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县域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洛阳市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而投入生产的企业,限期通过验收。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投入生产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没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限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3)加强河道采沙、采砂金企业的环境整治,对无环保手续、对河流水质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4)加强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对未进入县城污水管网的,要尽快入网。尽快组织实施县城伊河以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5)加强沿河乡镇生活污水的处理,尽快组织实施旧县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6)加强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2011年2月底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和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2)2011年3月31日前,相关单位要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上报。2011年6月30日前,限期验收的企业通过“三同时”环保验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企业完成补办环评手续。此项工作由县环保部门负责;
(3)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环评条例的企业的关闭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和县法制办及相关乡镇政府负责;
(4)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河道采沙、采砂金企业的整治任务,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生产项目。此项工作由相关乡镇政府、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
(5)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城伊河以东污水处理厂和旧县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县建设部门和旧县镇政府负责;
(6)2013年11月底前,田湖、饭坡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成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和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依法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6月30日前,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此项工作由县工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对其实施停产治理。
2、铅锌、淀粉、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1日后,所有铅锌、淀粉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3月15日前,县环保部门分别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民营和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加强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责令关闭。
(三)乡镇医疗机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把医疗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保障环境安全。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危废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县环保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由县卫生部门负责。
2011年4月30日前,环保部门对产废医疗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1年6月30日前,相关单位完成整改要求。8月31日前,各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管理台帐。此项工作由县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环保部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个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工艺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解决相关用地报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城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部门: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河道采沙、采砂金违法企业,吊销许可证;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民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全县民营企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实行责任追究。2011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相关委局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