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是湖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湘江水质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湖南人民的头等大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要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路子,加强湘江和其他重点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为落实衡山县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保障湘江流域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突出总磷、氨氮污染整治,加快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强化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保障湘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2008年—2010年),解决湘江衡山段水污染问题。到2010年,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目标,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指标达标,流域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同步提升。再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基本原则
1.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冶炼、化工、造纸、畜禽养殖业和生活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治理水污染。
2.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分门别类采取取缔关停与工程减排措施相结合,既要快见成效,又要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多还旧账。
3.调整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将结构减排与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创新机制,巩固成效的原则。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
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开发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向工业园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都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产业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实现“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的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同时大力推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按“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否则“三同时”保证金将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
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
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
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排污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
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积极开展区域、流域综合治理,消除重点地区水污染威胁
1.以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为总目标
对衡阳莱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湘华厂废水、金贝尔化工有限公司碳酸氢氨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改造完善排污系统,实现清污分流。
2.集中整治采选矿区,恢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整治以生态系统恢复、努力减少人为破坏为重点内容,巩固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采取整顿矿业开采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选企业,集中选矿,集中建设尾矿库等措施,全面整治钾钠长石矿区开采区采选污染,恢复采选区的生态环境。
3.提高工业废渣处理处置
以采选、冶金、化工废渣为重点,以综合利用为基本途径,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设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循环经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源头控制工业废渣的二次污染。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必须建设规范的防水、防渗漏、防风渣场。2010年,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达到90%。
4.加强造纸行业的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强造纸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废水排放量大,没有达到国家产能要求的小造纸行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落实和泰、鸿城、宇科、湘江、浩天5家再生造纸生产企业治理工程,在2008年12月底必须全部治理到位,通过环保验收,否则一律实施关闭。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一是坚决杜绝在饮用水源区新建排污口;二是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三是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将城市污水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2.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2万立方米/日,计划2008年9月20日前动工建设,2009年底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污水处理厂要采用除磷脱氮工艺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同时迅速启动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工作,2010年底以前全面建成运行。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深入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10年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控制
建设新农村工程中,要同步做好环保工作。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实现农业清洁生产,加快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农民多用农家肥、生态肥,少用化肥、农药,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农业污染减排。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步骤
县人民政府根据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期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开展督查考核。
2008年—2010年,县人民政府按照《衡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企业名单》中的时间进度要求依法对方案中的企业分别实施关停、淘汰、限期治理。衡阳莱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湘华厂在2008年10月底前要停止生产开展治理工作,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将列入第二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淘汰退出名单,实施淘汰退出;衡山县金贝尔化工有限公司和衡山湘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2月底未按进度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将列入第二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名单,实施停产治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治理任务,将列入第三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淘汰退出名单,实施淘汰退出。
2011-2012年,强化对整治企业的监督检查,深化湘江污染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对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废水深度处理及循环使用活动,进一步削减排污量。
湘江水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告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湘江流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湘江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湘江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县人民政府根据衡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企业名单公布衡山县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企业名单,实行县级领导、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联系帮助企业完成整治任务的工作制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考核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
综合整治湘江水污染是湖南省污染治理的重大战役,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协调行动。环保部门要负责湘江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提出产业布局、产业整合、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财政、发改委、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上级污染治理资金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工商部门要对取缔和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维护好取缔和责令关闭企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电力部门要对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金融部门要对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停办信贷业务,及时将取缔关闭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关闭淘汰和停产整治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农业部门和畜牧水产部门要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取缔关闭企业土地回收、评估、利用工作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湘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合量有效调度流域水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维护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督察,督促落实整治任务完成。
(四)加强调研,用好政策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政策法规处理好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污染治理、企业搬迁、退二进三、转产、淘汰退出、综合利用、技改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企业的稳定工作。
(五)落实资金,保障投入
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投入较大,需要资金作保障。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个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湘江污染整治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科技创新、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湘江领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县长周骥任主任,常务副县长曾秀任常务主任,旷汉奇副县长任执行主任,县发改局、经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衡山支行、电业局主要负责人和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任委员,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综合协调。对整治行动加强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全面完成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衡山县政府)
衡山县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6-9 11:19:4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