县(市)空白,创建15-20个省级生态县(市、区)。把创建工作重点放在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细胞工程建设上,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与发展问题,优先支持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要求,形成自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推进的创建格局,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7%。

2、加强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和布局,建立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科学、生态功能良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重点建设“一条线”和“一个面”自然保护区群工程,即松花江、嫩江干流沿岸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小兴安岭自然保护区群建设。加大对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零碎、小型自然保护区的科学整合和提档升级。拟建通河临江、大庆西大海、大庆东兴草甸草原、七台河西大圈、黑瞎子岛等1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三环泡、乌裕尔河、明水湿地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科学编制并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制订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开展保护区的考核与评估。强化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颁布实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基本达到“一区一法”。到2015年,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森林生态系统、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5个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示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85%。

3、实施黑龙江流域跨界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推动中俄自然保护工作的发展

推进国家《中俄黑龙江流域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战略》,优先将洪河、八岔岛、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拟建的黑瞎子岛自然保护区列入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合作交流领域,完善兴凯湖国际自然保护区在科研、宣教和生态旅游领域的合作,构建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地区跨界自然保护区网络。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交流机制和合作计划,交流鸟类监测结果,探讨跨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经验和发展模式。

4、强化生物安全、物种资源利用,维持生物多样性

建立全省保护动、植物的种类名录和保护物种信息库,开展野生及栽培植物野生亲缘种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亲缘种保护区或保护点。明确开发建设活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和措施。

开展黑龙江省生物物种多样性调查和编目,建立黑龙江省动、植物科、属、种的多样性数据库。选择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东部山地、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五大地理区域,确定各地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及关键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分布。确定黑龙江省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名录及典型区域。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和环境保护用微生物利用的环境安全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

5、强化国家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加快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管理机制,优先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启动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构建生态监测网络和平台。

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生态功能区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加强水电等资源开发以及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等大型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全过程的环境监理。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主体责任,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农民饮水安全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内的排污口以及违法建设项目和污染水源活动,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地区建设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将重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纳入监测范围。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建设一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重点加强松花江流域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上游乡镇生活污水的收集与处理。开展并推广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试点和示范。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力度。把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实质性改善。乡镇生活垃圾要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村屯生活垃圾要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镇中转、市和县处理的模式,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统筹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

 

3、科学养殖,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提高种、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

大力提倡生态饲养、清洁养殖。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放养区,到2013年,松花江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完成禁养区划定。加强对畜禽养殖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农村分散养殖户,推广畜禽粪便的农户收集,专业处理,综合利用模式,提高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率。

大力推广和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农民大量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料以及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对农药、化肥废弃包装物的处置,不断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建立农药、化肥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对粮食主产区和松花江流域进行定期监测。

4、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制定省级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规程,编制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环境现场评估和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开展省级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建立省级土壤环境质量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农村地区污染场地清单,严格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加强黑土地保护,开展黑土地修复试点,初步形成黑土地修复机制。

5、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护农村空气环境质量

根据北方寒冷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建设不同类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大力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推广应用秸秆气化、秸秆压块成型制炭等秸秆能源技术,在开发新型清洁能源时,要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推进沼气规模化发展,逐步改变农村能源结构,推广节能、高效、新型锅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环境

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推进机制、整体联动机制、难点攻坚机制、多元化投入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在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完成一批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将全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县(包括县城)以下乡镇、村屯纳入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制订和出台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连片整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

7、加强乡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监管

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重心要逐步实现由城区向农村转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对农村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进行常规性定点监测。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层队伍建设,乡镇逐步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助理员,行政村要设置环境保护协管员,实施县、乡镇、村三级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核与辐射安全保障

1、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促进建立市(地)级独立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与监测机构,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注重监管人员的培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严格监督执法,全面提升环境辐射的监管水平。

开展全省国控网和省控网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工作,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让公众健康与周围环境免受电磁辐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危害。

2、提高放射源管理力度

继续加强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严格进行管理,使全省重点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控率达50%。完善审批制度,缩短审批时间,加快网上审批及网上放射源转移、转让步伐,提高动态数据库的利用率,增强对放射源危害的有效防御,促进核与辐射安全技术进步。

3、强化放射性废物(源)收贮与安全运输管理

加大放射性废物(源)贮存库建设与管理,在废物库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对库区实施24小时监控,完善废物库的各项管理程序,提高库区运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确保废物库正常、安全运行。开展对闲置废弃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收贮,降低辐射事故的风险,对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要帐物相符、数量清晰、档案完整,推进废旧放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废旧放射源运输的管理,制定保障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严防运输过程中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1、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推进黑龙江省危险废物处理厂建设,尽快使其投入使用,确保全省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进一步提高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

