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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漳浦县2012年鹿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3-8 11:55:2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08年以来,我县通过开展鹿溪饮用水源水环境综合整治,水源水质有了一定好转。但是,由于群众环保意识淡薄,长效管理机制缺失,乡镇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鹿溪流域水环境污染现象出现明显反弹,特别是河道养殖、河道采砂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河道上乱扔病死畜禽尸体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域内梅林片区生猪养殖有增无减,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石榴、盘陀镇域牛蛙养殖污水成为新的污染源。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鹿溪饮用水源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杆菌、氨氮等主要指标经常超标,已威胁到群众的饮水安全。因此,进一步加强鹿溪流域环境整治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总体目标和整治重点

总体目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重拳出击开展整治;落实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鹿溪流域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工业废水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鹿溪流域水源水环境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主要支流棕口溪、盘陀溪与鹿溪干流汇入口断面达标率达90%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鹿溪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整治重点:在《漳浦县鹿溪饮用水源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浦政综〔2008〕59号)要求的基础上,将整治范围扩大到鹿溪饮用水源整个流域,全面取缔鹿溪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游主河道及一、二级支流河道畜禽养殖;限期搬迁取缔鹿溪流域牛蛙养殖场;全面拆除禁建区在建畜禽养殖设施;限期搬迁取缔鹿溪流域养殖禁建区生猪养殖场;开展梅林片区环境污染连片整治,建设湿地截污净化工程设施;开展石榴村等“填鸭”屠宰场所污染整治,建成沼气治污设施;开展乱扔病死畜禽尸体和乱倒生活垃圾整治,建成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开展鹿溪流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河道洗砂行为。

二、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河道污染源整治

1.鹿溪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设施维护,建设河面垃圾和漂浮物无害化安全处理设施,打捞保护区及棕口溪绥安段的河面垃圾和漂浮物并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鹿溪桥闸管理处

协助单位:石榴镇、绥安镇、大南坂镇、县公安局

2.石榴龙湖石陂河段和盘陀蒲野石陂河段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安全处置设施;石陂下游1公里、上游200米的河道漂浮物打捞和畜禽尸体及时安全处置。

完成时限:2012年1月15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盘陀镇、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环保局

3.取缔鹿溪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的干流和支流的河道养鹅、养鸭等畜禽养殖。

完成时限:2012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盘陀镇、绥安镇、大南坂镇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4.取缔鹿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至鹿溪龙湖石陂河段的采砂场,严禁龙湖石陂上游河道新办采砂场,取缔无证采砂行为。

完成时限:2012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

协助单位:石榴镇、盘陀镇、绥安镇、大南坂镇、县公安局

(二)流域面源污染整治

5.全面取缔鹿溪流域内的牛蛙养殖场。

完成时限:2012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盘陀镇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6.开展石榴镇“填鸭”养殖场、屠宰场污染整治,建成沼气治污设施,规划建设集中养殖场、集中屠宰场。

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

7.全面监管禁建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拆除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特别是生猪养殖场。

责任单位:石榴镇、盘陀镇、绥安镇、大南坂镇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

(三)开展石榴梅林片区环境整治

8.开展梅林片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搬迁取缔居民区养猪场,规划建设生态型养殖小区,全面实行“零排放”。

完成时限:2012年8月31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

9.建设梅林片区截污治理工程,对梅林片区污水进行有效治理。

完成时限:2012年10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石榴镇

10.多方筹措资金,争取财政补助项目投入,开展梅林内河清淤改造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内河整洁通畅。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石榴镇

协助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

(四)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11.流域内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废水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规划搬迁大南坂工业园内的电镀企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协助单位:县经贸局 县工业办

(五)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12.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流域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不再扩大流域一重山速丰经济林面积,禁止炼山毁林,严控巨尾桉种植与砍伐。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石榴镇、盘陀镇

三、方法步骤与保障措施

(一)划定流域禁建禁养区域,依法发布政府通告

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的要求,划定鹿溪桥闸以上的干流、一、二级支流沿江两岸纵深1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1-5公里范围内为禁建区,禁建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二)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整治

从环保、水利、国土、建设、交通、农业、公安等部门和绥安、石榴、盘陀、大南坂等镇抽调人员,组建鹿溪河道管控综合大队,负责河道整治,取缔河道养殖、采砂;流域面源污染整治,取缔流域内牛蛙养殖,拆除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开展石榴“填鸭”养殖与屠宰污染整治和梅林片区环境连片整治;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三)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乡镇日常监管

流域各乡镇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辖区内的日常监管工作。相关乡镇应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治理任务和具体负责人、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的整治工作方案。石榴镇、盘陀镇必须组建日常巡查管理队伍,负责河面垃圾、漂浮物清理,河道养殖及境内新扩建养殖场的监管。石榴镇负责鹿溪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的河段及境内鹿溪支流的管理,盘陀镇负责境内鹿溪支流的管理。

(四)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县环保局、农业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对非法采砂、占地挖砂、河道洗砂和非法搭建畜禽养殖设施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3.农业部门取消禁养区和禁建区内污水处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户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和其它财政扶持补助政策。

4.公安机关特别是当地派出所对违反政府通告、妨碍整治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奖惩机制

县政府设立鹿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常年预算,保障综合整治资金投入。乡镇日常监管费用按常年经费和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六)强化行政监察,落实责任追究

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下达各相关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列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监察局、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一岗双责”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大宣传监督力度,提高社会环保意识

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整治的工作制度;县广电局设立环保视窗,做好跟踪报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播放环保公益广告,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农业局负责安排宣传车,不定期到流域各乡镇,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发动整治工作。(漳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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