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与形势
(一)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
“十一五”时期是云南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百年不遇特大旱灾的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翻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实施了“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节能减排、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城镇污水和垃圾设施建设、“森林云南”建设等重大举措,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完成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见专栏1),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顺利完成。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大力抓好重点减排工程,坚决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和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等手段,全省累计完成省级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重点污染减排项目近712个,已累计减排化学需氧量8.22万吨、二氧化硫25.22万吨。经国家核定,2010年化学需氧量较2005年下降5.76%,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117.6%,二氧化硫较2005年下降4.08%,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102%。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日均浓度均呈下降趋势,十六个州(市)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由2005年的75%上升到2010年的94%, SO2年日均值比2005年降低了12.1%,我省受酸雨影响范围、频率及强度明显减少,酸雨控制区出现酸雨的城市、频率和强度亦逐年下降。地表水达标率由2005年62.0%提高到2010年的66.3%,上升了4.3%,水质达到Ⅰ~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比2005年上升了3.0%,水质中COD、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BOD5)、NH3-N平均浓度均有所下降。主要湖泊、水库水质优良比率(Ⅰ~Ⅲ级比率)明显上升,由2005年的60.4%,上升到2010年的71.9%,提升了11.5个百分点。其中,滇池COD平均浓度从2005年的61.7 mg/L下降到2010年的50.3mg/L,下降幅度为18.5%。阳宗海经过治理,水体砷浓度降至最低值0.021 mg/L,较最高值下降了84.3%,水质稳定在Ⅱ~Ⅲ类,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
治污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到2010年底,全省已有67个县(市、区)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数达到79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2005年的119.2万吨/日提高到264.95万吨/日,新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45.75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70%,较2005年(40.47%)提高了近30个百分点,全省规模以上糖厂全部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38座,无害化处理能力11013吨/日,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能力较“十一五”末提高了99%。全省1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主要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显著加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从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的建设,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规划环评,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了工业园区、水电开发、旅游总体规划环评130余项,确保了规划的严肃性、开发的有序性和建设的规范性。累计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6333项,其中:省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366项目,不予或暂缓审批环评文件56项,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29项;对沘江流域和陆良银河纸业分别实施了区域限批、企业限批。通过严把环境准入关,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新进展。滇池治理工程全面提速,水质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效果开始显现,阳宗海砷污染治理初见成效,水质恢复明显,洱海治理成果得到巩固提高,“洱海模式”得到国家肯定,总体上看,以九大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流域综合治理成果突出,治理成效日趋显著。金沙江国家考核出境断面水质常年保持在Ⅱ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通过实施《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加大对南盘江的监管力度,流域重金属污染得到减轻。组织完成了全省县级以上224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开展了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村地区饮水质量、饮水条件和供水水量,饮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着力加强以滇西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从规划、投入、宣传、机制建设、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有效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由滇西北5州市18县市,扩大到滇西北、滇西南9州(市)44县(市、区),完成了滇西北18个县的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了9州(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基地建设,其中版纳、德宏和临沧已正式挂牌,并向社会免费开放。省政府专门出台了《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准入条件。各级执法部门加大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力度,对重点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花卉、药材、野生动物等市场销售、种子(苗)和种畜禽进出口贸易、越境运输等方面严格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加大了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力度,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62个,总面积295.56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5%,形成了各种级别、多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启动了标准化建设,管理能力和有效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生态建设示范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明显提速。全省已有12个州(市)、70余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建设示范,已获得命名的有“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云南省生态乡镇”188个。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在我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试点109个项目,麒麟区、易门、龙陵、勐海被列为国家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县,地方开展“以奖促治”项目182个,约200万人口直接从“以奖促治”政策受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示范效应逐渐显现。在滇池流域划定了畜禽集中养殖区、禁养区和限养区,关闭搬迁养殖户18124户,九胡流域完成沿湖494个村庄的治理规划,已实施184个村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环境监管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显著提高。顺利完成了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普查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妥善处置了阳宗海砷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累计投入4.45亿元的环保能力建设资金,配备监测设备2443台(套)和监察设备2773台(套),完成69个环境监测站(含17个一、二级站)和146个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建成5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10套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优化,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质量实现了月报。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和各州(市)监控中心基本建成,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现场端已完成93家,占需要安装总数的97%,并全部与原省级监控平台联网。完成了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主体工程,全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网络化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电磁辐射管理得到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网点得到优化调整。省宣教中心硬件装备已经全部更新并实现达标,建设生态文明和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宣传力度不断加大,重大主题宣教活动取得丰硕成果。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成效显著,合作领域得到拓展。环境科技得到加强,水专项取得初步成果。信息化建设对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明显改善,完成覆盖省州市一级的基础网络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污染持续减排的压力仍然很大,环境质量改善不容乐观,防范环境风险任务艰巨,环境保护基础工作仍然薄弱,环境管理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
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污染物减排压力加大。 “十二五”时期,预计全省GDP年均增长保持10%以上,并力争翻番,城镇化率将达到46%,原煤消费仍将有很大增加。我省又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基地,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西电东送”和“云电外送”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将促使我省能源和原材料产业大幅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将新增10.01万吨,增长16.56%、氨氮新增0.4万吨,增长6.81%,二氧化硫排放量将新增24.37万吨,增长35.92%、氮氧化物新增18.71万吨,增长35.94%,增排因素和减排之间的压力不断加大,减排任务艰巨。
局部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较大。九大高原湖泊有5个湖泊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污治污体系尚未完善,许多入湖河流水质不达标。全省六大水系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中,水环境功能不能达标的断面占31.1%,劣于Ⅴ类标准的断面占19.2%,部分水体受到重金属等有害污染物的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体系亟待完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煤烟型大气污染逐步向复合型污染转变,酸雨频率有所升高。土壤环境污染尚未有效应对。
环境问题解决难度加大,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增多。长期以来,污染的不断积累已使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污染介质已从以大气和水为主逐渐向大气、水和土壤三种介质共存转变;污染物来源从以工业和生活污染为主不断向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转变;污染特征从单一型、点源污染向复合型、跨界污染转变。在SO2、COD等常规污染物尚未得到全面根治的同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废旧电子电器、危险废物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诉求不断增加,环境改善的滞后性与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之间的矛盾将十分突出,部分区域因环境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仍将存在。
遏制生态退化,维持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任务繁重。由于特殊的地理地貌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敏感而又脆弱,加上工业化、城镇化和资源开发侵占大量生态用地,部分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物种濒危程度加剧,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区域生态安全体系亟需建设。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污染呈加重趋势。土壤污染源点多面广,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仅处于示范阶段,广大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几乎处于空白,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繁重。
环境风险防范压力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云南省已经从对外开放的末端走向前沿,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特别是重化工的发展,突发性环境事件呈增多趋势,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不容忽视,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持续上升。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风险因素加大,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越来越多,污染纠纷上升。此外,我省境内六大河流中有4条为国际河流上游,有4061公里的边境线和20个国家级一类和二类口岸,突发性的环境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将直接影响到国际关系。与新时期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需求相比,全省环境监管整体能力还较低,达标化建设尚处于低层次,系统提升不够,缺乏必要的整合与联动,对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三大着力点(污染减排、质量改善、防范风险)的支撑不够,自动化水平低,环境监管效率不高,监测和监察业务用房缺口达15万平方米,设备运行经费与更新改造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人员编制明显不足,人员素质总体不高,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环境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差距较大。环境管理的基础能力,包括环境信息、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环境宣传、基础调查等与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监测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水质自动监测断面占全省监测断面总数比例不到5%,重点流域和多条重要出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十分滞后,温室气体、臭氧、可吸入颗粒物、重金属、土壤和生态监测等需要增加。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面临着较大的压力,能力建设需尽快加强。
(三)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加快建设“两强一堡”的黄金时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把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作为我省未来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和资本。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必然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大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快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快速发展时期,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显现,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桥头堡建设对环境安全与树立环境保护新形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境容量相对不足,环境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和不确定。新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跨境跨界污染防范任务艰巨,经济快速发展对保障环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广泛的环境宣传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使人民群众在优美环境中生产生活,已成为环境保护的根本任务。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与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环境保护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总量削减、质量改善、风险防范与生态屏障建设,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紧密围绕“二强一堡”发展战略,以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为保障,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建设生态屏障,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经济社会效益,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环保惠民。坚持长远谋划,对全局性、普遍性的环境问题,要全面部署、全面推进,同时抓住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我省地域差异较为显著,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各不相同,需要在遵循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情况下,分区控制,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环境保护的政府意志,落实政府责任,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相匹配。强化企业环境责任,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议论监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规划目标与指标