各市(地)要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完成地市级医疗废物高温蒸煮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关停89家医院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同时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

2、提升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水平

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资格审查,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和工艺,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企业专业化与产业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淘汰技术和管理落后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处置设施。

以国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指导,规范并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在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综合处理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省大中城市建立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网点和处理、处置厂,解决废旧电器电子回收利用的问题。

3、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水平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和扶持固体废物产生企业通过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开发无废或少废的绿色产品,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提高对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电石渣、脱离石膏、生活垃圾和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4、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

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合理选择处理方式,大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全省所有县城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使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其中哈尔滨市达到85%。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置工程建设,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对已封场地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场进行生态修复或改造。加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5、加大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力度

实施二噁英类POPs减排及污染源控制省级行动方案、PCBs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省级行动方案和POPs库存、废物及污染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省级行动方案。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全面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关停3家电弧炉炼钢、2家铁矿石烧结、2家铸铁生产、6家焦碳生产等产能低、POPs排放量大的企业和设施,使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

6、加强危险废物安全监管

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特别要推进佳木斯市非那西丁药渣等历史堆存和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确保新增废渣无害化利用处置。加强对铅酸蓄电池、铅化学品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自律机制,出台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准入办法,将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量在10吨/年以上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加大危险废物监督执法力度,严格防范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污染事故。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

7、落实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污染防治,特别是用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建设,要建立激励政策,鼓励、奖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作为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要在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继续推进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圈区管理,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的力度。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

(七)环境风险防范

1、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控与风险控制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工作,统计过去10年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及数量,总结不同种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引发原因。全面调查全省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确定环境风险重点防范区域和环境风险重点防范行业。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控与风险控制。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与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源申报管理体系和风险源防范管理技术体系,构建重点环境风险源动态监控技术平台。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三类环境风险的三级防控体系和环境风险企业分级标准,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与健康风险评估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分析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制订环境风险处置对策,为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开展主要环境因素及环境所致健康损害研究,构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应对技术体系,制定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监测指标、评估方法和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

3、强化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监督管理体制,停止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运输车辆管理,防患流动性环境突发事件,探索实施卫星定位系统的远距离监控。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风险管理,制订可行的风险控制行动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和规范化核查管理办法,强化环境风险的控制,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4、提高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全省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信息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开展环境风险分级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推行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排放、转移登记(PRTR)制度。全面排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情况,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风险监管和环境监察执法。

严格化工园区审批权限,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优化化学品产业布局。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应集中进入化工园区,现有企业应逐步向化工园区集中,规范和推进化工企业园区化发展。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逐步搬迁改造或关停并转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企业,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化学工艺及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工作,推进化学品的循环利用。

5、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

实施黑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订项目推进方案。在2个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积极推进涉重金属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的淘汰退出,依法关停一批缺少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污染企业,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标升级。鼓励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对所有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都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提高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对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和“阿城产业园区”2个重点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积极探索非重点防控区范围内重金属排放量置换和交易试点,非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高于2007年水平。

6、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和专家参与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度,加大环境突发事件监测与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八)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省市县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大对水质、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调整优化国家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高国家监测网自动监测水平。拓宽环境监测范围和领域。强化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加强PM2.5、POPs、VOC、臭氧、水生生物等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源的监测,鼓励将大庆地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纳入地方日常监测范围,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建成国内先进的环境监测及管理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形成在线、遥感、自动、手动等相结合的环境监控体系及网络平台,大力推进地市区县级监测站、农村背景站或区域站业务用房建设,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测设备动态更新机制。到2015年,省环境监测站全面达标,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全面达标率不低于50%,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达标率比2010年提高20个百分点。

2、生态监测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各级环境监测体系和各级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整合其他行业的监测条件和监测力量,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黑龙江省生态监测中心,争取在1个市(地)监测站建成为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在2个市(地)监测站建成为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其它市(地)监测站要组建生态监测室。在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区域内规划建立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形成以省、市(地)监测站及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组成生态监测网络,形成监测预报系列平台和数据库服务体系。

加快卫星利用平台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宏观监测和微观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生态遥感监测以省站和13个市(地)监测站为主,部分省直控站和县(市)监测站参与,形成全省生态遥感监测网络。

