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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5-19 10:25:1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防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下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锡环委〔2010〕1号)要求,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建设幸福江阴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步伐,规范企业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我市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我市污泥产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我市污泥处置工程布局和选择适合我市实情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对污泥实施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至2011年底,全市所有污水处理污泥实行干化焚烧,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江阴市辖区内开展污泥减量化的污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和承接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的单位。凡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四、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进程,市政府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开展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单位实行一定奖励。奖励对象和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列入江阴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工程指导性规划方案,有具体实施要求,并通过江阴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的单位。

(2)奖励标准:分别对污泥减量化(污泥含水率在50%以下)、无害化处置(污泥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减量化处置:在2011年8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处置单位,给予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10%的一次性奖励;在9月至12月通过验收的处置单位,给予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6%的一次性奖励。

无害化处置:对承担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的单位(不包括污泥自行产生、自行焚烧处置的单位),焚烧费用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污泥焚烧指导价格由污泥产生单位支付;另外由市财政给予50元/吨污泥(污泥含水率在50%以下)的奖励,奖励期限暂定至2012年年底。

五、导向措施

鼓励各污水处理污泥产生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改进污水处理工艺,尽量采用剩余污泥量少的处理工艺,从源头上和污水处理过程中减少污泥的产生量,减轻后续处置负荷。积极推广污泥处置实用技术,加大对污泥处理示范技术的扶持和推广力度,对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工程建设规格高、处置规范、制度完善、环境优美,被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评为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制约措施

为切实搞好污泥环境监管,扎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奖罚分明、确保实效原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1)不得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同时对该污泥产生单位和企业投资建设方在环境信息行为评定中给予黄色以下等级。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随意抛弃、倾倒污泥的行为从严处罚。

七、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污泥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泥处置工程建设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各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对投入运行的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建设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

各污泥产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污泥委托外运处置的,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定期汇总,按月度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各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企业要建立、健全台帐制度,详细记录接收的污泥量、处置量,并每月将接收、处置情况报市环保部门。

八、资金管理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污泥全过程监控机制,核实全市污泥减量化工程建设情况和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量,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金额,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奖励资金每年年终发放一次;审计部门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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