到201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六大江河和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管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2%、8.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4%、5.8%。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15年,总体上九大高原湖泊消灭劣Ⅴ类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达10%以上,主要水环境质量指标明显提升。全省六大江河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稳定在70%以上,国控和省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小于20%。16个州(市)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大于80%,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城市比例大于85%。
——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得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4%以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趋势得到扭转,生态建设示范取得突出进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取得良好成效,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等。
——环境监管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省市县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由总量控制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生态屏障建设及风险防范指标构成,见专栏。
专栏 “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 ||||||
指 标 |
单位 |
2010年 |
2015 年 |
指标属性 | ||
总量控制指标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
% |
与2010年相比,下降6.2% |
约束性 | ||
氨氮排放总量 |
% |
与2010年相比,下降8.1% |
约束性 |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
% |
与2010年相比,下降4% |
约束性 | |||
氮氧化物排放量 |
% |
与2010年相比,下降5.8% |
约束性 | |||
环境 质量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
92.1 |
≥95 |
预期性 | |
地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 |
% |
70.5 |
≥70% |
预期性 | ||
地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
% |
19.2% |
≤20 |
预期性 | ||
九大高原湖泊 |
|
总体上消灭劣Ⅴ类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达10%以上,主要水环境质量指标明显改善。 |
预期性 | |||
16个州(市)所在地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
% |
16个州(市)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大于80%,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城市比例大于85%。 |
预期性 | |||
生态环境质量 |
定性 |
保持优等 |
预期性 | |||
生态屏障建设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
14 |
指导性 | |
森林覆盖率 |
% |
|
53 |
指导性 | ||
风险 防范 |
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监管能力等 |
定性 |
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省市县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
指导性 |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十一五”时期的工作基础和基本经验,“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1448”:
1: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总体目标,继续实施《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举措。
4:以4项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减排约束性指标为抓手,大力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倒逼机制推动总量削减指标的实现。
4:围绕“削减总量、改善质量、建设屏障、防范风险”4大领域,突出主要污染物减排、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江河及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安全及应急管理、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8: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需要争取国家的支持,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实施“四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程、九大高原湖泊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两污”建设工程、农村环保惠民工程、境监管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8大工程,以带动各方面的工作的开展。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降低产污强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污染物产排全过程控制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积极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及产品,加快淘汰钢铁、铁合金、火电、铅锌、焦炭、电石、建材、黄磷、造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清理纠正对“两高”行业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逐步实施差别水价、 “两高产品”限制出口等政策,提高“两高”企业的信贷风险等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淘汰落后产能。定期组织对“两高”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检查,逐步推行和实施主要行业单位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加强产业转移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防止产业转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清单,将任务逐级分解,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域,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制度。
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进一步强化环评管理,严格依法审批,严把环保准入关口。加强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管,加快搭建全省建设项目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从项目环评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充分发挥云南省可再生能源优势,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推进水电、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发展。稳妥推进生物质能开发,拓展天然气的利用,加大煤层气开发利用。争取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30%,缓解工业发展带来的减排压力。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实施清洁生产作为环保验收、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和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造纸、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加强我省制糖、橡胶、黄磷等地方清洁生产标准的实施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生态化改造,以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不同行业的产业链延伸与耦合,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尾矿、冶金与化工废渣、有机废水等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副产物的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的规模化、高效化、集约化利用。推动传统产业的低碳化改造,大力发展新兴低碳产业,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积极开展碳汇交易和碳汇生态补偿试点,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省建设。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使环保产业力争满足省内节能减排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对环保装备和技术的需要,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贯彻实施《云南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大力发展环保产品生产,培育龙头企业,开发节能污水处理设备,研发垃圾渗滤液处理新技术和设备,开发适合中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高效人工湿地、人工生态水处理技术,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和脱硫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集成示范。积极发展环保服务业,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从事环保技术评估、环保技术咨询、环保成果推广应用等业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环境工程设计及相应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市场化,推行环境治理专业化运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连续监测的市场化、企业化和专业化运营管理,重点发展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废气治理设备、设施在线监测的多渠道融资建设、特许权经营和社会化管理。推进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高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二)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重点,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继续推进工业水污染物的减排。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总量控制为重点,继续推进工业水污染物的减排工作。严格落实造纸及纸制品业、冶金、焦化等行业重点企业的减排任务。对无碱回收的制浆造纸企业及其它废水治理设施建设不完善企业,限期建设碱回收装置,黑液提取率达到90%以上,完善废水生化处理工艺,稳定达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甘蔗制糖以及化工等产业准入门槛,加快产业升级。提高制糖行业水循环利用率,推行废糖蜜集中生产酒精并集中治理酒精废醪液的处理方式,减少废水排放量,积极推进天然橡胶废水处理,采用厌氧—好氧技术处理制胶生产废水。加强纺织印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制造、屠宰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氮肥、农药、染料行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医药及其制品业等行业减排设施的监管,稳定完成削减任务。
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继续实施“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推进重点流域和地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工程,新建昆明市新城区捞鱼河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水管网收集设施,使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 以上。改造升级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向不达标水体排放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标准一级B标准,部分地区根据地方标准或流域水质要求,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的标准,滇池等重点流域污水处理要增加除氮、磷设施。
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坚持污水和污泥处理“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对昆明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安宁市污水处理厂等18家污水处理厂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补贴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及运营制定相关的财税、收费优惠政策,比如运营税负减免机制,对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设备加速折旧等。
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较大幅度提高再生水回用能力。大力发展再生水回用技术;采用分散与集中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鼓励回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用水等。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及政策,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到2015年,新建再生利用工程75个,改扩建再生利用工程11个,力争全省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2.52%。
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实施规模化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做好各种实用型沼气工程,积极推进多种方式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养殖小区对进入贮存设施的粪便推广有机肥综合利用。同时按规定建立进量(产生量)、出量(处理利用量)原始记录档案。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推进流域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探索开展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南盘江流域、元江流域、沘江流域以及九胡流域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各流域特征污染物为控制因子,实施重点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探索开展水污染重点行业总量控制,以纺织印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制造、屠宰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氮肥、农药、染料行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其制品业等行业为重点,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控制因子,实施重点行业总量控制。
(三)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重点,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减排。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应加快淘汰或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已投运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新、改、扩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役2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监督管理,所有电厂建立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应封堵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确保稳定高效运转
加快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进程。加快冶金行业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推进烟气脱硫、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水泥行业SO2、NOx减排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水泥窑的现状和特性,推进烟气减排示范工程建设,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工程。对重点有色企业实施硫酸尾气制酸或其他硫回收工程,推进炼焦炉荒煤气脱硫工程。新建燃煤锅炉应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12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工程,对部分企业燃煤锅炉实施低氮燃烧示范工程。
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有效管理和监控营运车辆,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加速淘汰黄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3标准的柴油车)。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实施第I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3年重型柴油车实施第Ⅴ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优化城市交通,大力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昆明等城市要加强机动车污染的监测,适时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监测和监管。大力发展水电、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以工业、建筑、交通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工作,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公交运输工具,在公交、公务、出租、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增加森林碳汇功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四、改善环境质量,着力提高民生水平
