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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24 15:03:2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前  言
  广西污水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
  本标准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宏、陈婷、步秀芹、王岑生、余婉丽、曾广庆、杨钢、叶凡、罗栋源。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广西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广西甘蔗制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甘蔗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甘蔗制糖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甘蔗制糖
  以甘蔗的蔗茎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糖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糖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4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甘蔗汁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必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 ——第i种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所有企业必须设置规范排污口,一个企业设置一个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具体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制糖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运用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或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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