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名词解释

  为了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威慑力,我国也吸取国外经验,对污染超标企业采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并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按日连续处罚名词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答案。

  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 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二、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罚无上限”,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三、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按日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特别是由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做了有益探索,但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很多不同。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累加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则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既包括排污者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也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运行等不一定涉及排污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未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则明确规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各地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加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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