(一)提高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江河水环境质量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复和建设,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行政手段,分区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通过土地置换、经济补偿、土地征用等措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在二级保护区,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分类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流域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上游来水跨界断面评估考核,优先保证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上游来水达标,抓紧治理昆明松华坝水库、宝象河水库、自卫村水库、曲靖市独木水库等饮用水源地污染。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昆明、曲靖和玉溪饮用水源地力争每年做一次全指标监测,其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争取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开展生物毒性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内分泌干扰物等影响人体健康指标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对环境风险大的其它水源地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严格管理与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公路运输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全面提高预警能力。
专栏4:滇池水污染治理工程
以构建滇池流域健康水循环系统为导向,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约束, 优化昆明城市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优化配置水资源,有效改善水环境,全面恢复水生态,使滇池外海水质明显改善、滇池草海各项指标大幅下降,多方筹措资金,实施五大类工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预计2015年城市污水收集率提高到85%以上(主城区达到90%),城市污染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将较2010年提高50%以上,处理厂出水浓度达到或优于一级A的水平(COD、氨氮、总氮达到河流Ⅴ类标准)。
工业防治类项目,主要对滇池流域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规模以上90%的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建设、水环境综合整治、补水区生态系统修复等。
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主要包括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垃圾及废弃物处理、生态工程、农业面源控制及藻类治理等。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涉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综合执法管理建设、评估建设等内容。
专栏3:九湖水污染防治的“五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设以工业污染防治、城市(镇)污水治理、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内源治理为主的湖泊污染控制体系。
二是建设以“四退三还”工程、湖滨湿地、湖滨生态廊道、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为主的湖泊生态保护体系。
三是建立以湖泊科研、监测、监察机制为主的湖泊环境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湖泊环境监管。
四是建立健全以湖泊治理政策、投融资及收费机制为主的湖泊政策体系。
五是建立以健全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为主的湖泊环境领导责任体系。
坚持不懈推进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着眼于系统治理,推进湖泊“五大体系建设”,以大幅度削减入湖主要污染物为核心,逐渐构建和完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环境监管、法规政
结构及布局,缓解结构性污染。实施截污治污,推进分类分区的污染防治。以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为基础,统筹实施流域、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已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平,提高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覆盖率,完善雨污分流体系,大幅度提高流域污水处理能力。实施入湖河道综合整治,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入湖,以河道为中心,沿河连片治理、沿岸连片治理,实施控源、生态建设、末端处理的系统工程。积极开展湖泊水体、湖滨带、面山及主要入湖河道沿岸的生态建设,加快治湖、沿河及流域村落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治理农村面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积极开展湖泊污染底泥疏浚,进一步加强湖泊水生动植物管理,科学制定以环境效益为基础的渔业增殖放养制度。到十二五末,总体上消灭劣Ⅴ类湖泊水体,滇池水污染治理取得明显突破,抚仙湖、泸沽湖、洱海、程海水体质量继续保持稳定,阳宗海砷污染取得明显成效,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水质有所改善。
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统筹六大江河的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部署任务要求,实施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云南部分)》,保证金沙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大牛栏江治理力度,做好水资源优化调配,保证清水入滇,最大限度地满足昆明主要河道生态和景观用水,最大限度地利用调水置换滇池水体,发挥好调水工程的效益。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南盘江、红河污染,使流域水质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结合城镇“两污”建设、生态保护工程等措施,保护好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提升水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并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逐步推行主要河流州(市)、县跨界断面考核工作,稳步提升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编制《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分(2011-2020年)》,并力争由省政府尽快批复实施。加强对出境河流和污染隐患突出河流治理与保护,继续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力度,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抓好文山州盘龙河、红河州卡方大沟、怒江州沘江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强有色冶金区的环境风险防控。
(二)采取综合措施,继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按照“两污”规划和污染减排任务要求,继续实施“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工程,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营监管,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继续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鼓励垃圾分类收运,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全覆盖,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久垃圾场进行生态修复、改造。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置工程建设,加强运营监管,做好垃圾处理设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工作。加快对有机垃圾堆肥、生物燃气利用等技术的开发,推动开展相关试点工程。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和推广,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27%。
推进城市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污水截流、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排水格局,通过调水、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河道的自净能力,做到面清、岸洁、有绿,内河景观功能和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到2011年,力争16个州(市)所在地主要河道消除黑臭,初步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昆明、曲靖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努力完成城市内河的全面整治,并达到水体功能目标。科学规划达标尾水的回用和排放,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洒等优先利用再生水。
继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城市扬尘全过程控制,开展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堆放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和清运余泥渣土、喷水降尘等措施。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控制,落实环保标志制度。
全面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对于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必须进行除尘器改造;对于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和有毒废气环境管理。逐步实施生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加强化工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纳入重点管理企业名录的企业使用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干洗溶剂使用,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昆明、曲靖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应开展VOCs监测,严格控制工业VOCs排放。加强汞、铅、二噁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开展有毒废气监测,严格污染源监管。
改善城镇声环境质量。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城市声环境功能达标率,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以昆明、曲靖、玉溪等城市为重点,建设与完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体系,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建设“宁静城市”、“宁静社区”。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认真执行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
(三)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支持农村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地的生态保护,推动人口密集的重点乡镇的水源保护区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企业。逐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推进重点区域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因地制宜采取低成本、分散式处理方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于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应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交通不便地区要积极探索堆肥等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
重点控制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在城镇密集区、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水库汇水区和水源保护区禁止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种养模式,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广节肥节药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和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控制水库、湖泊等封闭水体网箱养殖规模,推广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限制水产养殖投饵强度。
改善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继续加大力度,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整合统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优先治理乡镇建成区及沿边区域、重点流域、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村庄。推进农村连片整治,争取国家把云南纳入“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编制完成《云南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要求,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落后工业产能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乡镇工业企业监管,开展乡镇企业工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农村地区化工、冶炼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监测评估,强化土壤污染的环境监管,编制并实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加强土壤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与监测制度,进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加强城市“退二进三”过程中被污染的工业场地的环境监管,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尾矿库周边、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和风险控制试点工作。建立重污染场地和土壤清单,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土地利用调整和种植结构调整,切实防范环境危害。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从我省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整体布局出发,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土壤侵蚀等生态功能敏感区,统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一)构建生态安全空间格局
实施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保护、建设和开发。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加强与生态
功能区划的协调,充分考虑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根据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加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修复;加强农产品和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的产品安全保障和生态破坏治理,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城市群、集镇生态功能区的人居生态安全维护,防治地质灾害,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对我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水源地、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明确保护功能和要求,加强对不合理开发活动的控制。
加强不同开发区域环境保护的分类指导。在重点开发区内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评,科学制定开发方向与规模,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明确环境准入政策,推动清洁生产,加强开发区域的生态建设力度,提高生态承载能力,保障环境质量达标。优化开发区内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部分重污染行业退出政策,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政策,试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策,促进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修复激励政策,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限制开发区实行以健全功能为主的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对敏感项目举行听证会,提高环境保护进入门槛,推行行业退出与限批政策,积极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激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禁止开发区区内严格执行区域禁批制度,限制保护区周边的各类开发活动,完善生态保护政策,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动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到重点开发区就业,试点异地补偿。
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长治”、“珠治”、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滇西北(横断山)、西双版纳、金沙江干热河谷(川滇干热河谷)、滇东南喀斯特(西南喀斯特地区)等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与管理,加强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评估,推进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编制并实施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建设规划,落实有针对性、抢救性保护与治理措施,防止生态灾害。
(二)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完善管理体制,深化分类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模和布局。通过新建、晋级、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形成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建设与管理科学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切实重视自然保护区以外重要生境的保护,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保护与建设,探索国家公园保护模式,构建不同形式的保护地体系,到2015年,使受保护区域面积达到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以上,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投入渠道。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社区共管,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完善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评估及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启动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统筹管理能力。
