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许昌市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颍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重点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省、许昌市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责任
(一)颍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源地保护政策,认真落实水源地管理措施,巩固和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我市颍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此项工作由钧台办、韩城办、朱阁乡、火龙镇、顺店镇、花石乡、文殊镇、方山镇等相关乡镇(办)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电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重点区域和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石料加工行业
(1)工作任务
浅井乡、无梁镇、古城镇、鸿畅镇、方山镇和鸠山镇等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核查、掌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石料开采加工行业(重点是彭花路、禹神快速通道公路两侧,含洗沙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含洗沙场),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未如期验收、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同时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等进行集中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3月底前,浅井乡、无梁镇、古城镇、鸿畅镇、方山镇和鸠山镇等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石料开采加工企业(含洗沙场)进行认真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4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予以停产治理。
5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依法关闭到位;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11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石料开采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此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电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配合。
2.铸造行业
加强后督察,巩固全市铸造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办)和企业,要继续按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小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禹政〔2007〕54号)要求,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此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办)负责,市环保局和市电业局等部门配合。
3.档发行业
11月底前,全市所有发制品企业全部入住市产业集聚区发制品工业园。对已入住发制品工业园的企业加强监管,使其做到达标排放;对未按时入住的发制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此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办)和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市工商局、市电业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畜禽养殖业
11月底前,全市畜禽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率达到50%以上。此项工作由有关乡镇(办)和市畜牧服务中心负责。
(三)废旧塑料加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6月底前,建成投运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在园区建成投运前,所有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户)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此项工作由有关乡镇(办)负责,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和市电业局等部门配合。
(四)电力行业烟气脱硝治理
1.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电厂脱硝标准和脱硝效率,完成许昌禹龙发电有限公司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于11底前完成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许昌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督办。
(五)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区、风景名胜区和环境敏感区域排烟设施整治
6月底前,对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区、风景名胜区和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所有固定排烟设施(锅炉、窑炉等)开展集中整治,杜绝辖区内冒黑烟现象,确保燃煤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有关乡镇(办)和市环保局负责。
(六)医疗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6月底前,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与医废处置单位合同签订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方山镇西下庄村、鸿畅镇李金寨村、文殊镇马寨村、顺店镇顺东村、磨街乡陈庄村、鸠山镇魏井村等6个省级生态村和鸠山镇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完成方山镇省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神垕镇要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方山镇西下庄村、鸿畅镇李金寨村、文殊镇马寨村、顺店镇顺东村、磨街乡陈庄村、鸠山镇魏井村等6个省级生态村和鸠山镇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任务以及方山镇省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并通过省住建厅、省环保厅联合组织的验收和批复。此项工作由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
11月底前,开工建设神垕镇污水处理厂。此项工作由神垕镇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三、工作标准
颍河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标准: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颍河出境水质达到许昌市政府规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关闭拆除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许昌市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禹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密切协调配合。发改部门要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配合相关乡镇政府做好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工商部门要对无证照企业加大管理力度,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水利部门要按期完成颍河饮用水水源地设界立标工作,并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秩序,严厉打击干扰、阻碍整治工作开展的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垃圾、医疗废水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市畜牧服务中心要加大规模化养殖企业粪污水的治理力度,促进粪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监察部门要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以及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实行社会监督。2011年3月底前,市政府在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乡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分两次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办)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限,全面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未完成,年终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禹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禹州市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6-1 11:25:5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