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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3-11-19 14:13:3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3年是“十二五”总量减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确保顺利完成中期考核目标任务,根据《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目标

  1、COD减排目标

  全市COD排放量控制在10.46万吨以内,比2012年减排1.2%。其中,工业COD排放量控制在0.603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05万吨,减排0.8%;生活COD排放量控制在6.341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114万吨,减排1.8%;畜禽养殖COD排放量控制在2.344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1万吨,减排0.4%;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COD排放量与2012年持平,控制在1.175万吨以内。

  2、NH3N减排目标

  全市NH3N排放量控制在1.55万吨以内,比2012年减排1.4%。其中,工业NH3N排放量控制在0.049万吨以内,与2012年持平;生活NH3N排放量控制在0.893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21万吨,减排2.3%;畜禽养殖NH3N排放量控制在0.361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01万吨,减排0.3%;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NH3N排放量与2012年持平,控制在0.247万吨以内。

  3、SO2减排目标

  全市SO2排放量控制在7.81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08万吨,减排1%。

  4、NOX减排目标

  全市NOX排放量控制在10.25万吨以内,比2012年净削减0.77万吨,减排7%。

  各县(市)区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详见附表1。

  二、新增量预测

  1、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2.5%、新增城镇人口14万人、畜禽养殖年增长率1%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COD排放量0.427万吨,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0.06万吨、新增生活COD排放量0.342万吨、新增畜禽养殖COD排放量0.025万吨;全市新增NH3N排放量0.053万吨,其中新增工业NH3N排放量0.005万吨、新增生活NH3N排放量0.044万吨、新增畜禽养殖排放量0.004万吨。

  2、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2.5%、万元GDP能耗下降2%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煤炭消耗60万吨,新增SO2排放量0.94万吨,新增NOX排放量1.4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煤炭消耗量比去年增长15%,新增火电SO2、NOX排放量0.34万吨、0.92万吨;非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耗量60万吨,按煤炭含硫率为1%,未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新增SO2排放量0.6万吨、新增NOX排放量0.2万吨;机动车新增车辆增加NOX排放量0.3万吨。

  三、重点项目

  全市拟安排52项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项目,56项工业水污染治理重点减排项目,10项水污染结构减排重点项目,预计新增生活COD、NH3N削减量4619吨、655吨,新增工业COD、NH3N削减量1035吨、67吨(见附表2、3、4-1、4-2)。

  根据《福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筛选全市畜禽养殖水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共安排107家畜禽养殖场的全过程治理项目,预计新增COD、NH3N削减量1190吨、336吨(见附表6)。

  全市拟安排90项工业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14项大气污染结构减排重点项目,预计新增SO2削减量14161吨、新增NOX削减量22484吨(见附表4-3、5)。

  全市机动车拟重点安排6项管理减排项目,预计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2808吨(见附表7)。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倒计时安排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闽侯城关污水处理厂二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开工建设马尾琅歧污水处理厂、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福清渔溪、高山污水处理厂、长乐潭头污水处理厂、闽侯青口镇污水处理厂,力争年内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加快闽侯荆溪、南通污水处理厂、福清龙田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完成连江琯头镇到长安污水处理厂连接干管建设,马尾区要协助连江县做好琯头镇到长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干管所涉及的土地征用等工作。

  2、完善配套管网,提高现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成投运的连坂污水处理厂、浮村污水处理厂、青州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长安污水处理厂、融元污水处理厂、长乐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连江城关污水处理厂、罗源污水处理厂、闽清污水处理厂、永泰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切实做好清污分流,日处理水量应分别达到附表2-2的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已满负荷稳定运行的洋里污水处理厂、祥坂污水处理厂、金山污水处理厂、闽侯城关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年污水处理量、进水浓度均不得低于2012年水平。要切实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提升泵站)管理,健全养护机制,加大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水平。管网建设部门要建立污水管网应急机制,对污水管网发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通报相应污水处理厂和建设、环保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尽快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着力提高污水管网运行效率,落实长效管理。

  3、加快新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提高污水处理量。福清元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长乐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闽侯南通污水处理厂、闽侯荆溪污水处理厂要于6月底前通过调试,10月底前日处理水量应分别达到0.6万吨、1.8万吨、0.5万吨、0.6万吨以上。

  4、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均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施、实验室化验、自动在线监控等运行和维护情况,制定污水处理厂减排应急预案,完善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市、县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对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扣减运营费。

  5、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杜绝污泥未经处理二次污染环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所有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其余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对外运污泥要按照规范要求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6、启动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因地制宜选择农村污水集中处理或分散式处理。要设立县、乡两级污水运行专项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鼓励委托第三方集中运营。

  (二)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废水深度处理

  1、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污水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完善管网配套,确保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县级工业园区必须于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完善污泥处置和转移,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2、重点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必须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应按照新出台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时间和排放限值要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实施深度处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印染企业要求其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排放限值执行“直接排放”标准。

  (三)开展农业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实施畜禽养殖污染全过程治理

  1、严格控制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强制拆除现有分布在闽江、敖江、龙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水口库区应按照省政府(2009)16号和闽政文(2011)235号文件规定的规划实施整治。

  2、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合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各县(市)区应按《福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明确生猪规模削减计划以及整治后保留和拟新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在此基础上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禁建区内不再审批新、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位于可养区内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列入县(市)区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保留或拟新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名单,并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一并进行治理,新、扩建生猪养殖场的存栏数量应不低于10000头。在相关县(市)区养殖规模削减任务完成前,新、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养殖总量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3、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全过程治理,对生猪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和肉鸡出栏10万羽以上的中、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要求实施全过程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灌溉还田或经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于其它中、小规模养殖场鼓励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鼓励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集中处理周边养殖场的粪污和沼渣。

