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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5-31 9:22:0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为总体目标,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和《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实施,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使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唐河出境断面21项水质指标达标,确保完成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
(一)工作任务
1.唐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唐河梅湾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 mg/L以内,全年出境水质连续稳定达标。
设置唐河9条主要支流水质监测断面,及时掌握9条支流水质变化动态。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取缔辖区内的“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凡属“十五小”、“新五小”及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小石子、小塑料颗粒、小轧油、小矿山要依法坚决关闭。
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县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提高其运行管理水平,进水率必须达到设计规模的95%以上,配套建成的进出水在线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必须在一年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满足总量核查要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入运行。
加大河道整治力度,规范采挖沙行为。对影响河道功能的小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对重点河段设置护坡;合理布局河道采挖沙场,规范采挖沙行为;对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河流生态环境破坏,出境水质超标问题,合理调配辖区内水库水量,对河流水质进行稀释降解。
严格控制新污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严厉打击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
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河流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新、扩、改项目建设。
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唐白河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畜牧局负责规模化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和关闭、搬迁工作;水利局负责河道综合整治,调配水库水量工作;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
2.畜禽养殖行业“十二五”减排项目
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
根据企业的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依法于3月30日前对辖区内少拜寺良种猪繁育场、唐河县张店镇瑞飞养猪场、唐河县宏欣养殖场、少拜寺镇文生伟养猪场、唐河县现合养猪场、黑龙镇鑫运猪场、唐河县大松养猪场、唐河县保梅养猪场、唐河县赵铁印养猪场、唐河县昝岗乡景盛养猪场、唐河县华英生猪繁殖场、井岗屯村周文胜养猪场等12家养殖企业下达环境污染源限期治理通知书,以上企业在接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畜禽养殖行业“十二五”减排项目名单见附件1)
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验收。
3.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
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受理条件的要限期拆除,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违法试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完善试生产手续;对违法生产的要依法处理,停止生产,完善环保验收手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老企业要停产整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对确需入驻的非主导产业项目,必须经县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批准。
工作责任: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调查整治工作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管委会、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入驻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的整治管控到位工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管委会、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4.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秸秆禁烧工作任务:完成夏、秋两季的秸秆禁烧工作,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留一堆灰”;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的管理工作:(1)结合农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沼气使用率。(2)对农村生活及畜禽散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3)加强土壤成分的监测,推广科学配肥、施肥、施药,减少化肥、农药的流失量;加强初中、高中学校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全县范围内所有初中、高中学校都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加强集中式生活区的污水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城区的集中式生活小区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各乡镇(街道)由于面源污染造成辖区内出境水超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水稀释,并按照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对下游进行生态补偿;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30%罚款;不能确定面源污染的具体单位时,以各乡镇(街道)辖区面积或人口和承担的面源污染治理任务的治理程度为依据,承担对下游的生态补偿;由点状(工业企业等)污染源造成的污染,由该点状污染源承担对下游生态补偿;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30%罚款;补偿金及罚款由财政局从乡镇(街道)财政账户中代扣。
工作责任:秸秆禁烧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办、农业局、农机局等农口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监察局、环保局负责监管;农村面源污染的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农业局负责牵头,环保局负责监管;初中、高中学校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由教体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小区污水处理站的建设任务由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城区的集中式生活小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由县环保局、财政局监控。
5.对全县明胶行业、造纸行业实施重点监控
对重点污染企业唐河鸿祥明胶有限公司、泰瑞明胶有限公司、龙鑫明胶有限公司、金顺明胶厂、双凤明胶有限公司、宏达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强监管,对其外排污水做到常态化监测,相应河段设立监测点,专人驻厂等措施,确保唐河出境水断面稳定达标。
工作责任: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6.重点环保项目实施
按照南阳市府对唐河县政府下达的2013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唐河县污水处理厂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日处理废水2万吨提标改造项目。
工作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县环保局配合,并协调组织验收。
(二)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政府作出淘汰、关闭决定并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不得超标排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省、市交给我县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主要领导具体抓,确保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下达告知书、决定书,明确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时限、要求、权利、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齐抓共管
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环保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环保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督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改委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提标改造工程,启动第二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生活小区建设配套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区饮用水加强监测并定时发布饮用水水质信息。水利局负责县乡饮用水源地区划编制审查及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农业部门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负责农业面源的整治。工商局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畜牧局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电力部门对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卫生局要加大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建成的抓紧建设,保证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医疗废物统一处置。教体局要加强县乡中学废水的治理,督促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国土资源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园区内企业依法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督促其外排污染物达标,加快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四)实行责任追究
2013年12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对其实施一票否决,并依法严格追究该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唐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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