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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5-29 11:38:5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污泥处理处置既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内容。“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步伐。截止2011年12月底,全省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12座,日处理能力达494万吨,建成污水管网7580公里,实现了县县建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污水进水浓度和负荷率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目前,各地大多数污泥以直接填埋和临时堆放为主,由此引起的二次环境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的减排效果,而且将会对我省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因此,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强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目标,以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省省辖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其中合肥市达到80%);县(市)、重点镇实施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并妥善处置。

主要任务是:今后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研究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对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012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全面启动省辖市污泥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2013年底,省辖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2015年底,省辖市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建设任务,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合肥市达到80%),县(市)和重点镇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并妥善处置。

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量、泥质特征、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调查,今年要以 2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为重点,明确污泥处理处置方案、资金筹措方法和工程进度安排,加快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

三、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污泥处理主要是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污泥处置是对处理后污泥进行消纳的过程,主要有土地利用、焚烧及建材利用、填埋等方式。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各地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地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方式。

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鼓励集中处理处置,鼓励跨行业优势互补,协同处理处置污泥。在常规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处置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当污泥中有机质含量较高且重金属等含量满足有关使用标准时,可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等工艺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理后可用于园林绿化或林地利用、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改良用土及农业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如果污泥泥质经处理后暂不能达到土地利用标准,应制定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对策,研究土地利用作为永久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

(二)焚烧及建材利用。当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很高,可利用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设施,采用掺烧、混烧等技术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如果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在较长时期内不可能降低时,应规划独立的干化焚烧系统作为永久性处置方案。干化焚烧减量化和稳定化程度较高,占地面积较小。焚烧后的灰渣可作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或石灰稳定技术,使含水率低于 60%后,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对于已经建成的污水厂,考虑到设备投资、综合运行费用等因素,优先考虑采用石灰稳定技术。处理后的污泥,自然搁置一段时间后,含水率进一步下降至 45%及以下,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覆盖土使用。污泥填埋方案占用土地大,且有大量碳排放。当污泥中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含量较高,污水处理厂内用地紧张,而当地又有可供填埋的场地时,该方案可作为阶段性、应急或备用的过渡阶段处置方案。

对污水处理厂周边或附近建有水泥厂、垃圾焚烧厂的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对建有种植业、有机肥生产加工等农业产业化基地的区域,当污泥中有机份含量较高时(大于50%),可优先考虑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处理实现污泥减量和稳定,处理后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当污泥中有机物含量较低时,可采用好氧发酵技术处理污泥,或与餐厨垃圾及其他有机废弃物进行协同厌氧消化处理,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石灰稳定、深度处理及其他成熟技术处理处置污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对于不以土地利用为最终目的时,不建议采用好氧发酵技术。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一要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定期记录污泥产生量,从污泥出厂、运输、直至处理处置地全过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建立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联单记录结果上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要加强污泥运输环节的监管。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污泥沿途抛洒、随意倾倒和不规范处置。三要加强对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污泥处理设施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并经试运行和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四要尽快淘汰污泥就地处置方式。原生污泥临时堆放、直接填埋或土法烧砖均不符合环保要求,应尽快整改,确保污泥安全处置。对缺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仅有方案而没有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的项目,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各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污泥处置多元化投入补偿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收费和扶持政策。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各地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将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保障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同时,紧紧抓住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历史机遇,认真做好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协调解决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削减量,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地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对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运行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和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做好项目储备;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目标责任制,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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