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偃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我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综合整治,使辖区流域水质明显改善,河流水质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3月25日前,将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供电公司等配合落实。
(二)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对市区和城关镇、邙岭乡、首阳山镇、工业区等乡(镇、区)燃煤手烧炉、窑炉、冲天炉和大气污染严重或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并限期拆除或关闭(搬迁),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偃政〔2010〕54号)要求,继续开展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3月20日前,相关乡(镇、区)和市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全面核查方案确定区域内的污染项目,确定综合整治项目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4月30日前,对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拆除关闭到位。9月30日前,对关闭(搬迁)的企业全面整治到位。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落实。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省定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依据省环保厅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市环保局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10月15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企业的验收任务。市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落实。
2.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对全市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所有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4月10日前,市环保局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我市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10月15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企业的验收任务。
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关乡(镇、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和本单位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落实。
(四)乡镇医疗机构危废集中处置。
1.工作任务。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医疗危废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危废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医疗危废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完成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危废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6月30日前,对不符合要求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单位以及无资质处置医疗危废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9月2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乡(镇、区)产废医疗机构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
(五)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新建工程。
1.工作任务。依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完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应管网开工建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6月30日前,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牵头,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用事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岳滩镇配合落实。
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和首阳山镇配合落实。
(六)市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加强对市区及周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所有在建主体工程都要使用防尘网,工地车辆出入口要建设水冲洗装置,防止车辆带土上路,对建筑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定期洒水;加强市区及周边交通运输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密闭覆盖或封盖;加强道路清扫和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并根据需要加强市区洒水频次;对城区及周边裸露地面开展绿化硬化,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制定市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主管副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市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城关镇、工业区配合实施。
(七)北环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加强北环路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拆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规划设计项目用地,规范或取缔取土场、垃圾场、粉煤灰堆放场,对现有企业原料及产生的固体废物采取“三防”措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制定北环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规划局负责落实,市环保局、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主管副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城关镇、首阳山镇、工业区配合实施。
(八)城市区及周边鞋料焚烧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坚持“源头控制、突出重点、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加快城乡环卫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完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不断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
2.工作责任。根据《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区制鞋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偃政办〔2010〕80号)要求,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主管副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公安局、新农办等部门和城关镇、山化乡、首阳山镇、岳滩镇、工业区配合实施。
(九)大唐洛阳首阳山电厂运煤通道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对大唐洛阳首阳山电厂运煤通道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硬化、绿化;运煤、运灰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覆盖或封盖,严禁车辆超载、沿路抛洒;对进出运输车辆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增加对运煤通道及周边环境清扫、洒水次数。燃料煤、粉煤灰场采取“三防”措施,减少扬尘排放 。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制定大唐洛阳首阳山电厂运煤通道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主管副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工业区配合实施。
(十)岳滩产业集聚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全面排查摩托车生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加快摩托车生产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摩托车生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岳滩产业集聚区区域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工作。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岳滩摩托车产业集聚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此项工作由岳滩镇、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岳滩镇、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实施。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与洛阳市、洛阳市与我市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国家环保部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各乡(镇、区)和部门,须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解决相关用地报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企业的土地手续的吊销、注销工作。
规划部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规划执法工作。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加快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卫生部门: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维护现场执法秩序,加强车辆监管,加强交通运输所产生的污染防治,坚决查处运煤、运渣土车辆超载、抛洒等问题。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供电部门:对于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林业部门:负责市区周边及北环路绿化工作。
新农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配合做好打击露天焚烧鞋料工作。
(五)及时加强调度。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有关整治工作方案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当月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洛阳市环保局和市政府。
(六)强化社会监督。在市电台、电视台和《西亳新讯》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将追究乡(镇、区)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偃师市人民政府)
偃师市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9-14 9:56:3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