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着力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发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1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县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文岩渠大佛村桥、西柳青河黄塔桥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30mg/L、6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1.5mg/L、5mg/L。
(二)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对合成氨、制酒、化工、重金属行业进行综合整治,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排放标准的要求,对现有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并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对延化公司动力结构调整项目实施脱硫升级改造,达到省定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三)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成3个省级生态村、3个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和1个省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任务;建立完善农村环保机制;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率达到50%以上。
2、及时确定生态村创建方案,11月底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验收。
三、工作责任
有关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同志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达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的标准。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和产业集聚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监察机关要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要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升级改造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水利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违法企业相关证照;农业部门要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落实责任,严格追究。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应于2011年4月底前在当地公布本辖区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每月2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和县政府。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县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发布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延津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