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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和管理需求公示

发布时间:2017-10-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采购人

  名称:微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微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537)Tel:13953703980;Fax:81221063;Email:wswf1129@126.com

  项目联系人:石镇长

  联系电话:15053716501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微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和管理

项目背景:
微山县南阳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项目
     项目预算:128万元,其中:预算资金128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G03 其他服务 8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经营范围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一) 基本内容

丨、从 污 水处 理设施的 的厂 界 外内笫 一个构 筑物 到排 放 口 的 全过程污 水处 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污泥的外运处置限于 30KM 内陆地运输, 污泥按环保部 部门要求 ,必 须 达到 无害化处置。

2、进水水 质为生活污水,进水水量≤ 2000 吨 / 天,生化处理设施单套运行 ;

3、 一 次 性生 产 准备金包含了菌种准备,化验室的基本配置和办用品的配置,但不包括价值(单价)超过 2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与甲方核对确认),如果生产确实需要,采取谁购买谁所有的原则;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

1、 污水处即 厂的规模

污水厂工程建设规模 为0.4 万亩 m 3 / d ,占地 0.8 公顷,建设内容为污水厂及 4KM 配套主干管。

2 、处理工艺

工程处理工艺为采用 A 2 /0+ 混凝沉淀 + 过滤法处理工艺,污泥处理主体工艺为采用污泥浓缩池 + 高压隔膜压滤机处理工艺,污泥最终处置方案采用污泥经脱水含水率小于 60% 后,外运至无害化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3 、设计进出水水质

设计进出水水质为:

COD ≤ 400mg/L

BOD 5 ≤ 180mg/L

SS ≤ 200mg/L

NH 3 -N ≤ 35mg/1

TN ≤ 45mg/1

TP ≤ 4mg/1

设计出水水质 :

微山县南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8918-2002) 中一级 A 排放标准。

C 0 D≤ 50 mg/l

BOD 5 ≤ 10 mg/l

SS≤ 10 mg/l

TN: ≤ 15 mg/l

NH 3 - N + ≤ 5 (8) mg /1

TP : ≤ 0.5 mg/l

预期进度及目标

1、调试进度:污水站调试周期1?2月。

时 间

进度计划

备注

第1周

完成设施单机和联动试车,做菌种准备,

甲方协调设备供应方

第 2 周

菌种投加,确定调试方案

投加污泥结束 15 天

第3周?第6周

系统调试,出水达标

第 7 周

人员培训、编制操作法等

第8周后

稳定达标运行

2、调试目标

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000 m3/d,指标为第二条所示设计指标或根据调试期间共同确定的指标执行。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四)安全要求(标准)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即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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