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项目招标 >> 招标补疑 >> 正文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小龙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7-6-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

  条款号:招标公告第二十二点 类型:删除

  原文:二十二、重要提示

  为了更好地对中标人的工程进度进行奖罚,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制定相关借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请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借出中标价15%的款项,借款以

  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条款号:招标文件40.3 类型:修改

  原文:40.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订《借款协议》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签订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借出借款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转到建设方指定的帐户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现文:40.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

  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条款号:投标须知前附表33点 类型:删除

  原文:借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对中标人的工程进度进行奖罚,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制定相关借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方)签订《借款协议》;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建设方借出中标价15%的款项,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标人所提供的借款仅在中标人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计算利息,借款利息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逾期借出,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通报批评并暂停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六个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3、施工实际节点进度工期与招标人审批同意的节点进度工期相比,每提前1个日历天,招标人按照中标价的5‰标准对中标人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以中标价的5%为上限;每滞后1个日历天,中标人应按照中标价的5‰标准向建设方缴纳罚款,罚款从借款(不含利息)中直接扣除,若借款(不含利息)被扣罚完毕则本工程合同终止,中标人自行退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无条件完全清场,包括但不限于人、材、机、临时设施等,招标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剩余工程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完成,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4、如中标人不存在施工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将借款及其利息归还给中标人;如中标人虽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但扣除罚款后借款尚有余额的,则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在扣除中标人因节点进度工期滞后的罚款后,将余额及其利息归还给中标人,但超出合同工期后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付;若中标人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且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罚完毕,则建设方无需向中标人返还任何借款或利息;

  5、如因中标人节点进度工期滞后而产生罚款,且致其所提供的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发完毕的,则招标人不再退还中标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则招标人有权另行向为中标人

  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索赔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条款号: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函 第9点 类型:删除

  原文: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工程建设单位借出中标价15%的款项,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我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履行承诺,视为我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条款号:投标须知前附表37点 类型:增加

  现文: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与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由发包人依次与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协商,完成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投标报价重新

  签订合同。

  条款号:投标须知前附表38点 类型:增加

  现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施工合同10.3中所规定期限的,或因承包人违约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或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承包人未能提交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竣工验收档案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将承包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再接受承包人参加投标,并将提请市或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参

  加投标的资格。

  二、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条款号:施工合同进度计划10.3 类型:增加

  现文:承包人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应工作量:

  1.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进场施工

  2. 从进场施工第一天开始算起,五十四天内完成总工程量的30%;

  3. 从进场施工第一天开始算起,一百二十六天内完成总工程量的70%;

  4. 从进场施工第一天开始算起,一百八十天内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如有争议的,以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上述节点日期完成工程内容的,上述每节点每逾期1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10)个日历天的;

  2.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3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

  3. 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70%,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的;

  4.未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

  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确保施工人员无条件全部离场,且应与发包人做好离场交接手续。承包人逾期不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按日支付解除合同前的违约金外,还应另外向发包人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

  承包人提前(10)个日历天以上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的,发包人

  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给予承包人奖励。

  条款号:施工合同附件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类型:增加

  现文: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第十条事故处理增加以下条款:

  6.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死亡1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7.承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

  任,每停工整改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条款号:施工合同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 类型:增加

  现文: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第三条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增加以下条款:

  (6).不按图纸施工或未经分部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7).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增加以下条款:

  (4)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死亡1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整改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第五条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次的违约金。

  条款号:施工合同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点 类型:修改

  原文:(3)承包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还必须依照下列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现文:(3)承包期间,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还必须依照下列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条款号: 4.2.1.4 履约担保的退还(1) 类型:修改

  原文:(1)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①如因承包人节点进度工期滞后而产生罚款,且致其所提供的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发完毕的,则发包人不再退还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向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索赔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金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退还。

  现文:(1)若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金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退还。

  条款号: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5.借款管理办法 类型:删除

  原文:为了更好地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进行奖罚,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制定相关借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方)签订《借款协议》;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建设方借出签约合同价15%的款项,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建设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所提供的借款仅在承包人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计算利息,借款利息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逾期借出,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3、施工实际节点进度工期与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节点进度工期相比,每提前1个日历天,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5‰标准对承包人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以签约合同价的5%为上限;每滞后1个日历天,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5‰标准向建设方缴纳罚款,罚款从借款(不含利息)中直接扣除,若借款(不含利息)被扣罚完毕则本工程合同终止,承包人自行退场(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无条件完全清场,包括但不限于人、材、机、临时设施等,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剩余工程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替完成,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4、如承包人不存在施工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将借款及其利息归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虽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但扣除罚款后借款尚有余额的,则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建设方在扣除承包人因节点进度工期滞后的罚款后,将余额及其利息归还给承包人,但超出合同工期后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付;若承包人存在节点进度工期滞后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形,且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罚完毕,则建设方无需向承包人返还任何借款或利息;

  5、如因承包人节点进度工期滞后而产生罚款,且致其所提供的借款(不含利息)已被扣发完毕的,则发包人不再退还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向为承包

  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索赔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调整为:

  网上报名时间:从2017年4月11日0时00分,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23时59分(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报名环节)。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7年7月4日9时00分,截止时间:2017年7月4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第6开标室7F)。

  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2017年7月4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第6开标室7F)。

  开标时间:2017年7月4日10时00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第6开标室7F)。

  具体时间与地点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首页 > 服务指南> 交易活动安排”。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

  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6月14日

  附件:

  小龙涌补充公告(6.14).doc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