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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10-25 10:32:2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大力推动安全发展、循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幸福之城。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2.0613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2.5448吨标准煤下降19%,比2005年的3.45吨标准煤下降40%;“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2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76万吨和0.18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8万吨、0.215万吨分别下降1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1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2万吨、3.2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7万吨、3.43万吨分别下降2%、4%。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县。各区县政府要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2012年全市单位GDP能耗较2011年下降4.2%,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2%,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略有削减。(市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市工信委等有关单位配合)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核定,建立排污总量控制档案,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的动态变化情况,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负责,各区县政府配合)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减排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区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工信委负责,各区县政府配合)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审查。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逐步推行主要行业单位产品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设备,划分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类,进行清理整顿,加快淘汰水泥、焦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47.4万吨,其中: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15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0万吨,淘汰造纸落后产能2.4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停止供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实现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推进煤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优化工业生产工艺流程,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调整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到2015年,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得到充分利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具规模。(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重点在煤化工、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七煤公司八大矿井的余热回收利用工程以及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全部完工,剩余焦炉煤气全部得到综合利用。加快申请核准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新建和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9万吨,新建配套管网3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施电力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到2015年全市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大唐七台河第一电厂四台机组全部建成脱销装置。(市住建局、环保局分别牵头,各区县及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2015年,七煤公司铁东矿30万千瓦煤矸石发电项目、七煤公司3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宝泰隆3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及5万吨针状焦项目、隆鹏10万吨煤气制甲醇项目、金泰化工5万吨乙二醇和6万吨环己酮等循环经济项目争取建成投产,大力推进秸杆液化制取燃料油项目,积极谋划180万吨甲醇制烯烃项目,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物价局、人民银行七台河支行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辖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辖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辖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政府配合)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33户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和市出资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十二五”期间,全市3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达到51万吨。(市工信委负责,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配合)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焦化、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新建大中型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脱硝设施,35蒸吨以上的现有燃煤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全面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从2011年起全面推行65%的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推行50%节能标准,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达到100%。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培育2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程10万平方米。全面巩固“禁实”、“禁现”工作成果,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推广散装水泥,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达到80%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达到85%以上。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8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统计和能效公示。推动农村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推广和应用,农村新建住宅基本达到节能50%的标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十二五”期末,城市照明节能率达到10%。(市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布局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促进客货运输市场管理电子化、网络化,实现信息共享和提高运输效率。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组织体系。严格执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荐采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在货物运输上,引导货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长途货运积极发展适合高等级公路的多轴重型汽车、列车,短途货运发展以小型车为主的低耗货车。在旅客运输上对高速直达客运线路推广应用大型高级客车,对农村支线发展适合农村地区的安全、实用、经济型客车。严格执行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运力的规定。鼓励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等燃料类型车辆,优化货运的组织管理,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引导其走专业化、集体化道路,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拖挂甩挂运输等现代化运输方式。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各种交通资源。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运输专项行动。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规划和措施,建立严格用能管理,促进节能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推动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万台,全市农村农机总动力达到55万千瓦。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力争达到10处,建设乡村沼气服务网点5个。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手段,在全市粮食主产区建设市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十二五”期间,重点对工矿企业区、郊区、污灌区完成全面调查及初步监测,对污染严重区域的灌溉水、土壤、大气及对应农产品的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定位监测。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2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十二五”期间,建立市级土壤肥料化验室1个,完善市、区级化验室2个,建立村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示范网络230个,每年指导测土配方施肥和营养诊断施肥113亩。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十二五” 期末,农药利用率由25%提高到35%,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长残留除草剂实现无害化使用,绿色防控面积普及率85%以上,全市农田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较目前减少20%以上。(市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办公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对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市直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3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循环经济条例。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实施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加快推进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全面推动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及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法制办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全市清洁生产推进规划,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强化对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科技示范项目。强化对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科技示范项目。(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15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基本形成。(市商务局牵头,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积极谋划餐厨废弃物示范工程。(市住建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个百分点。(市水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资金安排比例,重点项目实行重点倾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我市科技攻关计划,在工业高新技术、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加大对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10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继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发布全市年度重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定期发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淘汰目录。加强与有关国内外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发改委牵头,科技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落实国家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定出台计量供热价格及管理办法。落实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积极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继续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费成本。积极探索我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市物价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落实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三)健全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资源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落实环境税费改革政策,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严格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严格授信管理,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将节能评估、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的贷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人行七台河支行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住建局、安监局、水务局、电业局等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市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焦化、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加强监管力度,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加大环境督察和减排核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运行监督制度,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市直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国家、省、市地方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和已备案的节能减排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法制办负责)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继续推行发电权交易,鼓励自备电厂转让发电权。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大力推广应用同塔多回线路、串联补偿、大容量变压器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引导推广占地少、污染轻、能耗低、可靠性高的技术设备,以提高电网工程建设质量,降低电网工程建设成本。(市工信委负责)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大型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通过交易有偿取得。(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基础上,严格执行全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指导宝泰隆公司等焦化企业制定节能减排产品标准3项,宣贯和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地方强制性标准16项,培训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人员60人。加快我市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建设,突出抓好电力、化工、建材、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着重抓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积极申报我市一批高质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企业建立节能减排标准体系,重点指导、扶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投资3000万元的余热利用项目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国际节能减排标准,帮助企业落实采标优惠政策。(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对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水表、电表、热量表、煤气表安装使用的监管,建立完善市、县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七台河)的中介服务使用,开展企业节约能源评价等技术服务,为节能减排提供计量技术保障。完善节能测试机构建设,在用锅炉全部纳入能效测试范围,深入落实企业对高耗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工业锅炉热效率。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编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对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政策、法律法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节能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宣传力度。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教育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农委、科技局、妇联、团市委、总工会等单位负责)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有关部门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七)加强能源统计工作。要加强基层培训,增强基层统计能力。加大对各种基层报表审核力度,实行能源统计数据“零错误”预警机制,全面掌握全市的一次能源产、运、销量,严格核实原煤、焦炭等能源产品的产量,确保能源生产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要强化统计执法,严查问题企业,防止企业为降低能耗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指标等问题。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必须以大量准确的能源统计数据为支撑,要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要组织专人对全市各年度能源消费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三次产业能源消费数据、分行业能源消费数据、能源加工转换数据、全社会GDP能耗数据的分析比较,给出全市能源消费规律和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影响节能降耗工作的“弱点”与“短板”,为领导决策以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行动提供依据。通过对全市各县区能源消费情况的核算,给出各县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完成进度,为考核县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市统计局、工信委、发改委之间能源统计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联动机制。(市统计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区县政府配合)(七台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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