  (四)优化产业结构,扎实推进结构减排

  1、重点落实造纸、制革、食品、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后产能淘汰意见,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淘汰方案。一是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全面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下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单条纸机生产线,下同),石灰法制浆工艺,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年内要新增落后造纸产能淘汰5万吨;二是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三是淘汰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四是继续整合关闭日屠宰量10t以下的小型屠宰厂;五是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2、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鼓励企业转产、整合;鼓励关闭生产线新增的污染物削减量用于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禁止新建、扩建皮革企业项目。

  3、继续推进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中小锅炉。福清市要加快推进江阴工业区中高压供热管道建设,逐步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剩余的其他75t/h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重油、生物质)锅炉,开展元洪工业区集中供热规划,年底前开工建设供热管网和集中供热锅炉;长乐市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滨海工业片区印染、化纤锅炉集中供热方案编制,年底前完成供热管网和集中供热锅炉的建设,在滨海工业区实施集中供热前暂停该区域内新建印染、化纤企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

  (五)继续实施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规范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

  1、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技改。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火电厂应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火电厂脱硫技改,提高脱硫效率,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新建火电厂不得设置脱硫烟气旁路。

  2、继续实施钢铁行业脱硫治理工程。鑫海冶金1、2#烧结机脱硫设施必须于3月底前完成技改,确保烟气稳定达标排放;鑫海冶金、亿鑫钢铁必须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球团机脱硫设施建设,并稳定投入运行。其余新建的钢铁烧结机、球团机应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设施建成投运前,主体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马尾中钢、长乐吴航不锈钢、闽清金盛钢铁应开工建设煤气发生炉及窑炉烟气脱硫设施。

  3、完善非电锅炉脱硫设施。所有20t以上非电锅炉应参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现有脱硫设施和配套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包含与脱硫系统相关的主要设备电流信号、旁路挡板开关信号、烟气监控参数和重要运行参数,相关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全面推进脱硝治理工程。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燃煤机组,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参数,确保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对脱硝效率无法达到80%以上的,必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可门电厂1#、江阴国电2#机组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江阴国电1、2#、华能电厂2、3#机组应于年内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火电厂应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参数,确保除机组启停外脱硝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5%。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福耀玻璃1-3#窑炉生产线必须于年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宝钢德盛应着手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硝,必须于年底前完成脱硝设施主体工程建设。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期建成投运福清核电站,鼓励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继续开展“五城区”禁煤工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煤区”外,新建燃煤(重油)锅炉规模不小于20吨,对燃煤锅炉规模小于20吨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实行煤改天然气(LNG)或改电。市建委、市经委要协同推进LNG管道铺设,协调解决闽清建陶企业、福耀玻璃改造的用气需求的相关问题。福清市要督促福耀玻璃窑炉生产线于6月底前完成3#生产线重油改LNG。闽清县要按照《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除确保改天然气的7家建陶企业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外,开展集中供水煤气或改天然气,对其余建陶企业生产线应予以逐步淘汰和整合。

  6、规范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已建成脱硫设施的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帐资料,摸索脱硫产物的利用途径,对已取消脱硫旁路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95%。对烧结机、玻璃窑炉和65t/h以上的锅炉脱硫设施要确保月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80%;对其他锅炉(窑炉)要确保脱硫设施月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鼓励20t/h以下燃煤(重油)锅炉(窑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六)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管理,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建立机动车尾气环保管理日常机构,加强路面运行车辆尾气检测,提高机动车环保年检率和环保标志牌发放率;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车辆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加强交通路面执法力度,2013年底前建成固定式或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对行驶车辆开展路检或抽检工作。开展机动车标志管理和扩大市区道路限行范围,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的尾气环保排放标准,新转入车辆排放标准不低于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对强制报废车辆的管理,对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加强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也要实施强制报废。鼓励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即国三以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一以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完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主动开展减排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健全减排部门联动和考核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要求,切实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推进措施。

  要进一步健全“十二五”减排考核办法。将污染减排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大减排绩效考核比重,对不按期完成“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县(市)区将扣减50%的环保绩效分数,并视同其该类型减排指标未完成,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自查,市减排办牵头开展季度督查,对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红牌警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进行效能告诫,对多次检查问题依然存在的,将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具体责任人进行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火电、建筑陶瓷,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其他行业的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原则上通过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明确主要污染物种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四)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严格落实省物价局等《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要求,核实我市属于限制类和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名单,按照要求实施差别电价。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给企业新建项目使用。

  市、县(市)区政府对实施污染减排的企业优先予以财政补助。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对不正常运行造成水质超标和污泥不正常处理的,严格按《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23号),对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污水处理厂整改。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提请省直有关部门扣减脱硫加价。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应加强对钢铁企业或玻璃炉窑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脱硫设施不按规定运行的应提请上级部门实施生产电价加价。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要设立老旧机动车淘汰奖励资金,由市商贸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提前淘汰和报废并依法回收的老旧机动车奖励办法。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优惠政策,加大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企业要主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减排项目资金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五)健全减排日常调度机制

  抓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修订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并分批通过达标验收;市、县环境监测机构应在2013年底前通过标准化验收。

  做好减排统计工作,客观把握经济增长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变化趋势,防止因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增长过快导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过大,而造成无法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加强日常调度数据的统计,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档案台账,跟踪重点减排项目动态进展,掌握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市减排办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减排完成情况。

  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企业要做好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设施运行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及时排除故障。各级环境监管部门要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等实施监测监控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并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市、县两级环保、农业部门要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定期调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通过报刊、媒体、宣传栏对减排完成情况和社会环境效益进行系列宣传,发动全民了解减排、参与减排、督促减排,形成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不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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