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单位:
一、根据闽建筑[2016]20号文的规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下称“通用本”)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的相应条款也进行了调整,具体详见本项目答疑后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
二、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调整为“投标人近三年(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不含发布公告当日)须施工过日给水3万m?/d(含3万m?/d)自来水厂建设工程业绩(含在建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到以上更改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三、问:本项目属于设备技术要求严格的项目,售后服务要求及时,是否应要求各投标单位:1,投标人是否为本地企业法为好;2,投标人企业法人是否到场签字确认为好; 3,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实收资本是否不少于工程总造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
1、投标人须在交易中心系统中下载答疑或补充通知后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3、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原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通知的为准。
招标人: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