3、水生生物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网络,网络由13个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分为干流网络和支流网络两部分。干流网络成员由省站、肇源、哈尔滨、依兰、佳木斯、同江6个监测站构成;支流网络由齐齐哈尔(嫩江干流)、大庆(库里泡)、哈尔滨(呼兰河、阿什河)、绥化(呼兰河)、牡丹江(牡丹江流域)、七台河(倭肯河)、伊春(汤旺河)7个监测站构成。建设5个水生生物检测中心实验室、分别设在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和三江环境监测站;建设8个水生生物监测实验室,设置在其它网络成员单位,着力加强水体微型生物监测能力。对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嫩江、呼兰河、阿什河、牡丹江、倭肯河、梧桐河共7条河流,镜泊湖、尼尔基水库、库里泡、莲花水库等4个湖库共40个断面开展水生生物监测。河流监测项目为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湖库监测项目为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着生藻类。建设5个松花江流域鱼类标本室,分别设在5个中心实验室,系统收藏每年调查的鱼类标本。

4、环境执法与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法制能力建设,配备专职环境法制人员与执法监督装备,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立法、政策制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能力和水平,规范环境监管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系统建设,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装备,整合完善环境监察决策信息辅助平台、环境监察执法管理系统、排污收费管理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污染源信息系统等。建立和完善生态与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体系,积极拓展执法领域。建设环境监察公众服务与参与平台,提高公众服务基础能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察人员岗位技能和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更新补助机制,加强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到2015年,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一级标准,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0%,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

5、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

增强省级信息执行能力,不断提高市(地)级和县级环境信息工作水平,使其达到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加大环境信息标准化工作力度,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信息管理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方案等。

建立省级网络管理中心,通过建立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因特网接入网的管理和监控。建设并完善环境保护厅、14个地市级环境保护局、73个县(64个县及9个农垦分局)、各直供站和各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广域网络,最终建成省、地市、县三级广域网络。建成环境保护厅连接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科学院、省环评中心的城域网。

建设环境信息应用支撑平台,建立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目录体系和文档交换、传输系统,实现各类环境保护业务和政务信息的交换和传输。建设业务应用、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数据、饮用水源地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信息应用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与综合信息查询系统等综合管理平台,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

6、辐射环境能力建设

加强国控网、省控网的建设工作。在原有30个国控网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在重点城市(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大庆市、黑河市)新增加5个国控网环境γ辐射自动监测站和1个数据汇总中心,提高放化实验室分析和物理监测能力,加强口岸监测能力。

进一步完善省控网的建设工作。在原有37个省控网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在边境地区(漠河县、虎头镇、抚远县)新增加3个县镇6个省控网土壤及环境γ辐射瞬时监测,在哈尔滨市主要交通要道和商业区(省政府、秋林公司)新增加2个省控网电磁辐射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库及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

建立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体系,提高针对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评价和监测水平。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研究平台,提供意外辐射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和监测方法,建设放射源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和放射源二维码管理系统,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化,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利用互联网和相关业务管理软件,将辐射安全管理业务纳入到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实现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辐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辐射环境监督执法、辐射事故预警等业务的网上审批、受理、启动应急预案、备案及辅助审批。

7、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信息支持平台,及时更新各地区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建立并适时补充更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为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化工、安全、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分析化学、废物处置等专业的人员储备。完善POPs管理体系,提高POPs监测和污染防治能力,建立POPs污染防治投资与融资机制,促进POPs减排的产业技术升级能力。

8、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推进国家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建设。完成市、县两级宣传教育规范化标准建设,形成全省省本级和14个地市自主的交通能力,开展基础资料和环境教育场馆(基地)建设。建立环境舆情信息监控和反馈系统,强化环境新闻宣传发布能力。建立环境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工作机制。

支持环境文化创作,搭建环境文化平台,扶持环境文化市场,促进环境文化发展。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形成自主工作团队。提高环境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能力。加强对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金。

全面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六进”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军营”)。开拓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环境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有效的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违法企业,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和制度引导力,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新理念和防范环境污染的意识。力争全省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65%。

五、建设项目与资金

(一)重点项目

按照以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确定发展方式和发展规模的新理念、新定位,为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规划了饮用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及减排、生态保护与恢复、大气污染防治及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垃圾处理、科技示范十个方面1292个项目,其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32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341项(包括:工业污染治理项目112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111项、污泥处置工程项目28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62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8项)、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98项、大气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318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188项、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项目163项(包括:科技标准处项目4项、监测站项目31项、辐射站项目39项、固废中心项目15项、监察总队项目15项、信息中心项目33项、宣教中心项目26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8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75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45项、科技示范项目24项。另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增补的46个项目也列入该规划中。   

