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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3-5-28 10:11:0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安溪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泉政文〔2011〕19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3〕73号)和2013年度全省、全市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年度减排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2013年我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要分别比2012年减少3.5%、0.5%、24.5%、1.5%,分别完成削减量342.7吨、35.77吨、4600.98吨、114.59吨。

二、重点计划项目

(一)国家重点减排项目

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项目(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设计处理能力1.25万吨/日),该项目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但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尚无法投入调试运行。龙桥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于2013年6月投入正常运行,运行负荷率达60%以上。

(二)结构关停项目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计划所列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按期淘汰到位。

2.充分运用2012年开展的落后产能普查成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确认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坚决给予淘汰;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对没有能力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治理设施不健全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造纸、化工、食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的小型企业,要坚决依法给予停产关闭;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优化。

(三)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减排项目

1.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网配套,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必须按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各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废水处理合同,其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合同规定的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其中: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根据省、市政府下达的工业园区整治意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工业园区应根据园区的发展计划和废水处理需要,及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扩建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

(四)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陶瓷、制药、农副食品、食品、牲畜屠宰、饮料、采矿等排放废水的其他重点行业,要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通过实施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生化处理设施、实施深度处理、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经论证后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

(五)非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1.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环保管理,规范稳定运行脱硫设施,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要严格控制原辅材料含硫量,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实现减排,要应按省减排办要求(闽减排办〔2013〕2号)抓紧建设球团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

2.安溪三元岩水泥有限公司尚未建设烟气脱硝设施,要求于2013年9月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同步配套规范的在线监控设备和中控系统,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或者停产并拆除生产设施,确保通过2013年减排核算;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安溪湖头水泥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实施低氮燃烧,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要进一步配套完善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中控系统,并稳定运行,实现SO2减排。

(六)陶瓷企业LNG替代工程减排项目

1.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解决LNG管道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路由协调、乡镇施工和道路补偿等事项,保障LNG管道顺利建设;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等措施支持帮助、监督指导陶瓷企业实施LNG替代,加快促进陶瓷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削减陶瓷行业SO2、NOx排放量,不断降低PM2.5浓度和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2.所有陶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污染因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

(七)其他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1.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要求,在城市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原则上应于2013年6月前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并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

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LNG、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原则上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规模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的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八)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

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工作,充分挖掘减排潜力,确保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并提高进水浓度。

2.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2013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资金和施工力量,科学安排污水管网建设计划,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规定运行负荷率。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务必及时查明原因,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做到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完成一个、运行一个,充分发挥减排效益,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3.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要抓紧建设并按时完成污泥、垃圾渗滤液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九)农业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科学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

农业部门要科学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搬迁关闭、拆除到位;禁建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其污染物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搬迁或关闭。未经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或者采取改进养殖方式(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实行生态种养(污染物处理后全部回用农田)等,于2013年全面完成减排治理工作。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养殖方式改进以及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任务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和治理。

要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实施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4.引导科学种植

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1.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第12号)。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年检和抽检工作;凡在用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强制报废,依法注销登记手续。

2.制定下达营运“黄标车”淘汰计划,分期分批于2015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属于“黄标车”的客运车辆的更新工作。

3.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新增、更新或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登记或转入手续。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3年全市要建成8个车用LNG、CNG加气站,鼓励公交、客运、货运和出租车等营运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车型。

4.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大气污染控制需要,协同公安部门划定“黄标车”禁行、限行的区域或路段;公安部门要按照市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12〕10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无环保标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工作,加强日常路面巡查频次和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标志禁令和应淘汰却继续使用的机动车。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减排监管能力。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国控、省控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和监测比对工作,安溪县环境监测站应于2013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县环保、统计部门要准确掌握火电(热电)、钢铁、水泥、纺织印染、造纸等全口径核算行业企业的生产情况,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据实统计并报送产品产量等减排核算数据。

(二)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自查自律工作,严格排污许可管理。要坚持“勤查重罚”的高压态势,定期在《泉州晚报》等主流媒体公布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进一步巩固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成果,推动减排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督促落实关停淘汰措施。凡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企业的减排任务要求,促进企业依法按证排污,实现污染减排。要逐步健全钢铁、水泥、造纸、化工、建材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2013年重点做好造纸、建材企业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把全行业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个企业,各个企业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和减排要求做好污染减排的工程措施,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污染物排放台帐,通过物料衡算、监测核算、排污系数等方法按月(季度)核算排污量;对不按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实行限产限批等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落实减排政策

严格落实和不断完善减排经济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节水回用的鼓励扶持和经济约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经济政策促进主要排污领域减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严格执行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促进行业增产减污;认真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脱硫脱硝减排项目的落实和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要求,对工业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差别水价政策,提高工业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排污负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五)履行减排责任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减排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自觉进行污染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要于2013年6月前建成信息发布平台,建立排污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按日或月通过显示屏、网页、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安政综〔2011〕234号)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减排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六)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项目调度,健全减排台帐。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应于每月5号前向县政府报告负责的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县减排办(县环保局);各减排项目单位每月要向县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各污水处理厂每月要向县环保局和泉州市环保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各减排项目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

2.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告诫。县减排办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汇报、通报全县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县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减排工作预警、通报制度,加大减排工作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县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县政府进行约谈。

3.严格减排考核。严格执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市政府印发的《泉州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制度》,对各单位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奖励或问责制。

4.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安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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