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县财政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不低于1.5:1配套地方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4、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项目。
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重点支持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市级生态村的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生态文明试点工程。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时间为2010-2012年,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三、专项资金管理与拨付方式
1、中央专项资金及时下拨到相关乡镇(开发区)。
2、地方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总量1:1.5比例配套。
3、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施工合同(包括集中式污水池、分散式污水池、管网等)签订后预拨20%;工程通过县生态办验收后拨付70%,留10%质量保证金。
4、各项目村到乡镇财政(开发区)报账,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5、各乡镇(开发区)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监督检查
1、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将对建设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进展缓慢及质量不过关的乡镇(开发区)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2、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3、专项资金支持的行政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德清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