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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8-10 11:37:3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14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将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将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138吨标准煤(等价值,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比2010年的1.388吨标准煤下降18%,实现节约能源241万吨标准煤。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5.26万吨、0.6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06万吨、0.73万吨分别减少13.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4%)、12.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18万吨、3.5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72万吨、4.05万吨分别减少26.9%、11.4%。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通过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减排考核细则。加强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统计及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告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全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小水泥、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执行情况。
(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修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广使用天然气,在城区内使用清洁能源,扶持工商业进行“煤改气”、“油改气”工作。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要在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同时,花大力气抓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村、商业和民用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下一步,国家将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管理,我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市要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单位)纳入监管,各县(市、区)要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加大小水泥、燃煤燃油小锅炉淘汰力度,推进韶关电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昌山水泥厂、中源水泥厂等脱硝改造的进度。推动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准入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全市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8 %以上,实现“十二五”期间建筑领域节能26万吨标煤目标。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扶持若干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3 万台。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平台。进一步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及示范工作,推进仁化县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和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园实施循环经济建设。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到2015年,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脱氮除磷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役燃煤机组必须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单机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按规定全部取消并全部实施脱硝改造(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燃重油机组应改成燃气机组或关停,燃气机组必须实行低氮燃烧。钢铁、有色行业烧结机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造纸(纸制品除外)、印染、皮革鞣制、农药、氮肥、化工、常规煤电、炼油、金属冶炼、水泥熟料、陶瓷、平板玻璃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新建的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整体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市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监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科学分解下达节能目标,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定期开展能源利用情况监督检查和抽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试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报制度,加强能效水平对标工作。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利用我市资源、环境优势着力发展资源型特色产业,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发展配套经济。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电力行业:继续发展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和热电冷联供机组,采用高效洁净发电技术改造现役火电机组,加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等先进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钢铁行业:新上钢铁项目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先进值规定。水泥行业:新建水泥项目执行《广东省水泥产品能耗限额》,水泥熟料标准煤耗要低于115千克标准煤/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5千瓦时/吨;水泥粉磨站可比综合电耗小于38千瓦时/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节能标准规范的监察力度。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新建建筑要100%达到节能50%要求,并开始执行节能60%以上的节能新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到2015年,全市有14栋以上新建建筑和2个住宅小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目标。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大力推进我市交通领域“油改气”工作,以公交系统作为示范先行,科学规划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交通领域“油改气”工作进度,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大农村沼气和太阳能的利用。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积极发展秸秆沼气,推动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应用。“十二五”扶持2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3万台,每年形成节能能力0.95万吨标准煤。配合新农村建设,推广适宜农村使用的经济实用型太阳能设备,鼓励发展户用太阳能照明、采暖、热水供应等太阳能利用工程,满足农民生活和部分生产需要,缓解农村能源紧张及环境污染问题。大力推进农业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节油、节电、节煤等农业机械和渔业机械技术及设备,推进高能耗农业机械的报废和更新换代,降低农业装备能耗。继续实施农村省柴节煤炉灶升级工程,推广高效低排放省柴节煤炉具。 
(十九)推动居民生活节能。加快普及高效节能产品。加快修订完善家用电器能效标准,加大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力度。引导居民使用节能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政府工程建设。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善节能考核。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完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单车用油定额制度,加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监察。政府部门带头每周开展少开一天车、少开一天电梯(低层)、少开一天空调活动,提倡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

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研究制定我市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验收办法、机构管理办法等保障政策。鼓励各行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进钢铁、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审核通过企业节能环保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二十三)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升加工利用水平,不断改造升级;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技术先进、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建设规模化的处理和再生利用项目;鼓励再生资源利用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二十四)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水平。“十二五”期未,武江区、浈江区生活垃圾进站压缩运转率达到100%,取消临时垃圾装车点,曲江区垃圾进站转运率达到90%以上,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城区实现上门袋装收集率100%,清运率达到100%。对韶关市区现有16座垃圾中转站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11座垃圾中转站;建设曲江梅花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建设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各县(市、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十五)节约利用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抓好工业节水,“十二五”期间,大力抓好农业节水;全面加强城市节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完成全市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新技术、新产品。以节能减排目标需求为导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研究成果产业化应用和推广。重点推广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技术、余热余压发电关键技术、利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关键技术、燃煤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积极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二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物价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资源类产品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淘汰类企业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九)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二五”期间,市政府设立继续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视财政状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引导、节能技术开发、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奖励先进典型单位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的力度。落实对节能减排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垃圾资源化处理、农村沼气等废弃物资源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
(三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和价格改革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征出关税、停止部分产品加工贸易等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进出口。贯彻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治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治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高二氧化硫、COD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
(三十一)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力度。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针对节能减排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信贷产品,拓展节能减排项目信贷市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
(三十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对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和搞权钱交易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四)加强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的环评报告,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市建设资金。

十、发展节能减排产品,形成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三十六)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三十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三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三十九)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坚实设备基础。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节能减排的专门培训,提高人员素养。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十二、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
(四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将节能减排纳入我市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教育内容,从基础教育抓起,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活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宣传市委、市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宣传各县(市、区)、各单位为加强节能减排所组织实施的专项行动、形成的科技成果等,宣传节能减排典型经验事例,曝光负面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积极营造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四十一)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环保的示范。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并模范施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办公设施节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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