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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4 9:32:5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和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持续改善全县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使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潘河出境水21项监测因子实现连续稳定达标;确保完成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职责

(一)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1、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由县环保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除尘设施,杜绝冒黑烟;县住建局彻底杜绝露天焚烧垃圾,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强道路扬尘管理。

2、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中产生噪声的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噪声、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

由县环保局负责,县卫生局配合,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保部令第6号)和《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的要求,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县城关医院实行限期治理。2012年3月底前县环保局应依法对超标排污医疗机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确保2012年 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组织验收。

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由县环保局、各乡镇、县畜牧局负责对各乡镇排查上报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按要求进行治理。

(二)唐白河(潘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确保河流出境水断面21项水质指标满足规划水质达标率要求。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收水率;县污水处理厂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发挥应有的减排效能;产业集聚区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西园生活、生产废水与县污水处理厂联网,完成东园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金裕城门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金属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豫政〔2011〕71号)的要求,完成方城县维摩寺锌钇有色金属选矿厂废渣污泥规范贮存与综合利用项目、南阳中南金刚石有限公司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南阳嘉和矿业严格按照省挂牌督办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申请上级部门验收并摘牌。竹园铅锌矿不得擅自违法恢复生产。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25日前按照上级要求对限期治理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确保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要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责令关闭。以上工作由县环保局、小史店镇、杨楼乡、南阳中南金刚石有限公司、方城县维摩寺锌钇有色金属选矿厂、南阳嘉和矿业有限公司、竹园铅锌矿负责。

(四)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1、工作任务

对全县范围内危废的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废的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由县环保局、卫生局负责,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的排查,逐家填报《方城县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2012年7月31日前,对辖区内不符合危废环境管理的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危废环境管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经过验收后方可办理危废的相关手续;未按时完成或未经验收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报经批准依法关闭取缔。2012年11月30日前,规范危废环境管理,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开展自查总结,建立产废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水质指标按21项因子进行考核。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的天数在310天以上,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省、市交给我县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主要领导要具体抓,确保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建立协调机制

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住建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及责任目标要求。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

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方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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