(三)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滇西北、滇西南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和恢复示范区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其他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开发生物多样性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固定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信息公报。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丧失流失,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和环保用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与区域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顺畅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的协调模式,加强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行动协调,建立重大生物多样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的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的引导作用。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加强水电等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
(四)深化生态示范建设
深入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全面完成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夯实创建工作基础,层层推进,开展省级生态州(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和州市级生态村建设,扎实推进创建达标活动,重点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滇西北、滇西南9州市44个县,以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发展重点区和重要湖泊湿地所在区域的生态创建。到2015年,力争部分州(市)达到省级生态州(市)建设标准,部分县(市、区)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标准;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数量和创建级别实现双提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争取1家达到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5家达到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继续推进绿色系列创建。着力提升各级绿色系列创建比例,到2015年,现有州(市)级绿色学校40%创建成省级绿色学校,绿色学校比例达到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10%-15%。现有州(市)级绿色社区80%创建成省级绿色社区,全省绿色社区的比例达到全省社区总数的10%以上。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现有州(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全部提升为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全省新增各级各类环境教育基地50个。加强绿色系列创建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已命名单位的考核、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培训和教育资源支持。
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防范环境风险
(一)系统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以建立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为方向,抓基础重配套,着力加强与完善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三大体系建设,培养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提升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提供支撑的整体能力。
围绕总量控制要求,着力加强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建设。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监督性监测基础数据库,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审核。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切入点,夯实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基础能力,监测指标要逐步覆盖各类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强化监测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在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增加氨氮、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在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设备,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源及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强化对在线监控的管理和数据有效性审核,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设。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统计机制,强化环境统计数据应用。
继续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实施全省环境监察系统标准化建设提标升级工程。到2015年,省环境监察总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东部一级标准;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玉溪市、大理州、楚雄州、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等10个州市的环境监察支队达到西部一级标准,其余6个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到西部二级标准;70%以上的区县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西部级标准。重点提升交通、取证、快速定性监测仪器以及现场通讯指挥设备、现场数据传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等现代化装备。进一步扩大12369环保热线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完成省环境监察总队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联网工作。
提高科技为污染减排科技支撑能力。围绕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加大科技支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新增污染减排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技术支撑能力,研发氨氮削减技术工艺,开展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效应、氮氧化物污染源清单、排放量同环境质量的关系等研究。
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重点强化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在现有监测软硬件基础能力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的基础上,加强环境监测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配精省级、配强市级、加强县级”的要求,在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优化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装备水平,到2015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达到国家西部一级标准,仪器设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业务领域和监测指标的“两个全覆盖”,一半以上的州市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西部二级标准,配齐特征污染物分析设备,成为全省环境监测的骨干,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具备饮用水水质全分析能力,全省90%以上的县(区)建有环境监测站,重点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区县和25个边境县要全部建站,在基本监测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性配置特征污染物监测设备。31个还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达到国家西部三级标准,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达标率比2010年提高20%。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包括城市空气质量、区域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背景和重点流域、重要水体等相关环境要素监测点位,保障监测网络高效运行。强化重点流域(国家重点流域包括滇池、金沙江)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结合流域污染特征,选择重要断面补充生物毒性、重金属、POPS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监测。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优化国控水质断面和大气环境监测点位,扩大自动检测覆盖范围和指标。在重点流域和跨界河流增设水质自动站,到2015年基本实现跨国界河流国控断面和重要省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在瑞丽市、宜良县、陆良县、元江县、腾冲县、镇雄县、水富县、澜沧县、耿马县、禄丰县、弥勒县、河口县、广南县、鹤庆县等15个市(县)新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昆明、曲靖、玉溪三市每年开展一次空气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全分析监测。逐步将细颗粒物、温室气体、臭氧纳入例行监测,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开展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汞等项指标例行监测。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对已经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的村庄(乡、镇)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力争“十二五”末开展生态和土壤例行监测。
立足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全面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强化州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级二级标准建设云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加快建设指挥调度平台和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实现人员、装备和业务用房全面达标。按照地市级二级标准建设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州、红河州、文山州等6个州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其它10个州市按照地市级三级标准建设。逐步在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和边境县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和灾后恢复专家库。根据环境安全的新形势,修订《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增强跨系统、跨领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协调会商能力。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能力。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排查,逐步摸清环境风险源现状,划定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在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污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跨界断面上游及最终汇入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河流全面设立预警监测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增加VOC、重金属、生物毒性等监测项目。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自动监测与例行监测相结合的预警监测机制,完善跨行政区的预警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强化预警监测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展澜沧江跨界河流实时监控、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示范。
着力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支撑能力。夯实环境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制,完善环境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基础网络安全等级。提高网络通讯和网络运用能力,基本形成“省-州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体系。推动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争取省环境信息中心达到国家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一级丙等要求;60%以上州市级环境信息机构的设备配置达到二级丙等要求;有条件的区县环保部门建立信息机构。
提高环境保护业务信息化水平与信息资源利用水平。推进环境信息化与环境业务的紧密融合,提升对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两大体系的支撑能力,围绕五大核心业务建设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环境监察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信息系统、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数据库系统及其它核心环保业务应用系统。提高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在国家级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指导下,建设省级环境数据中心和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力争实现80%以上业务应用基础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市级环保局结合实际需求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建设。
推进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化,强化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能力。依托国家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级环境保护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基本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保局以及大多数州市环保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省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以政务公开和网上行政审批为重点,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与交换系统、环境保护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省级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政民互动交流系统、舆情采集系统、“一站式”环境信息服务系统等,实现网上申报、项目公示、建议举报、公众服务等电子政务应用,为社会公众和企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基础保障水平。拓展人才教育和培训途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一批环境监管人才教育、培训和实习基地,加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察总队培训监管人才的能力,形成基础培训全面覆盖、特色培训相互补充的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主要技术骨干人员轮训率达到100%、新上岗的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大力开展环境监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促进人才建设的专业化,努力解决解决环境监管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
落实环境监管经费和业务用房保障。强化国家与地方环境监测网络、监控网、环境信息网络等的运行保障,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运行经费定额标准,保障监测、监察、预警与应急、信息、污染源在线监控等运行经费。建立环境监管设备动态更新机制,保障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经费。改善环境监管业务用房条件。优先推进重点流域与边境县以及部分有困难的州市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努力解决业务及办公用房紧张,实验室基础条件不配套的问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新建一批州市级环境应急机构所需行政及特殊业务用房。争取到2015年,全省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化建设要求。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能力。加强环评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省16个州市全部成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省级机构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全省环评机构力争达到40个,环评从业人员数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环评资质范围有所拓展,等级有所提高,甲级资质达到4个。完成环评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建立环评数据共享交流平台和技术支持系统。
加快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围绕污染物减排、七彩云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举措,从州市一级宣教机构入手,加快州(市)级环境宣教机构(以丽江、大理、保山、怒江、迪庆、德宏、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州市为重点)的能力建设,优先解决上述州市环境宣教机构基本办公设备和装备达标问题,同时加强音像与图片资料获得、新闻采访、应急公关及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的软硬件支持能力。
