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天和[厦]招(施)字2016-161号
1、问: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一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及36号文的相关规定, 目前全省各地市已按省厅要求执行,请问代理单位,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什么还不能使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有什么依据,烦请代理明确!
答: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投标保证形式:投标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以上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漳州开发区招商水务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