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明溪县东部新城一期大焦片区雨污水主、次干管工程,已由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明发改[2013]10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穗科明施招[2015]018号
2.2. 建设地点: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村、王陂村
2.3. 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造价4562970元,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2.4. 招标范围和内容:大焦片区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2.5.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
2.6.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符合闽建筑[2013]41号文要求的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部管理人员按闽建筑[2014]02号文配备。
3.4. 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
3.5.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6.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 资格后审 。
3.7. 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等四厅《转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5】9号文件精神,投标企业单位和企业内自然人不得有行贿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询有行贿记录的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含周末双休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 分,到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明溪县明珠御苑A1幢70号店)购买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100元,图纸及其他资料另计捆绑出售,售后不退。
6.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闽建筑【2007】35号、闽建筑【2009】16号);K值=12%。
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
6.2.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时间:投标人应于2015年12月16日24时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转账形式汇入且到账至以下指定账户,并在汇款凭证上清楚标明“东部新城污水管网投标保证金”;
6.3. 执行明政办【2012】126号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招标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中标后按明政办【2012】126号文规定执行。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7日09时00分,提交地点为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169号惠利金茂广场A幢5层)。
7.2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岗位证书、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理可以为委托代理人)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原件、投标保证金原件到场核验。
8、招标代理费计取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招标人与代理单位合同约定,向中标方收取。根据自愿原则,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将被视为同意承担本项费用。中标人若不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投标人还承担违约责任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理费的利息。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860541380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明溪县明珠御苑A1幢70号店 邮编:365200
电话:18250556929
联系人:小陈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溪县支行
开户名称: 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1002 4265 8260 0100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