(二)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从源头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建设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全面监督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施的运营管理效率,全面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以生产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维修企业为重点,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以医疗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建立防治二噁英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以含油、含重金属和含有毒有机物的污泥处置为重点,加强典型工业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积极探索污泥处置的副产物利用途径。以砷渣、铬渣等为重点,加强历史堆存和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继续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启动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探索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延伸和拓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从生产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加大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深加工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共伴生矿产资源利用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大宗、短缺、稀贵金属等重要金属共伴生矿和非金属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率。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率达到72%。加强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电石渣、磷渣、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堆存的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物、木材加工废物及桔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继续推进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圈区管理,加大打击废物非法进口的力度。推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并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
严格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制定和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重点防控地区应制定更严格的高环境风险化工企业淘汰计划。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完善园区环保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调查排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情况,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风险防控执法检查。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减少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的化学品环境风险。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推行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PRTR)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和监管。严格环境管理,加强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加大对不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和风险应急设施的改造力度。支持重点行业开展高环境关注类化学品的使用限制、替代和淘汰等环境风险管理行动。激励环境友好型化工工艺和产品的研发推广。
(三)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
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划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加强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涉重金属企业的综合治理和环境监管,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重复利用,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加强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监控,建立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电子地图。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的在线监测。开展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排查影响健康的重金属污染源。建立和完善省级重金属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系统掌握主要环境重金属污染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
抓好重点片区、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围绕减少排放、防范风险、稳定达标、增加回用的目标,红河流域以个旧市卡房大沟片区、新平县片区、易门县片区为重点;珠江流域(南盘江段)以个旧市鸡街、大屯、沙甸片区、罗平县块择河流域片区及三个工业园区为重点;金沙江流域以东川片区、会泽县者海片区、寻甸县金锁园区片区、牟定县片区为重点;澜沧江流域以兰坪片区及澜沧片区为重点;伊洛瓦底江流域以腾冲片区为重点,加强片区污染综合整治。狠抓铅锌业、铜业、氯碱业三个重点防控行业,推动和监督云南金鼎锌业、驰宏锌锗、云南盐化、云南铜业、云南锡业、红河锌联工贸、蒙自矿冶、东川金水矿业等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排放“提标升级”和综合整治类项目。抓好麻栗坡紫金钨业有限公司、澜沧铅矿有限公司等一批尾矿库建设和尾水分离回用项目。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执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清洁生产政策,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全省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要全部纳入《云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提高云南省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对冶炼废水、冶炼渣有用成分提取回收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实施;抓好含砷磷石膏制砖项目为主的,大宗化工废渣资源化利用工作。
加强提升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水平。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控,对企业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县级环境管理部门涉重金属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重金属污染源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重点防控区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监察机构、疾控机构重金属仪器配置,进行重点防控区环境基础等调查评估。
(四)提高核与辐射安全保障水平
着力提升核与辐射监管监测与事故应急能力。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甲级标准建设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及昆明、曲靖、玉溪、临沧、保山、普洱、昭通、红河、文山、大理、西双版纳、德宏等12个重点监管州(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乙级标准建设楚雄、丽江、怒江、迪庆和腾冲县等5个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省、州(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各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职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形成以省级为核心,重点地区为支撑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及安全监管体系。以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能力的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16个州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应急中心及分中心,配置电子地图、应急监测仪器、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围绕《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实施细则》,完成一到两次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应急演习,演练队伍指挥协调、现场调查取证与监控,污染范围隔离区域划定及处置及对辐射环境影响后评估等多方面实战能力。
进一步强化核与辐射监管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逐步下放放射源行政审批权,推进辐射环境管理系统在州市级管理机构的应用。以I类放射源远程实时监控示范项目和移动放射源GPS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为重点,实施放射性同位素的远程监控和信息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合理、有效、透明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模式,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完成云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扩建二期工程,提高现有库房安全标准和现代化水平。对新建电磁辐射类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电磁辐射项目的日常监管与监督执法。认真处理好电磁辐射类项目群众投诉、信访事件,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做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增加一批省控、市控辐射环境监测点,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点组成,覆盖全省、重点突出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网络传输。推进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辐射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
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开展全省辐射水平调查,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污染问题,以保山和临沧两地为重点,开展全省铀矿冶放射性污染调查与防治专项行动。推动核工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一批涉核退役治理项目,对德宏州、临沧市的铀矿区及伴生放射性矿区的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受污染土地的治理恢复方法。
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政策创新,落实措施实施,建立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按照国家要求,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稳妥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将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目标(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等环境污染事件防范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期发布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结果。
(二)完善综合决策机制
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总量控制要求、限期治理、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区域流域、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和城市建设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逐步推行重点区域容量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按环境容量和总量分配指标。
(三)严格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加强法治建设。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和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高原湖泊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物减排、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加强绿色信用、环境突发事件、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热点问题的政策研究,探索地方的污染排放权交易的办法及程序。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探索建立地方标准,控制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环境评价为切入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污染新增量。加强“三同时”制度,建立分级审批机制与目录,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未验收项目的清理和处罚力度。建立基于环境审计和排放绩效的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开展“区域限批”制度化建设,明确实施标准和解除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按日处罚机制,增加处罚种类,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称本高”的现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鼓励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保护警察。
(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和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作用,增加政府在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减排、重点流域等方面的投资。建立完善环保市场投融资政策体系。对环保项目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实施对环保设备投资的优惠贷款制度;对环保中某些不易盈利或盈利甚微的行业,给予贴息支持;对于运行费征收费用标准较低的地区,低于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的部分由政府实行补贴。
拓宽投融资渠道。创建多元化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 政府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的作用。利用BOT、BOO、TOT等多种模式,鼓励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环保服务或生态保护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更多的环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以吸引民间投资者,也可吸引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进入环保产业。对于民间资本的引入,要在降低企业风险和保证收益方面做好工作。扩大引进国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利用政府信用资源,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与国外政府的优惠贷款和援助,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国际间合作贷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出境跨界河流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碳汇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高原湖泊、水电开发、矿业开发、自然保护区、重点流域的生态补偿试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考虑环境保护要素。
探索建立排污总量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建设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营机制,利用市场交易模式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开展环境信用制度建设。进行企业信用环保信息征集,建立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群众投诉、排污情况、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企业信用环保信息档案,限制环保违法企业贷款。
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对节能环保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并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建议出台脱硝电价,并提高现行的脱硫电价;提高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绿色金融政策。探索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审计等绿色金融政策,研究制定绿色信贷指南,指导我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开展绿色保险需求调查,研究绿色保险评估技术,深化和扩大重点区域绿色保险试点,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为我省在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六)增强科技和环保产业支撑
加强科技研发支撑。加强环保关键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技术水平。加大环境科技和研究条件的支持力度,建设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加强环境基础调查与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现状摸底调查,完善生态环境及生态安全评估体系,开展环境功能区划研究。深入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开展高原湖泊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重金属及土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形成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生态安全体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等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切实提高科学管理环境的能力。产学研相结合,培育环保技术研发风险投资,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鼓励扶持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适用环保高新技术,提高环保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烟气脱硫技术和成套设备、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在云南的本地化、市场化进程。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加大环保产业支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研发、推广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快环境咨询、节能服务、资源回收再利用行业发展。建设一批省级环保产业孵化园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本土龙头骨干企业,增强云南环保产业实力以及对本土环境保护工作的物质支撑能力。
加强环保关键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技术水平。加大环境科技和研究条件的支持力度,建设环保科技基础平台。针对高原湖泊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等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切实提高科学管理环境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完善规范环保咨询服务业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市场运作规则,积极按国家要求推行职业资格制度。
