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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2013年度鲤城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3-6-28 9:53:3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区2012年环境统计数据和我区实际,制定2013年度鲤城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2013年我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与2012年相比需分别减少0.8%(373.22吨)、0.5%(37.45吨)、0.1%(25.01吨)、0.1%(3.98吨)。

二、重点减排项目

(一)鲤城区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1);

(二)鲤城区高新区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2);

(三)鲤城区排放废水污染物的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3);

(四)鲤城区排放废气污染物的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4);

(五)鲤城区畜禽养殖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5);

(六)鲤城区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6)。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落实省、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减排监管能力。要抓好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保监测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编制和专业技术人才,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装备,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应于2013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

强化环保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自查自律工作。要坚持“勤查重罚”的高压态势,定期在《泉州晚报》等主流媒体公布违法排污、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环境违法企业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推动减排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督促落实关停淘汰措施。

(三)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

区环保局要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企业的减排任务要求,促进企业依法按证排污,实现污染减排。要逐步健全重污染行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今年重点做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把全行业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个企业,各企业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和减排要求做好污染减排的工程措施,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污染物排放台帐,通过物料衡算、监测核算、排污系数等方法按月(季度)核算排污量;对不按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实行限产限批等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措施。

(四)落实减排政策

1.严格落实和不断完善减排经济政策。发改、经贸、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清洁能源替代、节水回用的鼓励扶持和经济约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经济政策促进主要排污领域减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严格执行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2.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

(五)履行减排责任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自觉进行污染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要定期向区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区环保局要依法查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号)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泉鲤政文〔2011〕148号)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减排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六)强化减排措施

1.扎实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切实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截污、雨污分流工作,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有效实现生活源污染减排。相关项目单位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尽快发挥新建管网的作用,提高宝洲、北峰和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在确保输送仙石污水处理厂的3号泵站水量基本保持在2.1万吨以上的基础上,努力发挥已建管网的作用,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快COD、NH3N的减排进度,努力完成年度COD、NH3N减排任务。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要求,鲤城区全部区域被划定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工业企业应于2013年底前自行淘汰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排查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规定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区环保局停止对新、改、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同时加强检查严格,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3. 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市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12〕10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无环保标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工作,加强路面巡查力量,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标志禁令的机动车。

(七)健全工作机制

1.细化减排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按照本《计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减排项目,将减排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全力推进减排工作。

2.加强项目调度,健全减排台帐。各减排项目单位每月要向区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区减排办要按规定落实减排调度制度,每月向市减排办报告减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3.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告诫。区环保局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汇报、通报全区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区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减排工作预警、通报制度,加大减排工作督办力度,必要时由区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区政府组织约谈、告诫。

4.严格减排考核。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街道环保绩效考核,对各街道办事处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奖励或问责制。

5.加强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和环境质量的宣传报道,通过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布重点企业排污信息等活动,加大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鲤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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