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宣发改环资[2015]1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宣发改[2015]比选备案69号 。
2.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宣汉县新华镇人民政府
2.2 建设地点: 新华镇盐店村一社(富儿平)
2.3 项目规模: 修建日污水处理规模7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站一座,铺设污水主管网3.8公里(D400的钢砼管1.8公里,D500的钢砼管2公里)及其他配备附属设施.
2.4 计划工期: 3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6年01月
2.5 项目总投资: 691.13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业主自筹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500.00 万元
2.8项目名称:四川宣汉县新华镇污水处理站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暂定级 。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至3个) 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至100)。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2015年11月13日10时00分 (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 200.00 元。
5.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地点为 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聚城峰华金鼓广场二楼) 。
5.2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评审和随机选择
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 90 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7.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宣汉县新华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宣汉县新华镇街道
邮 编: 636150
联 系 人: 李雪
电 话: 08185672036
传 真: 081856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