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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8-5-30 8:46: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近日,记者从市城乡建委获悉,我市日前就《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强化对于再生水的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管网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

  再生水(又称“中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城市杂用、工业、景观环境等范围使用的非饮用水。

  目前,我市在南淝河、派河等流域布局了再生水系统,加大了对于再生水的利用。随着城市的发展壮大、人口的集聚增多,对于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再生水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用水来源,被广泛使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于再生水的利用,该办法提出,集中式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并结合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等建设同步施工。在集中式再生水输配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区域,推广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并根据再生水用途确定出水标准。其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应用未用的项目或将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多种情况应当使用再生水。

  如:城市绿化、公厕冲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海绵城市建设及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及其他应该使用的情况。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对于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停水或减水要提前48小时告知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再生水利用实行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全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再生水有偿使用制度,其价格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再生水厂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用户。(合肥日报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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