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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3-11-19 14:14:0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2〕104号)、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和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桂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市环〔2013〕117号)的要求,编制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以造纸行业提标改造为重点,深化造纸等行业废水治理,全面推进水泥脱硝工程建设。

(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发挥减排效益。

(三)加强农业源和机动车减排工作。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继续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提升产业结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成自治区、桂林市下达我县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量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重点项目和减排量。2013年,全县化学需氧量计划减排项目合计6项(附表1-1),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26.36吨。其中,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1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0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5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26.36吨。

(二)氨氮减排重点项目和减排量。2013年,全县氨氮计划减排项目合计6项(附表1-2),预计减排氨氮7.03吨。其中,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1项,预计减排氨氮0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5项,预计减排氨氮7.03吨。

(三)二氧化硫减排重点项目和减排量。2013年,全县二氧化硫计划减排项目合计1项(附表1-3),为淘汰关停非电企业结构减排项目,预计减排二氧化硫491.4吨。

(四)氮氧化物减排重点项目和减排量。2013年,全县氮氧化物计划减排项目合计2项(附表1-4),预计减排氮氧化物451吨。其中,非电行业工程减排项目1项,预计减排氮氧化物420吨;淘汰关停非电企业结构减排项目1项,预计减排氮氧化物31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对各乡镇工作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统筹开展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明确项目的责任人、进度要求,确保列入本计划的各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县发改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工程减排项目;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程减排项目;县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县市容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推进机动车淘汰工作,提供全县机动车新注册、注销、转入、转出相关数据材料。县统计局负责按要求提供核查核算所需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实行问责制。将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减排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健全污染减排政策。加大对污染减排治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减排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支持机制,落实好水泥行业脱硝减排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等减排经济政策。研究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养殖业减排。

(五)严格控制新增量。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条件,强化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推动减排任务的落实。抓好“三同时”验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的基本要求,确保治污设施的建设。

(六)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重点污染源日常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和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环保核查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月报制度。组织开展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预警,提出整改要求。(兴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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