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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1-30 10:39:4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湛江市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存在问题

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市政府所提出的“既要经济崛起,又要蓝天碧水”。

2.主要目标:

(1)节能目标:在没有石化和钢铁和今年新增大项目投入建设和运行的情况下,预计湛江市的国民经济增长维持“十一五”末的速度发展,年增长率为10%。确保到201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7%,即2015年,单位GDP能耗为0.531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耗总量为1270万吨标准煤,力争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2)减排目标:省下达我市的减排目标为: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9.21万吨、1.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56万吨、1.28万吨分别减少12.8 %(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9%)、12.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5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15万吨增加13.7%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80万吨减少2.1%。

3.存在问题:

(1)节能问题:按省委和省政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我市“十二五”期间将新上石化、钢铁两大项目:一是石化: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将在“十二五”期间建成。预计石化厂区和配套园区建设消耗约9万吨标准煤,建成后每年消耗1000万吨标准煤;二是钢铁:精品钢铁基地年产钢1000万吨,将在“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建设期间总能耗约6万吨标准煤,正式投运后年消耗约680万吨标准煤。在正常发展的条件上,新增重大项目如期建设,全市单位GDP能耗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4.12%,即2015年,单位GDP能耗为0.613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耗总量为1606万吨标准煤,因重大项目增加的能源消耗所占比例为26.4%,预计难以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因此,尽力争取全省统筹考虑新落户湛江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生产带来的新增能耗,将其纳入全省新增能耗总量控制范围,以确保湛江市节能工作顺利进行,并完成任务目标。

(2)减排问题:“十二五”期间我市中科炼化、钢铁项目、晨鸣浆纸、中粤能源油改煤等重大项目将相继建成、投产,预计四大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62万吨/年,氨氮  0.03万吨/年,二氧化硫1.42万吨/年,氮氧化物2.41万吨/年。按照我市减排能力难以完成省下达的减排任务,还需积极争取省进一步考虑落户湛江的重大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广东省分配给湛江市的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分解至各街道、各重点用能和排污企业。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2.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和预警约谈制度,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3.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考核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市、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建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大我市电力、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推动全市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比例应达到30%以上。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考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3.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鼓励国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

4.调整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市节能减排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推进新型工业锅炉代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

5.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及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

2.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推进县城和中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7.3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6万吨、0.2万吨。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治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加快推进湛江电力有限公司、湛江东兴石化有限公司、湛江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球团项目和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等污染治理工程。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优化畜禽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3.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编制出台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推广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及改造示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县(市、区)经信局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3.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生物质发电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到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八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3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5.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适度控制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机动车的新增量应与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相适应;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利用新奥燃气研发中心技术将湛汽运集团公交车改装为LNG、柴油混合动力车等技术。

6.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度控制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加快畜禽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以奖促治”,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

7.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上报制度。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编制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4.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5.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6.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积极开展全市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同时完善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2.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市预算内投资和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适当补贴。要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3.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1.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节能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3.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主要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

4.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

5.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2.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节能、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节能、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好节能宣传月、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2.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3.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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