(七)鼓励全民参与和环保行动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感。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听证、重要决议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环境标志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畅通环境信访、12369环境热线、各级环保政府网络邮箱等信访投诉渠道,实行有奖举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政府、企业和社团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互动机制。
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和国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拓宽合作渠道,加大适用技术引进力度。继续开展“滇沪”、“川滇”等环境合作,培养人才,增强我省环境保护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确保规划全面实施。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规划任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展和改革、工信、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文化等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实施重点环保工程,落实规划任务。为实现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需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八项重大工程。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级财政
投入外,要积极建立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定期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各州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实施一批重点工程,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加强考核评估,确保规划任务的完成。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在2013年底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统筹六大江河的水污染防治。按照国家部署任务要求,实施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云南部分)》,保证金沙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大牛栏江治理力度,做好水资源优化调配,保证清水入滇,最大限度地满足昆明主要河道生态和景观用水,最大限度地利用调水置换滇池水体,发挥好调水工程的效益。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南盘江、红河污染,使流域水质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结合城镇“两污”建设、生态保护工程等措施,保护好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提升水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并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逐步推行主要河流州(市)、县跨界断面考核工作,稳步提升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编制《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分(2011-2020年)》,并力争由省政府尽快批复实施。加强对出境河流和污染隐患突出河流治理与保护,继续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力度,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抓好文山州盘龙河、红河州卡方大沟、怒江州沘江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强有色冶金区的环境风险防控。
(二)采取综合措施,继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按照“两污”规划和污染减排任务要求,继续实施“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工程,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营监管,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继续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鼓励垃圾分类收运,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全覆盖,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久垃圾场进行生态修复、改造。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置工程建设,加强运营监管,做好垃圾处理设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工作。加快对有机垃圾堆肥、生物燃气利用等技术的开发,推动开展相关试点工程。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和推广,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27%。
推进城市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污水截流、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排水格局,通过调水、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河道的自净能力,做到面清、岸洁、有绿,内河景观功能和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到2011年,力争16个州(市)所在地主要河道消除黑臭,初步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昆明、曲靖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努力完成城市内河的全面整治,并达到水体功能目标。科学规划达标尾水的回用和排放,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洒等优先利用再生水。
继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城市扬尘全过程控制,开展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堆放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和清运余泥渣土、喷水降尘等措施。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控制,落实环保标志制度。
全面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对于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必须进行除尘器改造;对于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和有毒废气环境管理。逐步实施生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加强化工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纳入重点管理企业名录的企业使用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干洗溶剂使用,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昆明、曲靖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应开展VOCs监测,严格控制工业VOCs排放。加强汞、铅、二噁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开展有毒废气监测,严格污染源监管。
改善城镇声环境质量。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城市声环境功能达标率,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以昆明、曲靖、玉溪等城市为重点,建设与完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体系,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建设“宁静城市”、“宁静社区”。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认真执行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
(三)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支持农村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地的生态保护,推动人口密集的重点乡镇的水源保护区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企业。逐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推进重点区域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因地制宜采取低成本、分散式处理方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于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应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一处理生活垃圾,交通不便地区要积极探索堆肥等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
重点控制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在城镇密集区、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水库汇水区和水源保护区禁止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种养模式,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广节肥节药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和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控制水库、湖泊等封闭水体网箱养殖规模,推广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限制水产养殖投饵强度。
改善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继续加大力度,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整合统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优先治理乡镇建成区及沿边区域、重点流域、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村庄。推进农村连片整治,争取国家把云南纳入“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编制完成《云南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要求,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布局,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落后工业产能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乡镇工业企业监管,开展乡镇企业工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农村地区化工、冶炼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监测评估,强化土壤污染的环境监管,编制并实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加强土壤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与监测制度,进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加强城市“退二进三”过程中被污染的工业场地的环境监管,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尾矿库周边、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和风险控制试点工作。建立重污染场地和土壤清单,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土地利用调整和种植结构调整,切实防范环境危害。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从我省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整体布局出发,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土壤侵蚀等生态功能敏感区,统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一)构建生态安全空间格局
实施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保护、建设和开发。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加强与生态
功能区划的协调,充分考虑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根据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加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修复;加强农产品和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的产品安全保障和生态破坏治理,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城市群、集镇生态功能区的人居生态安全维护,防治地质灾害,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对我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水源地、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明确保护功能和要求,加强对不合理开发活动的控制。
加强不同开发区域环境保护的分类指导。在重点开发区内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评,科学制定开发方向与规模,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明确环境准入政策,推动清洁生产,加强开发区域的生态建设力度,提高生态承载能力,保障环境质量达标。优化开发区内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部分重污染行业退出政策,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政策,试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策,促进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修复激励政策,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限制开发区实行以健全功能为主的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对敏感项目举行听证会,提高环境保护进入门槛,推行行业退出与限批政策,积极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激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禁止开发区区内严格执行区域禁批制度,限制保护区周边的各类开发活动,完善生态保护政策,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动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到重点开发区就业,试点异地补偿。
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长治”、“珠治”、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滇西北(横断山)、西双版纳、金沙江干热河谷(川滇干热河谷)、滇东南喀斯特(西南喀斯特地区)等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与管理,加强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评估,推进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编制并实施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建设规划,落实有针对性、抢救性保护与治理措施,防止生态灾害。
(二)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完善管理体制,深化分类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模和布局。通过新建、晋级、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形成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建设与管理科学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切实重视自然保护区以外重要生境的保护,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保护与建设,探索国家公园保护模式,构建不同形式的保护地体系,到2015年,使受保护区域面积达到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以上,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投入渠道。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社区共管,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完善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评估及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启动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统筹管理能力。
(三)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滇西北、滇西南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和恢复示范区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其他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开发生物多样性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固定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信息公报。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丧失流失,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和环保用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与区域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顺畅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的协调模式,加强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行动协调,建立重大生物多样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的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的引导作用。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加强水电等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
(四)深化生态示范建设
深入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全面完成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夯实创建工作基础,层层推进,开展省级生态州(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和州市级生态村建设,扎实推进创建达标活动,重点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滇西北、滇西南9州市44个县,以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发展重点区和重要湖泊湿地所在区域的生态创建。到2015年,力争部分州(市)达到省级生态州(市)建设标准,部分县(市、区)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标准;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数量和创建级别实现双提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争取1家达到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5家达到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继续推进绿色系列创建。着力提升各级绿色系列创建比例,到2015年,现有州(市)级绿色学校40%创建成省级绿色学校,绿色学校比例达到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10%-15%。现有州(市)级绿色社区80%创建成省级绿色社区,全省绿色社区的比例达到全省社区总数的10%以上。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现有州(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全部提升为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全省新增各级各类环境教育基地50个。加强绿色系列创建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已命名单位的考核、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培训和教育资源支持。
