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一次会议、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省、市政府环保要求为目标,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着力解决威胁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安阳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巩固安林两路、水冶镇、铜冶镇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使我县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达到省、市政府环保目标要求,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物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1、根据市政府提出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断面水质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环保局
2、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阳县水冶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85%以上,确保处理后外排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并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住建局、水冶镇
3、完成全县漂染行业的综合整治验收工作。按照市环保局要求,继续对柏庄镇、洪河屯乡一带漂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并完成治理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柏庄镇、洪河屯乡
4、按照市安阳河综合治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按时完成我县的安阳河综合整治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善应镇、曲沟镇、水冶镇、洪河屯乡、蒋村镇、韩陵乡、崔家桥乡、白璧镇、辛村镇、永和乡
5、切实巩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周围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水冶镇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冶镇
6、继续实施“碧水工程”,完成2011年度工作任务。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治理,截流水冶镇所有入河排污口。完成珠泉河、茶店坡沟小流域治理工作,对河道清淤、拓宽、硬化,河岸绿化、美化、亮化;完成安阳新东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划;完成柏庄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前期规划与建设方案的设计工作。
责任单位:水务局、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局
7、全县所有造纸企业完成废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任务。外排废水各种污染物浓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指标应达到河南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即化学需氧量≤70mg/L),造纸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并对处理达标的废水进行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继续巩固安林两路、水冶镇、铜冶镇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1、继续加强对安林两路、水冶镇、铜冶镇区域的大气环境监管。2011年3月底前,完成巩固安林两路、水冶镇、铜冶镇区域综合整治成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关闭后反弹的污染企业,采取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对已经治理验收的企业,重点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仍然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并建立健全长效防控管理措施。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各项整治任务,确保区域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使水冶镇、铜冶镇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比2010年下降15%。
责任单位:县重点区域环境集中整治指挥部
2、2011年4月底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华诚特钢有限责公司要完成烧结机脱硫方案的制定,经论证可行后,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开展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解决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确保铜冶镇和水冶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天数达到329天以上。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完成安阳县华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湖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全丰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环保局
(六)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成曲沟镇西曲沟村、安丰乡赵家窑村、韩陵乡东见山村、白璧镇常王贾村、永和乡邢济村、北郭乡南郭村6个市级生态村和2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曲沟镇、安丰乡、韩陵乡、白璧镇、永和乡、北郭乡
2、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6家畜禽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转产)工作。(见附件)
责任单位:韩陵乡、白璧镇、吕村镇
3、在曲沟镇西曲沟村和许家沟乡黄口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在曲沟镇的西曲沟、南曲沟、四盘磨村、曲沟村开展村庄连片治理整治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曲沟镇、许家沟乡
4、完成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
5、落实市政府目标要求,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机制,每创建1个市级生态村奖励10000元、省级生态村奖励20000元,创建一个省级生态镇奖励50000元。对完成村庄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程的村庄和连片治理的村庄按照市政府奖励金额的8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
6、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关闭辖区内粘土砖瓦窑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七)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安阳县垃圾处理场建设,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总量控制和行业管理规定,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村标准:达到省级(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条件和相关指标要求,并通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各乡镇主要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成立相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导和配合相关乡镇政府完成整治任务。
(二)科学规划,调整结构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的重大机遇,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在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同时,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审批、税费、土地、资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多方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乡镇长和县直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辖区和部门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乡镇领导干部要分包整治企业,县、乡要向整治企业派驻联合工作组,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1号)相关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企业法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当地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乡镇、单位及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据《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综合治理,各司其职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密切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综合整治和对本辖区内污染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关停整治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的管理,严防对辖区内安阳河及其支流、双全水库等水体的污染;规划辖区内养殖小区,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做好生态村的创建等工作。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督促检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整改)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停产治理(整改)企业组织达标验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保留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安阳新东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划。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安政办〔2006〕102号文件规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落后设备;严把项目准入关,对违规建设的新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企业装备组织进行界定。
国土部门:依法处理企业违法用地行为;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责令无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认真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沿路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吊销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的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超载、沿途抛洒综合整治的指导督查,保障道路畅通;配合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水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环保验收。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保证综合整治工作的经费及时拨付落实。
水务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停供生产用水,吊销取水许可证;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总体负责对珠泉河、茶店坡沟小流域治理工作。
信访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经营者和当地群众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及说服教育,加强群众来信来访的教育引导,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严格控制和稳妥处置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和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供应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工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为企业污染整治或规划搬迁搞好服务。
监察、司法、税务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由县监察局牵头,检察院、法院、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联合执法组,负责环境综合整治的执法检查。从严查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经营者和当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加强政策引导,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六)责任追究
11月15日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启动环保“一票否决”制,追究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5-23 14:08:4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