(二)投资估算

经估算,“十二五”期间要完成上述规划任务需要投入资金460.24亿元。按投资结构分,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投资9.54亿元,占总投资2.07%;流域水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投资133.27亿元,占总投资28.96%;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投资13.70亿元,占总投资2.98%;大气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投资173.33亿元,占总投资37.66%;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投资31.08亿元,占总投资6.75%;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投资28.06亿元,占总投资6.10%;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投资3.49亿元,占总投资0.7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投资29.44亿元,占总投资6.40%;垃圾处理项目投资36.59亿元,占总投资7.95%;科技示范项目投资1.74亿元,占总投资0.38%。另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增补项目投资22.5亿元也列入该规划中。规划项目投资和增补项目投资总计482.74亿元。(详见表5-1环境保护项目投资构成)

表5-1  环境保护项目投资构成

项目类型

项目数(个)

投资(亿元)

占总投资比例( % )

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

32

9.54

2.07%

流域水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

341

133.27

28.96%

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

98

13.70

2.98%

大气污染防治及减排项目

318

173.33

37.66%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188

31.08

6.75%

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163

28.06

6.10%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8

3.49

0.76%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75

29.44

6.40%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45

36.59

7.95%

科技示范项目

24

1.74

0.38%

合计

1292

460.24

100%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2010 )增补项目

22

22.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实施

1、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不断提高环境规划的权威性,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环境与发展协商制度,共同落实规划任务,推进规划实施。

2、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绩考核

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等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3、严肃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妨碍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强化环境法制建设,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

1、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

强化环境法治建设既是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发展综合决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快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做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和《黑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填补环境监管法律空白,增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据和可操作性。加快完善我省环境标准体系与技术规范,科学确定标准限值,编制和修订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实现规划目标提供法律标准保障。

2、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政策

加大规划环评的执行力度,区域流域开发利用、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和城市建设等规划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重点城市首先要实施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和全程管控,探索建立以末端控制为主、体现清洁生产要求、覆盖生产全过程的排放标准体系,并从再生产全过程制订和完善经济政策,重点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建设。建立环境功能区划及分区管控的目标和政策,建立生态文明评估指标体系。

3、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大力推进步进制电价和水价政策。制订并实施促进绿色和低碳发展的政策,深化绿色信贷政策,建立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深化污染减排、松花江流域治理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排污交易市场,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全方位筹措资金

1、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围绕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和列入省环境治理的规划项目,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的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

2、多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保护事权、财权,理清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投入中的责任,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投入的主体地位。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国家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机遇,力争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得到国家各类资金支持。企业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污染防治工程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在内的国内外两个融资市场,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和组织通过TOT、BOT、BOO等多种模式参与公益和准公益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金融贷款、社会融资的组合使用制度,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

(四)强化智力支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1、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大力提高环境保护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方面,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保育发展体系;在大力发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方面,建立系统谋划、节能优先、创新替代、循环利用、绿色低碳、安全持续的能源资源体系;在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产业和新兴战略性产业方面,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环境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技术体系。

2、提高环境保护支撑能力

高度重视环境科技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建立界江、界湖重点实验室,组织跨部门、跨学科、跨地域的科技协作与攻关,深入开展水体污染成因与污染防治方面的研究,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开发适应北方寒冷地区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适合我省省情的低成本的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研发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控制技术,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逐步建立完备的污染减排环境科技支撑体系。大力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制订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力度,引导环境保护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快速发展,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3、加强环境保护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

探索新形势下适应基层环境保护需要的组织建设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人才引进机制。

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开发工程。建设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管理等各分支专业齐全,人员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环境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等科研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市(地)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员。

(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提倡绿色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推动建立以“善待自然、呵护环境,节约能源、珍惜资源,厚生爱物、促进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道德规范。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走环境保护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六)开展国际合作,扩大对外交流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术和资金。在绿色经济政策、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项目建设、风险管理、技术研发和转让以及基础能力提升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环境保护管控,限制“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出口,控制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输入,严格固体废物进口全过程监管。

围绕松花江流域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强对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由以水质联合监测互动为主向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合作转变,丰富对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内涵。实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落实跨境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开展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技术研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科技的交流。积极应对中、俄环境新问题,推进两国的环境保护外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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