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郑州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强化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新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一期一级A改造工程2012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2012年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2.加强双洎河、黄水河沿岸排污口排查,严禁新增排污口,并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人:市水务局局长
3.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出现一家,取缔一家。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4.强化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控制阀”、“调节器”作用,坚决抑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未批擅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环境执法。加大对双洎河沿岸工业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辛店镇、孟庄镇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投资50%。
责任单位:辛店镇政府、孟庄镇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辛店镇镇长、孟庄镇镇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规划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2.郭店镇、薛店镇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选址征地、可研和环评工作,2012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薛店镇政府、市住建局、市规划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薛店镇镇长、市住建局局长、市规划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3.双洎河沿岸污水管网和八千乡至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主管网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和庄镇政府、梨河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城关乡政府、八千乡政府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和庄镇镇长、梨河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城关乡乡长、八千乡乡长
4.深入开展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卫生局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卫生局局长
5.城关乡新农村示范社区、龙湖镇、和庄镇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储运项目,梨河镇陈庄村、新蛮子营村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储运项目,孟庄镇鸡王村、辛店镇压煤村庄安置新型社区、薛店镇岳村、常刘村、薛集村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项目,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城关乡政府、龙湖镇政府、和庄镇政府、梨河镇政府、孟庄镇政府、辛店镇政府、薛店镇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城关乡乡长、龙湖镇镇长、和庄镇镇长、梨河镇镇长、孟庄镇镇长、辛店镇镇长、薛店镇镇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6.继续加强生态创建。2012年10月底前,和庄镇完成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梨河镇新蛮子营移民新村,郭店镇双岭移民新村、山根移民新村,城关乡新农村示范社区,辛店镇鲁楼村、袁集村、赵老庄村,具茨山管委会史垌村完成郑州市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梨河镇新蛮子营移民新村,和庄镇傅庄村,具茨山管委会驮窑村,郭店镇新李营移民新村、双岭移民新村、山根移民新村,城关乡新农村示范社区,辛店镇鲁楼村、袁集村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和庄镇政府、梨河镇政府、城关乡政府、辛店镇政府、郭店镇政府、具茨山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和庄镇镇长、梨河镇镇长、城关乡乡长、辛店镇镇长、郭店镇镇长、具茨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三)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简易工况检测站建设。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与管理,在用机动车应获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运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交运局局长
2.对市区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善治污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强市区建成区内锅炉监管,禁止新上燃煤锅炉,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窑炉逐步开展脱硫除尘深度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 任 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3.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废弃烟囱拆除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2012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废弃烟囱进行排查,2012年9月底前完成废弃烟囱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
4.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加大对城区道路运输车辆的扬尘管理,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城管局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市规划城管局局长
(四)强化城区噪声污染治理
1.建筑噪声治理。加强对建筑噪声的监督管理,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建筑噪声防护设施,降低建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2.交通噪声治理。加大机动车禁鸣查处力度,改善区域环境噪声质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3.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之前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全面整治,2012年11月底前整治到位,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在98%以上。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市水务局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市水务局局长
2.望京楼水库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自然村的排污口、垃圾堆等污染源,铺设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市住建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六)提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1.污水处理厂污泥治理
在污水处理厂推广污泥综合利用技术,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2.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监管,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设施。按照重金属排放企业设施整治规范标准,进行规范化整治,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
3.按照《新郑市环保局 新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郑市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环〔2010〕12号)要求,加强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管理,电子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建立本单位电子废物台账,及时按照国有资产核销程序核销,积极与环保部门对接,纳入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4.对辖区内珍珠岩、微粉、防水卷材加工行业继续实施综合整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关乡政府、梨河镇政府、新村镇政府、和庄镇政府、八千乡政府、观音寺镇政府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城关乡乡长、梨河镇镇长、新村镇镇长、和庄镇镇长、八千乡乡长、观音寺镇镇长
四、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整治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市科工信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市环保局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住建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市规划城管局:做好全市区域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手续。
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开展双洎河综合整治,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市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或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2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六、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
新郑市2012年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1 10:30:5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