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防范环境风险
(一)系统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以建立与新时期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为方向,抓基础重配套,着力加强与完善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三大体系建设,培养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提升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提供支撑的整体能力。
围绕总量控制要求,着力加强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建设。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监督性监测基础数据库,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审核。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切入点,夯实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基础能力,监测指标要逐步覆盖各类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强化监测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在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增加氨氮、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在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设备,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源及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强化对在线监控的管理和数据有效性审核,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设。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统计机制,强化环境统计数据应用。
继续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实施全省环境监察系统标准化建设提标升级工程。到2015年,省环境监察总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东部一级标准;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玉溪市、大理州、楚雄州、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等10个州市的环境监察支队达到西部一级标准,其余6个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到西部二级标准;70%以上的区县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西部级标准。重点提升交通、取证、快速定性监测仪器以及现场通讯指挥设备、现场数据传输设备、移动执法终端等现代化装备。进一步扩大12369环保热线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完成省环境监察总队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联网工作。
提高科技为污染减排科技支撑能力。围绕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加大科技支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新增污染减排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技术支撑能力,研发氨氮削减技术工艺,开展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效应、氮氧化物污染源清单、排放量同环境质量的关系等研究。
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重点强化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在现有监测软硬件基础能力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的基础上,加强环境监测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配精省级、配强市级、加强县级”的要求,在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优化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装备水平,到2015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达到国家西部一级标准,仪器设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业务领域和监测指标的“两个全覆盖”,一半以上的州市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西部二级标准,配齐特征污染物分析设备,成为全省环境监测的骨干,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具备饮用水水质全分析能力,全省90%以上的县(区)建有环境监测站,重点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区县和25个边境县要全部建站,在基本监测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性配置特征污染物监测设备。31个还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达到国家西部三级标准,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达标率比2010年提高20%。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包括城市空气质量、区域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背景和重点流域、重要水体等相关环境要素监测点位,保障监测网络高效运行。强化重点流域(国家重点流域包括滇池、金沙江)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结合流域污染特征,选择重要断面补充生物毒性、重金属、POPS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监测。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优化国控水质断面和大气环境监测点位,扩大自动检测覆盖范围和指标。在重点流域和跨界河流增设水质自动站,到2015年基本实现跨国界河流国控断面和重要省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在瑞丽市、宜良县、陆良县、元江县、腾冲县、镇雄县、水富县、澜沧县、耿马县、禄丰县、弥勒县、河口县、广南县、鹤庆县等15个市(县)新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昆明、曲靖、玉溪三市每年开展一次空气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全分析监测。逐步将细颗粒物、温室气体、臭氧纳入例行监测,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开展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汞等项指标例行监测。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对已经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的村庄(乡、镇)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力争“十二五”末开展生态和土壤例行监测。
立足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全面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强化州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级二级标准建设云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加快建设指挥调度平台和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实现人员、装备和业务用房全面达标。按照地市级二级标准建设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州、红河州、文山州等6个州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其它10个州市按照地市级三级标准建设。逐步在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和边境县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和灾后恢复专家库。根据环境安全的新形势,修订《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增强跨系统、跨领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协调会商能力。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能力。开展全省环境风险源排查,逐步摸清环境风险源现状,划定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在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污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跨界断面上游及最终汇入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河流全面设立预警监测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增加VOC、重金属、生物毒性等监测项目。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自动监测与例行监测相结合的预警监测机制,完善跨行政区的预警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强化预警监测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展澜沧江跨界河流实时监控、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示范。
着力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支撑能力。夯实环境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制,完善环境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基础网络安全等级。提高网络通讯和网络运用能力,基本形成“省-州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体系。推动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争取省环境信息中心达到国家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一级丙等要求;60%以上州市级环境信息机构的设备配置达到二级丙等要求;有条件的区县环保部门建立信息机构。
提高环境保护业务信息化水平与信息资源利用水平。推进环境信息化与环境业务的紧密融合,提升对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两大体系的支撑能力,围绕五大核心业务建设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环境监察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信息系统、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数据库系统及其它核心环保业务应用系统。提高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在国家级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指导下,建设省级环境数据中心和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力争实现80%以上业务应用基础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市级环保局结合实际需求开展信息资源共享建设。
推进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化,强化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能力。依托国家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级环境保护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基本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保局以及大多数州市环保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省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以政务公开和网上行政审批为重点,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与交换系统、环境保护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省级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政民互动交流系统、舆情采集系统、“一站式”环境信息服务系统等,实现网上申报、项目公示、建议举报、公众服务等电子政务应用,为社会公众和企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基础保障水平。拓展人才教育和培训途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一批环境监管人才教育、培训和实习基地,加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察总队培训监管人才的能力,形成基础培训全面覆盖、特色培训相互补充的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主要技术骨干人员轮训率达到100%、新上岗的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大力开展环境监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促进人才建设的专业化,努力解决解决环境监管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
落实环境监管经费和业务用房保障。强化国家与地方环境监测网络、监控网、环境信息网络等的运行保障,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运行经费定额标准,保障监测、监察、预警与应急、信息、污染源在线监控等运行经费。建立环境监管设备动态更新机制,保障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经费。改善环境监管业务用房条件。优先推进重点流域与边境县以及部分有困难的州市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努力解决业务及办公用房紧张,实验室基础条件不配套的问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新建一批州市级环境应急机构所需行政及特殊业务用房。争取到2015年,全省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化建设要求。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能力。加强环评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省16个州市全部成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省级机构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全省环评机构力争达到40个,环评从业人员数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环评资质范围有所拓展,等级有所提高,甲级资质达到4个。完成环评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建立环评数据共享交流平台和技术支持系统。
加快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围绕污染物减排、七彩云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举措,从州市一级宣教机构入手,加快州(市)级环境宣教机构(以丽江、大理、保山、怒江、迪庆、德宏、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州市为重点)的能力建设,优先解决上述州市环境宣教机构基本办公设备和装备达标问题,同时加强音像与图片资料获得、新闻采访、应急公关及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的软硬件支持能力。
(二)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从源头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建设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全面监督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施的运营管理效率,全面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以生产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维修企业为重点,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以医疗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建立防治二噁英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以含油、含重金属和含有毒有机物的污泥处置为重点,加强典型工业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积极探索污泥处置的副产物利用途径。以砷渣、铬渣等为重点,加强历史堆存和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继续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启动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探索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延伸和拓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从生产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加大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深加工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共伴生矿产资源利用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大宗、短缺、稀贵金属等重要金属共伴生矿和非金属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率。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率达到72%。加强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电石渣、磷渣、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堆存的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物、木材加工废物及桔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继续推进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圈区管理,加大打击废物非法进口的力度。推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并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
严格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制定和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重点防控地区应制定更严格的高环境风险化工企业淘汰计划。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完善园区环保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调查排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情况,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风险防控执法检查。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减少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的化学品环境风险。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推行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PRTR)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和监管。严格环境管理,加强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加大对不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和风险应急设施的改造力度。支持重点行业开展高环境关注类化学品的使用限制、替代和淘汰等环境风险管理行动。激励环境友好型化工工艺和产品的研发推广。
(三)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
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划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加强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涉重金属企业的综合治理和环境监管,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重复利用,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加强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监控,建立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电子地图。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的在线监测。开展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排查影响健康的重金属污染源。建立和完善省级重金属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系统掌握主要环境重金属污染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
抓好重点片区、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围绕减少排放、防范风险、稳定达标、增加回用的目标,红河流域以个旧市卡房大沟片区、新平县片区、易门县片区为重点;珠江流域(南盘江段)以个旧市鸡街、大屯、沙甸片区、罗平县块择河流域片区及三个工业园区为重点;金沙江流域以东川片区、会泽县者海片区、寻甸县金锁园区片区、牟定县片区为重点;澜沧江流域以兰坪片区及澜沧片区为重点;伊洛瓦底江流域以腾冲片区为重点,加强片区污染综合整治。狠抓铅锌业、铜业、氯碱业三个重点防控行业,推动和监督云南金鼎锌业、驰宏锌锗、云南盐化、云南铜业、云南锡业、红河锌联工贸、蒙自矿冶、东川金水矿业等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排放“提标升级”和综合整治类项目。抓好麻栗坡紫金钨业有限公司、澜沧铅矿有限公司等一批尾矿库建设和尾水分离回用项目。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执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清洁生产政策,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全省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要全部纳入《云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提高云南省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对冶炼废水、冶炼渣有用成分提取回收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实施;抓好含砷磷石膏制砖项目为主的,大宗化工废渣资源化利用工作。
加强提升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水平。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控,对企业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县级环境管理部门涉重金属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重金属污染源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重点防控区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监察机构、疾控机构重金属仪器配置,进行重点防控区环境基础等调查评估。
(四)提高核与辐射安全保障水平
着力提升核与辐射监管监测与事故应急能力。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甲级标准建设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及昆明、曲靖、玉溪、临沧、保山、普洱、昭通、红河、文山、大理、西双版纳、德宏等12个重点监管州(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乙级标准建设楚雄、丽江、怒江、迪庆和腾冲县等5个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省、州(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各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职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形成以省级为核心,重点地区为支撑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及安全监管体系。以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能力的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16个州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应急中心及分中心,配置电子地图、应急监测仪器、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围绕《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实施细则》,完成一到两次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应急演习,演练队伍指挥协调、现场调查取证与监控,污染范围隔离区域划定及处置及对辐射环境影响后评估等多方面实战能力。
进一步强化核与辐射监管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逐步下放放射源行政审批权,推进辐射环境管理系统在州市级管理机构的应用。以I类放射源远程实时监控示范项目和移动放射源GPS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为重点,实施放射性同位素的远程监控和信息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合理、有效、透明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模式,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完成云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扩建二期工程,提高现有库房安全标准和现代化水平。对新建电磁辐射类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电磁辐射项目的日常监管与监督执法。认真处理好电磁辐射类项目群众投诉、信访事件,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做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增加一批省控、市控辐射环境监测点,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点组成,覆盖全省、重点突出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网络传输。推进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辐射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
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开展全省辐射水平调查,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污染问题,以保山和临沧两地为重点,开展全省铀矿冶放射性污染调查与防治专项行动。推动核工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一批涉核退役治理项目,对德宏州、临沧市的铀矿区及伴生放射性矿区的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受污染土地的治理恢复方法。
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政策创新,落实措施实施,建立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按照国家要求,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稳妥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将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目标(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等环境污染事件防范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期发布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结果。
(二)完善综合决策机制
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总量控制要求、限期治理、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区域流域、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和城市建设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逐步推行重点区域容量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按环境容量和总量分配指标。
(三)严格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加强法治建设。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和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高原湖泊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物减排、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加强绿色信用、环境突发事件、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热点问题的政策研究,探索地方的污染排放权交易的办法及程序。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探索建立地方标准,控制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环境评价为切入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污染新增量。加强“三同时”制度,建立分级审批机制与目录,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未验收项目的清理和处罚力度。建立基于环境审计和排放绩效的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开展“区域限批”制度化建设,明确实施标准和解除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按日处罚机制,增加处罚种类,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称本高”的现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鼓励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保护警察。
(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和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作用,增加政府在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减排、重点流域等方面的投资。建立完善环保市场投融资政策体系。对环保项目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实施对环保设备投资的优惠贷款制度;对环保中某些不易盈利或盈利甚微的行业,给予贴息支持;对于运行费征收费用标准较低的地区,低于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的部分由政府实行补贴。
拓宽投融资渠道。创建多元化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 政府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的作用。利用BOT、BOO、TOT等多种模式,鼓励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环保服务或生态保护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更多的环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以吸引民间投资者,也可吸引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进入环保产业。对于民间资本的引入,要在降低企业风险和保证收益方面做好工作。扩大引进国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利用政府信用资源,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与国外政府的优惠贷款和援助,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国际间合作贷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出境跨界河流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碳汇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高原湖泊、水电开发、矿业开发、自然保护区、重点流域的生态补偿试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考虑环境保护要素。
探索建立排污总量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建设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营机制,利用市场交易模式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开展环境信用制度建设。进行企业信用环保信息征集,建立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群众投诉、排污情况、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的企业信用环保信息档案,限制环保违法企业贷款。
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对节能环保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并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建议出台脱硝电价,并提高现行的脱硫电价;提高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绿色金融政策。探索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审计等绿色金融政策,研究制定绿色信贷指南,指导我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开展绿色保险需求调查,研究绿色保险评估技术,深化和扩大重点区域绿色保险试点,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为我省在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六)增强科技和环保产业支撑
加强科技研发支撑。加强环保关键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技术水平。加大环境科技和研究条件的支持力度,建设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加强环境基础调查与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现状摸底调查,完善生态环境及生态安全评估体系,开展环境功能区划研究。深入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开展高原湖泊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重金属及土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形成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生态安全体系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等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切实提高科学管理环境的能力。产学研相结合,培育环保技术研发风险投资,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鼓励扶持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适用环保高新技术,提高环保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烟气脱硫技术和成套设备、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在云南的本地化、市场化进程。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加大环保产业支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研发、推广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快环境咨询、节能服务、资源回收再利用行业发展。建设一批省级环保产业孵化园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本土龙头骨干企业,增强云南环保产业实力以及对本土环境保护工作的物质支撑能力。
加强环保关键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技术水平。加大环境科技和研究条件的支持力度,建设环保科技基础平台。针对高原湖泊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等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切实提高科学管理环境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完善规范环保咨询服务业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市场运作规则,积极按国家要求推行职业资格制度。
(七)鼓励全民参与和环保行动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感。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听证、重要决议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环境标志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畅通环境信访、12369环境热线、各级环保政府网络邮箱等信访投诉渠道,实行有奖举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政府、企业和社团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互动机制。
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和国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拓宽合作渠道,加大适用技术引进力度。继续开展“滇沪”、“川滇”等环境合作,培养人才,增强我省环境保护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确保规划全面实施。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规划任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展和改革、工信、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文化等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实施重点环保工程,落实规划任务。为实现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需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八项重大工程。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级财政
投入外,要积极建立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定期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各州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实施一批重点工程,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加强考核评估,确保规划任务的完成。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在2013年底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